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提出并坚持的两大基本治国方略。这一治国方略的确立和成功实践,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应对世界局势变化、总结社会发展规律而提出的新的执政理念;另一方面也深刻反映了党和政府在继承、发扬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本主义的重视和对人性本质正确认识与充分肯定的结果。 一、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思想基础 一般意义上讲,人的行为有内在的思想性行为和外在的肢体性行为。其中人性本质的归指则直接影响着人的思想活动,思想活动又左右或决定着人的各种外在行为。就认识论而言,人的本性在一定的程度富有极端性、中和性与超越性特点,故自古代中国开始,我们的先哲圣人就十分注重对人性本质的探索、研究,并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积累了大量丰富且珍贵的文献资料,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人性论方面的哲学思想,深刻影响着一代代炎黄子孙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及人格塑造。如思孟学派的性善论、荀子、韩非的性恶论、道家老子的人性自然论等,都是中国古代关于人的本性论最具代表的典范。 由于古代诸子百家在人性论思想主张上之不同,致使其在理想人格的构想和行为方法的取用上也不尽相同。主张性善论的儒家认为善是先天禀赋的,所以提出了理想的道德人格,同时在行为方法上强调要善自存养先天的道德禀赋以求道德人格的完全实现;而坚持性恶论的法家等则同样认为恶是人先天本性的,故推出了功利人格观,主张人要想实现理想道德人格的塑造,就必须改造人的先天恶性方可获得;在诸子的论述思想中,道家异于他说而提出了自然人性论。认为人的本性不存在先验的社会属性,既无道德禀赋,也无功利欲望,原本就是自然的、无为的,像“婴儿之未孩”,无善无恶,天真而纯朴。故在老子看来,实现自然人格的途径在于杜绝刻意执守道德、追求名利等违背人性的心理和行为。这里儒家性善论和法家性恶论思想,因其皆强调先天禀赋的特性,更多地表现出其思想理论的绝对性;而道家提出的自然人性论,强调的是人性既无先天禀赋,也无后天执着,完全处于原本的自然状态,故其思想则更多地折射出人性内在的超越性。但无论性善论、性恶论,还是自然人性论等,其都毋庸置疑地成为后世人们倡导人性关怀、注重道德修养、标榜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与思想根源,成为中华儿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思想基础与外在行为的准则。 二、道教律法之思想内涵与基本架构 前面谈到中国传统的人性论思想,为后世人们在人格塑造、法律社会等方面奠定了的坚实基础。那麽根植于人类社会文化土壤的宗教,特别是产生于传统中国社会的道教,其奉持的思想信仰、修行准则等,与我国传统思想文化乃至现代法律间有着什麽样的联系及意义呢?理清这些问题对我们加深对道教的认识,增强道德修养,提高法治观念,促进当今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间的和谐相处、共生共荣,有着重要的价值。 我们说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和个人内心世界的信仰,其从孕育、产生到繁衍及生存等全部过程,都和文化紧密相连,与人们的精神生活息息相关,更同现实社会的各个层面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如当代著名哲学家道森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所言:“宗教与文化的问题,好比一张复杂而广泛的关系网,他把社会生活方式跟精神信念、价值观念联系起来了,这些精神信念和价值观念被视为社会生活的最高法则、以及个人和社会行为的最高准则。”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宗教无论反映在人类的精神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其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潜移默化之作用。这种作用的原动力来自该宗教积极地义理思想主张、完美道德人格的塑造和自化化人的信念追求,以及系统严密的教门律法与制度。进而言之,宗教信仰者为了实现自己神圣的信仰,初始必须要经过内律(内省与自我思想约束)和外律(即宗教律法、制度以及社会公约等约束)的作用以规范自己的行为,力求通过良好的思想与规范的行为去践行和实现神圣信仰,并藉此不断完善自我的人格塑造、提升道德境界、获得内在超越,最终以真善美的“神人”形象普化人与社会,使之在传播、弘扬宗教信仰的同时,达到净化人心、和谐社会的理想境界。 道教是中国唯一土生土长的固有宗教。其思想渊源于黄老道家,融摄儒、墨、法、阴阳等诸家之长,并在千百年来的宗教实践中,以其历史的传统性、鲜明的民族性以及广博的包容性之特点,对中华民族之民族心理、民族性格,乃至民族凝聚力的形成,均曾产生了重要影响。和其他宗教一样,道教在践行宗教信仰、完善理想人格、追求得道成仙的修练过程中,也形成了自己独有的律法制度。这些律法以其思想的深邃性和内容的完整系统性,指引着一代代道门中人证道成真,普化有缘,不同程度地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与文明。 律法是宗教的惯用名词。律,一般多指准则、规章和禁令,有较强的约束力。如:“三皈戒”、“积功归根五戒”、“正一弟子七十二戒”、“智慧上品大戒”等;法,常被看着告诫、标准、模式或方法等,带有明显的指向性。如:各类“规榜”、“功课经”、“威仪”、“诸咒品”“诸斋日”等。在道教有禁戒为律,导引为法之说。“律”、“法”组合联用,即表示体现该宗教特定教理思想的,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普遍约束力的,关于人思想与行为之规范化、标准化的一种条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传统。引伸言之,律法是宗教实践过程的产物,但又反作用于宗教实践之本身。道教律法作为道教千百年来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修炼法则和制度,其无论是自诞生以来,还是经历代不断的丰富和发展,都跟传统道教的信仰主体、思想主张、人格塑造,乃至价值取向、生活态度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关联与告诫鞭策功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 道教的主杆思想继承了黄老道家的自然无为与天人合一等思想,同时吸收了其他诸子思想的精华,并长期以来在宗教的特定范式下,形成了以道尊德贵为思想主体、以神仙信仰为核心信仰、以上善与玄德为人格追求、以自化化人为价值目标、以天人合一、万物和谐为处世原则等义理思想体系。而道教的律法制度正是在这样一个思想体系中孕育而产生,并且以其特定的形式不断彰显着道教的主体精神,督促引导广大道教徒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忠实地践行着自己所尊崇的无上信仰。因此,道教律法制度的思想内涵和道教一整套义理思想水乳交融,与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精神一脉相承。基于这种关系的传承性、互动性,很显然,中华民族传统的道德精神赋予了道教律法以灵魂,使之显示出经久不衰地旺盛生命力;道教义理思想则提供了道教律法以丰厚的土壤和养分,维持、推进着道教律法的健康发展;反之,而道教的一系列思想与华夏传统道德精神,也在道教律法的作用下,通过一代代道教徒的努力实践,得到了有效地继承和发扬。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道教 “道”和“德”的思想是道教律法命意的核心思想。规范、引导道教徒在思想上、言行上致力于道教义理思想的正确实践,则是道教律法最根本的功用体现。因此,这一核心思想与根本功用,也自然成为道教律法基本架构形成的立足点与出发点。 道教以道立教,以德化人。“道”和“德”的思想之所以成为道教的核心思想,缘起道教认为“道”乃“虚无之系,造化之根,神明之本,天地之元”,故“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即“道”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一切事物生化运行之客观的、自然的规律所在。“德”乃“道性”的根本体现,是在遵行“道”之自然规律的前提下的一种尺度与法则。故道经云“道之在我谓之德”,“道生之,德蓄之……”因此,在道教律法架构形成的过程中,作为统领道教一切义理思想的总纲,“道”和“德”的思想就成为道教律法思想架构首先确立的两大主脉。 其次,在这两大主脉的架构下,分别从形式上划分出以禁止为其特性的“戒律”和以指向为主导的各种“法”文,形成道教信仰要求与修炼法则之两大基本“律法”体系。其中戒律部分又按层次分为“归根积功五戒”、“初真戒”、“中极戒”、“天仙戒”等,突出了对道教徒的外在行为方面的禁戒规定,其内容涉及到一个人言行动止等各个方面;在各种法文的部分中,按其内容的种类分别有皈依道教信仰主体的道、经、师三宝;早晚持诵的《功课经》;积功累德、善恶报应的《太上感应篇》、《阴骘文》;了悟心性、得闻正道之《龙门心法》、《邱祖垂训文》和为国祝厘、为民祈福的愿文,以及各类“规榜”、“威仪”、“诸咒品”“诸斋日”等等,指引道教徒从尊道贵德的深度、从爱国爱民的高度,从澄心净意的微度,导引、提升个人的道德修养与思想境界。总之,道教律法以其鲜明的华夏民族文化传统与严密系统的思想内涵,不仅成为巩固道教徒自身信仰的思想保障,也成为激励崇道者进德修业、度己度人的精神动力,同时也对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谐发展,产生积极地意义。 三、道教律法与现代法律关系及其社会功用 由于信仰是道教律法确立的基础,道德思想是道教律法实践的根本目标,规范道教徒行为方法是道教律法的重要手段。因此说,道教律法的根本命意在于它的宗教性,内心世界之道德提升是其关注的重心,普世教化成为其最终的社会功用。这与现代法律在制定程序、实施方式及维护对象等方面既有一定的区别,但在思想本质上又和现代法律的基本思想内涵,有着殊途而同归的内在联系。其区别在于,法律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故法律更侧重于政治的统治性及其广泛的社会性;而 道教律法则从形式到内容上皆突显出其宗教性、道德性、普化性及内在性之特点,进一步强调了其人本精神的内在超越性。不管是政治统治的社会性,还是人本精神的内在超越性,它们在一定意义上关注的都是人本和社会问题,只是道教律法侧重于人的内在道德上的塑造与关怀,且这种塑造与关怀的方式更多地表现出自律性、导向性特征;而现代法律却突出强调了对人的外在行为进行法律化的规范与约束,且这种规范与约束的方式带有很强地权威性、强制性。 清楚了道教律法与现代法律在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问题最终命意的一致性,对于我们进一步探讨道教律法和现代法律的关系,正确把握二者间的本质要求,提供了一个极为重要的认识主脉与分析前提。 (一)国法大于教法,教法服从於国法 现代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现行所有法律之总和,是维护、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标尺,是任何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且带有普遍意义的行为准则。坚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因此,宗教作为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范下的组织实体,其一切内部律法规定与行为活动,都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准绳,以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文明进步为原则。同时要积极学习和正确认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科学内涵及关系,自觉地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来,加深对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积极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二)以律法治人心,用正心正人行 相对于现代法律而言,道教律法制度无论从思想、形式还是内容,其最终的目的都归结于提升人的内在思想境界及道德人格的塑造上,通俗一点讲就是关注人的心灵和道德建设。这和我们国家坚持“以德治国”的思想是相一致的,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道教认为“一切唯心造,心生则欲生,心静则欲灭”。 “人心常清静,天地悉皆归”。也就是说,人心是一切思想动机与外在行为的缘起。故修身旨在养心,心正则思想正,思想正则行为正。正是认识到了人心是唯识世间善恶美丑、真假好坏、是非对错等事物本质和现象的本源,所以道教律法从本质到内涵始终是围绕如何治心、正心展开的。如:道教戒律体系最基本的《五戒》中的第一戒“杀生”,即重在培养我们的慈悲心;第二戒“偷盗”,重在提倡个人的本份心;第三戒“邪淫”,重在树立自己的贞节心;第四戒“妄语”,则重在强调自我的诚实心;《初真十戒》第九戒规定“不得贪求无厌,积财不散”,旨在根除自我的贪婪心;在《中极三百大戒》的第十八戒、二十六戒,分别有“不得欺罔老幼”、“不得轻慢老人”,重在培养我们的谦卑心;第十四、二十七戒说“不得背师恩爱”、“不得富厚忘师”,即重在常怀感恩心;第九十九、一百四十六、一百七十三戒中分别有“不得自骄自贵”、“不得轻慢长官”、“不得傲慢三宝轻忽天尊”的规定,皆是旨在消除个人的骄慢心;在二百二十六、二百二十八戒中又明确规定“当念国中清静王化太平无有不道”、“当念祝愿百姓令常安全”充分强调了爱国心、爱民心对个人修持的重要性;此外,在《老君说百病》与《老君说百药》中认为“威势自肋是一病”、“憎人胜己是一病”和“行宽心和是一药”、“仁顺谦让是一药”等,即重在教育道教徒要发扬忍辱心、宽容心等等,无不体现出道教律法对人心性的关切和道德思想的构建。 正是因为道教律法以一种宗教特有的教化方式,致力于人的内在心性和道德方面的关怀,方使之弥补了现代法律在这方面的偏颇与不足,并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和方式,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重在规范约束人之外在行为的现代法律一道,为当今社会的人心祥和、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乃至世界和平,发挥着重要而积极地作用。 由此可见,道教律法与现代法律的区别在于道教律法强调“治心立人”为本,借助对人外在行为的约束以求达到内在心性的超越和道德境界的提升,根本特征是内在心性与道德的超越性,及其教化引导的自觉性;而现代法律注重“治行为民”为本,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规范人的各种社会行为,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其主要特征是个人行为和社会秩序的规范性、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以及执法方式的强制性。它们间的相通处在于,道教律法治心培德,意在教化人正行。现代法律律行惩恶,意在引导人正心。二者互为表里、相互补充,心行合一,和谐圆融。引用美国前总统林肯的话即:“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三)弘扬道教律法的人本道德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宗教的现实生活与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紧密相连,特别是对人们精神领域的影响可谓是直接性的、情感性的。当今世界,和平、发展与合作的时代主流,在政治多边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的大背景下,显得格外使人期待。然而“主流之外暗流汹涌,波诡浪急。世界并不安宁。不同国家、民族、宗教之间此起彼伏、愈演愈烈的对立和冲突,正在挑战人类的智慧与文明。这种挑战更多地来自“恐怖主义”和“单边主义”的冲突,而且各自都打着宗教的旗号”(见《中国宗教》2006年第十一期“特稿”第9页)这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使得宗教问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因“恐怖主义”、“霸权主义”的争锋被利用、被参合,变得异常敏感与复杂,越发扑朔迷离。 面对世界形势总体稳定、局部动荡的格局,“我国正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见《中国宗教》2006年第十一期“特稿”第9页)处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大力倡导讲稳定、求发展、促和谐的双重背景下,中国宗教界特别是土生土长的道教界,如何更好地阐发宗教义理中积极进步的传统道德思想和人本精神,在抵制渗透,推进和平;净化人心,端正人行;缓和冲突,化解矛盾;凝聚力量,推动发展;增强团结,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积极地的作用,这既是今天和平世界、和谐中国对我们的客观要求,也是宗教界自身实践宗教信仰、积累内功外行的根本,更是宗教界自觉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途径。 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实践中,道教界要认识到位,明确目标,争取主动,找准切入点、弘扬闪光点。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广大道教徒的积极性参与性,通过学习、教育等形式使大家真正明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发挥道教宫观的教化窗口作用,积极向信众宣传道教清心寡欲、慈爱和同、上善若水、上士无争、和光同尘、济世利人、天人合一、崇尚和平等和谐的道文化,并借助严密系统的道教律法之约束力,引导他们在塑造完美道德人格、展现良好社会行为的同时,推己及人。使之成为和谐社会的调剂、润滑与减震因素,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要倡导道教“敬天尊祖、重本归源”的义理思想,增强信教群众地爱国意识、民族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宽容团结精神、创造奉献精神。要引导信众树立以道教律法为基础,以国家法律为准绳的法制观念,做虔诚信仰、忠心为道的合格道教徒,做文明诚信、利国利民的好公民。 综上所述,中华民族传统的人本性论之思想,是今日中国倡导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思想理论基础。同样,道教作为中国固有的宗教,其在宗仰黄老道家思想为根本的基础上,融摄了儒、墨、法等诸家某些人性思想成分,在形成一整套宗教义理体系的同时,也建立了自己独特的律法架构。特别是在今天宗教现实生活与社会现实生活中,道教律法制度以其鲜明的“尊道贵德”思想及其特有的行使方式,不仅积极地引导、规范着广大道教徒和信教群众的内在信仰与行为实践,也从一定程度弥补了现代法律之不足,并对现代社会人们的道德塑造、价值追求、心理调适、稳定情绪,以及化解各种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依然有着积极地现实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为胡诚林道长于2007年6月中国人民大学宗教学系“首届道教高级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毕业论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