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闯:1934-1935年武当山庙产纠纷案始末
摘要:1934年国民党第五十一师一百五十二旅旅长陈泰运向蒋介石请求没收武当山庙产,引发了湖北省和社会各界的普遍焦虑,最终在蒋介石的介入下得以解决。此案经过颇为曲折,在陈泰运进驻武当山之后,社会各界纷纷谣传其在武当山的种种恶行,湖北省亦根据此传闻请求蒋介石介入。但是,事后的调查却发现传闻并不真实。尽管如此,陈泰运最终还是被赶出了武当山。案件解决之后,湖北省依据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成立了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试图将武当山纳入法制化的管理渠道。不过可惜的是,在内部矛盾、人员不足等问题的影响下,这个委员会并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武当山;庙产;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监督寺庙条例》
近代以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恶化,道教也进入了日渐衰微的局面。晚清至民国时期先后爆发的数次大规模“庙产兴学”运动,更是让道教的生存境遇雪上加霜。武当山作为地处鄂西北的道教名山,自明代以来,由于历代帝王的尊崇,积累了大量庙产,这些自然成为了地方军阀和政府的觊觎目标。1934-1935年,国民党第五十一师一百五十二旅陈泰运旅长私自处理武当山庙产,引发了湖北地方政府和士绅阶层的普遍焦虑,此案最后在蒋介石的干预下得以解决。学术界对这次庙产案的关注颇显不足,许多细节语焉不详。笔者利用湖北省档案馆所藏民国湖北省民政厅的档案资料,试图还原武当山这次庙产纠纷案的原委始末,从而展现道教在近代颇为坎坷的生存之路。
一、事情的起因
1931年4月,贺龙、邓中夏率领中国工农红军第三军七、八两师进驻武当山,创建根据地。国民党第五十一师范石生部奉命围剿,双方战斗激烈。同年6月,红三军撤出武当山南下房县。在之后的数年中,双方一直在鄂西北地区战斗不断。 不过此时的武当山已经在国民党军队的控制之下了,庙产纠纷案亦因此爆发。
1934年初,第五十一师一百五十二旅旅长陈泰运忽然给蒋介石发信,请求“没收”其占领区内的武当山庙产。信件如下:
委员长钧鉴:敬肃者,鄂省均房两县所属之武当山周围八百余里,纵横二百余里。明清时设官专治,田赋豁免,民国废官,田赋仍未征收。历年以来,地方多故,政令不及,致为地痞流氓土劣道棍等所把持,将庙产窃盗顶当。所有古迹田亩多皆易至而分,所存者不遇数间破庙与一荒丘而已。此山自明永乐帝以南方七省三年钱粮建修以来,又得历代帝王之提倡,豫鄂陕愚民每年朝山进香者甚多,尤以阴历春之正二月、秋之九十月间,日夜不绝于途。而恶棍等乃趁机设局聚赌,百般搕索,至于吹吃剽刦,尤其余事。世称之灵山,竟变为均房边区土匪之渊薮。自职移驻此间,洞察其情。除严禁与清乡外,为防患将来计,顷商均房两县政府设法清查庙产,一律没收,由两县负责保管。其每年课石收入,以一部修理庙宇藉保古迹,以一部办理地方建设,以利民生,是一举而两得。此方官宪,昔亦有着意清查者,因多怀五日京兆之心,得过且过,与遵不获罪于巨室之孔训,免蒙不白之冤。是以有建议而未见诸实行,宕延至今,致武当山之真正农民受害不浅矣。职将此办法函呈范部长及李专员,均得允职自饬两县速办。除计划着手外,谨将此事缘委函呈钧座鉴核示遵。谨上,恭祝崇安,职生陈泰运。
陈泰运在信件中力陈武当山近代以来管理不善,致使地痞流氓出没其中。不仅庙产破坏无数,更成为均房两县土匪的集中营。陈氏所言武当山在近代的种种遭遇并无夸大之词,确是事实。 他提出的解决办法是“没收”庙产,由武当山所在的均县、房县负责保管。其中,每年的田赋租税,用来修理庙宇和兴办民生。
蒋介石把信件转交给了湖北省来处理。湖北省政府在获知信件内容后,于1934年3月1日对民政厅发布训令,令其与财政厅会同均、房两县一道处理此案,陈泰运的信件作为训令的附件一并抄发。 民政厅在得令之后,于3月31日训令房县县长蒋隶华、均县县长华文选“迅即会同查核办理具复” ,于4月9日训令委员袁玙“迅即前往会同均县县长详细查复” 。庙产纠纷案开始了。
二、蒋介石的介入
就在湖北省民政厅准备派委员袁玙会同财政厅、均县、房县会查此案之际,事情又起了新的变化。谣传陈泰运已经等不及而开始自行处置武当山庙产了。情况紧急,湖北省政府于4月10日又给民政厅下了一道训令:
案查前奉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秘普字第二三四四号训令,以据第五十一师一百五十二旅旅长陈泰运函请清查鄂西均房两县所属之武当山庙产保存古迹一案,钞发原呈,令仰核议具复,等因,当经抄发原件,令仰该厅会同财政厅查复,并呈报在卷。现闻陈旅长驻山月余,自行处分:(一)没收庙产,(二)驱逐道士,(三)将古物运往山下,并已将玉玺、产据及重要凭证,概行查收。查武当山为鄂北名胜,明永乐间,竭数省财力,经营创造。川陕豫鄂,每年朝山民众不下数十万人,贫民依以为生者,不在少数。若遽予没收,不仅违反中央监督寺庙、保存古物等条例,而破坏名胜古迹,甚觉可惜。且多数贫民生计,亦因以断绝。即令略提庙产,办理建设教育,亦应归主管官厅,酌核办理。除电请委员长蒋,转电范师长,立予制止,并将业经没收该庙各重要物件,凭证就近点交均房两县长查收,及分令财政厅外,合行令仰该厅迅即会同财政厅派员查明,妥议处理办法,呈候核夺!此令。
湖北省政府不知从哪里得来消息,说陈泰运已经开始没收庙产、驱逐道士、查收产据、运走古物。 省政府认为陈氏此举违反了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破坏了名胜古迹,断绝了当地贫民生计。即便要使用庙产办理教育,也应该是由湖北省的主管官厅来办理,不应由陈泰运这个军人来处置。
基于这几点考虑,湖北省政府决定发电报给蒋介石,请求其勒令第五十一师师长范石生,制止属下陈泰运的行为。蒋在收到电报后,同意了湖北省的请求,下令范石生制止了陈泰运。蒋给湖北省的回电,笔者尚未看到原文。不过,湖北省在收到蒋的回电后,于4月15日下给民政厅的训令中,转引了部分文字:“兹奉委员长文秘赣南电开:武当山庙产没收事,已电范师长严行制止,并勒令陈旅将重要物件及产据点交均房两县验收矣。”
范石生在收到蒋介石的电令后,给蒋回复,认为湖北省对陈泰运的指称并不属实。蒋介石将此事转告了湖北省政府主席张群:
武昌张主席岳兄:密。前据电请制止陈旅长泰运没收武当山庙产事,当即电饬范石生查办。兹据复称查所称各节,或系当地豪劣勾结不法道士,以此庙产兴办教育之举于彼辈极不利,故不惜造谣中伤,意图诬陷,已将案情另文详呈,等语。除俟呈到,再行核办外,特转知照。中正。
档案中的这份电报并非原件,而是抄件,无具体日期,附在4月28日湖北省秘书处致民政厅的公函中,故其发电时间当在4月14日至28日之间。
据该电报所言,范氏在给蒋的回复中,一方面承认了陈泰运确有以武当山庙产兴办教育的行为事实,另一方面又否认了湖北省政府所言陈泰运没收庙产、驱逐道士、查收产据、运走古物之事,他认为这是当地土豪劣绅勾结不法道士对陈旅长的恶意造谣中伤。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蒋介石告知湖北省政府,等范石生关于案情的详细报告到了以后,再行核办。
到了5月份,范石生的详细报告送达蒋介石处后,蒋又给湖北省政府主席张群发了一份电报,向其转述了范对此事的调查结果,电文如下:
武昌张主席:阳电悉。密。陈旅没收武当庙产已饬范师长严行制止,并将重要文件及田据交由均房两县接收去。后据复查清厘武当庙产,系与李专员国钧会同陈旅长监督并得鄂教育厅长同意。所谓玉玺系一南阳石刻,成文曰“都天大法之宝”,闻已交还道士。所谓庙产重要凭证及古物搬运下山,不知是何凭证,是何古物,运在山下何处。请饬张主席查实示知,俾便追究,等语。究竟庙产重要凭证是否没收,古物是否搬运,希即查复。除再电范师长严饬陈旅长迅将庙产管理事项交由地方官吏处理外,仰即转李专员转令均房两县即日接收具报。中正泰行治信印
由电文的转述来看,范石生的调查显然还是与湖北省的指称有诸多不合之处。其调查结果有三:其一,范氏方面认为陈泰运清查武当山庙产事先得到了湖北省教育厅厅长的同意,不存在“自行处分”的问题;其二,玉玺已经交还给道士;其三,不清楚湖北省方面指称的查收产据、运走古物,究竟是什么凭证、什么古物、运往何处,请求湖北省调查清楚并告知。蒋在获知范石生详细报告后,当即令其制止陈泰运的行为,迅速将武当山庙产交由当地政府管理,并且令湖北省方面查清陈泰运到底有没有没收产据、搬运古物的行为。
陈泰运所谓没收武当山庙产一事,虽然蒋介石站在湖北省一方,勒令陈泰运交还庙产,但是事情的真相显然还并未明了。一方面,湖北省所言陈泰运没收庙产、驱逐道士、查收产据、运走古物的种种行为只是来自传闻,并没有调查清楚;另一方面,五十一师经过调查,也没有证实湖北省的指称。所以,真相是什么?到底陈泰运有没有扣压庙产产据以及运走古物,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这也是蒋介石对湖北省政府的命令。
三、湖北省的调查
湖北省在电请蒋介石制止的同时,也加快了案件的调查进度。在省政府的一再催促下,委员袁玙和均县县政府历时数月,终将武当山庙产案的真相调查清楚。
(一)初步的调查
1934年4月20日,民政厅所派委员袁玙抵达均县武当山,开始与均县政府、湖北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一道调查庙产一案。5月10日,均县县长华文选给民政厅厅长发电报,说袁玙已经在均县会商接收武当山的意见。 民政厅长阅毕后,于5月12日在电报上批文:“复盼将会同袁委员查山及接收情形先电复。”5月15日华文选回电称:“武当山庙产经会查后,陈旅长业经移交,详细情形俟接收清楚后另文呈报。” 厅长16日再批文:“仍电令先报接收情形,勿延。”在省里的一再催促之下,袁玙和均县县长华文选随后联名给民政厅提交了一份报告。报告中陈述了他们的调查结果:
……遵于四月二十日驰抵,均县县长并已奉同前因,当即会同前往武当山查核办理。其时湖北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李巡视均房两县,道经此地,对于查核接收及将来管理办法,多有指示。兹将会同查核接收情形及拟具处理办法,为我钧厅约略陈之。查武当山名称甚古,山势巍峨,久著胜迹,自来隐逸之士颇多于其中修养。及至明永乐时,以山势特秀,异于众岳,特尊之为太岳。并于山之附近,修筑八宫二观,以祀玄武。其建筑工程,颇为浩大,形势亦甚壮丽。当时各宫观设有官道四百余人,养以官山周围八百里,宫观之建筑,均在均县境内。山地之面积,均县占十之八九,房县占十之一二。不完纳赋课,宫观中所有物品,及所管山产,历由地方官府监督保护。明鼎革后前清因之未改,民国初元,襄阳道尹犹奉行故事,每年到山清查一次,迨道制废后,遂无人过问。山上香火极盛,每年由陕豫川鄂等省入山顶礼者,不下十数万人,各宫观香资所入甚丰。比年以来,因兵燹匪乱,相互迭乘,寺庙被烧毁者,约十之七,香客较昔大减。所管庙产,有被土劣地痞巧取豪夺者,有被道众私擅典顶及盗卖者,以致公共庙产损失甚多,现竟难以考察。陈旅长驻防该山,睹斯情形,特组织财产管理处,从事清理。对不守清规之道士,加以取缔。一面征收香客捐,每人三角。办理小学四所,教育附近各保儿童。其办法尚属允当。此次委员、县长随同李专员一同到山,共晤陈旅长商洽管理办法,陈旅长随将所设之财产管理处经办各项交出,当奉专员面谕,先由均县接收。……
袁玙、华文选的报告证实了前述陈泰运所言武当山庙产因兵祸连连、地痞出没、道众盗卖等因素,而损失惨重的现实。据二者的实地调查,陈泰运在武当山大约做了四件事:其一,组织财产管理处清理庙产;其二,取缔不守清规的道士;其三,征收香客捐,每人三角;其四,办理四所小学。报告中并无提到陈泰运有查收庙产产据以及运走古物等事。
其实,早在5月1日,湖北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李国钧在给省政府的电报中也提到了他和袁玙去武当山调查之事。电报如下:
武昌主席张、保安处长范、民政厅长孟钧鉴:聚密。(一)径日至?昌,连雨五日,陈旅长现正住均改组财委会,妥议?查地亩及维持保安队生活各办法;(二)艳日同袁委抵武当山,沿路仍有烟苗发现,现已勒令乡保铲除,并饬县委速搜查肃清;(三)查紫霄宫设有清理武当山财产管理处、均房教育局等组织,受范师陈旅长监督整理山内一切。查其办法,计已收朝山捐三千二百余元,在紫霄宫、威烈观、太子坡、磨针井各设初小学一处,又在紫霄设铁?工厂各一处。对庙产正在清理中,至于各宫观铜像古物均未损坏,其金顶传山玺现在管理处保存,惟紫霄玉印被三零三团周干事玉书携走,现正请政训处严追;(四)陈旅长现正饬管理处结束交行政接办,钧已电华县长速同袁委清接,参考《监督寺院条例》,拟办呈报请示,钧等候华县长到山拟冬日赴房。谨开,李国钧叩。东印。
李国钧的这份报告可以证实袁玙所言非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李在报告中还略有提及湖北省方面最为关心的庙产问题。据其所言,一方面,陈泰运不是通过提调庙产,而是用征收香客捐的方法解决了办理小学的资金问题。另一方面,武当山各宫观的铜像、古物等完好无损,金顶的传山玉玺在陈泰运所组织的财产管理处保存,只是所谓紫霄玉印被三零三团周玉书携走。从这两份报告的陈述来看,武当山的情况似乎并没有湖北省所传闻的那般严重。
(二)省政府的不满
均县方面在将初步调查结果呈报湖北省之后,于6月12日终于将省府最为关心的庙产详细接收清查情况上报了。呈文说:“兹据属县所派接收前武当山财产管理委员会委员钟鑫呈报接收该会职员工役花名清册、各校学生花名册,请予鉴核备案。又据该前委员会处长贺延宗等,移交武当山玉玺一颗,系南阳刻石,文曰:都天大法之宝。又武当山庙产四至表一份。除玉玺一颗,即行发还外。理合将接收情形,连同各种表册,缮报钧厅鉴核备查。……附呈接收武当山财产管理委员会职员工役名册、各学校名册、公有器具清册各一份,庙产四至表一份。” 现存湖北省民政厅档案中只能看到上述公有器具清册、第三初级小学五月份学生花名册,其余诸如陈泰运所创设的武当山财产管理委员会职员工役名册、庙产四至表等都没有看到。
民政厅在收到均县县长关于庙产接收情况的呈件之后,于7月6日将均县提交的四份清册转呈湖北省政府主席张群。 省府在看了这些清册后感到不满,于7月20日下给民政厅的指令中说:
会呈暨附件均悉。并据第十一区李专员转据该均县县长呈同前情,查本府前报武当山产据及重要凭证及古物等,均由陈旅长查收,迭令该厅及第十一区专员查复在卷。兹据赍呈各项接收清册,为该前管理委员会及各初小器具、学生名册等,属于庙产部分,仅四至表一份,其产据古物,均未到入册内。覆查李专员呈内据该县县长呈称有“古物凭证碻未运往下山”等语,究竟该寺有无此项凭证与古物,陈旅已否接收,抑或接收而未移交,或仍还庙中道士保管,除指令第十一区专员外,合行令仰该两厅会同查明具复。
省府感到不满的原因在于均县方面所提交的接收清册,关于庙产的部分仅四至表一份。湖北省最为关心的,也是蒋介石命令湖北省查清楚的,有关陈泰运是否没收庙产产据以及运走古物等问题,却并没有向上汇报。更让省府恼火的是,据第十一区专员李国钧转述均县县长的话,称“古物凭证碻未运往下山”。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湖北省之前听闻的关于陈泰运在武当山的种种恶行,究竟是真是假?显然均县方面的报告并没有解决湖北省政府的疑惑,而湖北省是以此事确实存在为由,请蒋介石勒令陈泰运离开武当山的。
(三)事情的真相
基于此,湖北省政府指令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会同民、财两厅务必查明清楚。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关麟书随即转令均县县长华文选查复。结果出来之后,关麟书将均县的回复转呈省主席张群。呈文中说:
奉此,遵即转令均县县长华文选查明具复。去后,兹据复称:“案奉钧署察字第一五九五号训令,以奉省政府令饬将武当山凭证与古物接收情形,查明具报,以凭核复,等因。奉此,遵查陈旅长所接收之凭证古物,仅庙产四至表一种,南阳石刻之玉玺一颗,业经移交管理委员会,并将玉玺一颗,发交金顶太和宫住持李能安等领回。又据该山紫霄宫住持罗本仁等,来县面称,该山三天门有玉玺一颗,被该旅三〇三团政训处周干事携去。嗣因周已解送南昌无法查追,业于六月元日代电呈报钧署有案。并据该住持罗本仁等负责面称,此外陈旅长并未接收其他凭证古物。盖比年以来,因兵燹匪乱,相互迭乘,该山各寺庙被烧毁者,约十之七八,所有庙产,有被土劣地痞,巧取豪夺者,有被道众私擅典顶及盗卖者,各寺庙所存产据,恐已无几。至古物方面,经历年损失,除各寺庙之石刻玉玺外,多属不能移动之物。该道衲等所称陈旅长并未接收其他凭证古物,当系实情,县长亦未接收任何凭证古物。奉令前因,理合具文呈复,仰祈鉴核赐转,实为公便!”
华文选终于将省政府最为关心的产据和古物问题调查清楚了。据其所言,陈泰运军队所接收的庙产凭据,仅是庙产四至表一份;所拿走的古物,有玉玺两颗,其中一颗业已交还太和宫住持李能安,三天门内的那一颗被该旅三零三团周玉书携去 。除此之外,陈泰运并无接收其他的产据或古物。按华文选所言,这是紫霄宫住持罗本仁等武当山道士亲口所言,当是事实不假。均县最终的调查结果和袁玙等人之前的报告并无相左之处,也就是说,湖北省之前所听闻的传言,并不全是事实。
四、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与命运
尽管此案最终调查结果与湖北省事先听闻的传言有所出入,但是,蒋早在4月份收到湖北省报告之后,就立即勒令陈泰运离开武当山。因此,湖北省方面几乎没有费太大力气就将案件解决。最为重要的地方在于,经此一役,湖北省开始考虑如何保护武当山的问题了。
(一)湖北省的初步设想
湖北省在派员调查案件真相的同时,也在考虑善后工作,即未来如何保护武当山。1934年5月11日下午3时,在省主席张群的“面谕”下 ,民政厅召集建设、财政二厅一同商议处理办法。会议事项如下:
一、武当山为风景名胜之区,拟整理开发成为如庐山、莫干山等消夏胜地
二、组织武当山公园筹备委员会担任整理开发事宜,会内设总务、财务、设计三组
三、筹备委员会预算经费每月以五千元为限
四、组织章程及经常费预算推由民政厅起草,提交下次会议讨论
会议决定,拟成立武当山公园,将其开发成庐山、莫干山那样的风景名胜区,供国人避暑之用。会后,民政厅起草了一份《武当山公园筹备委员会组织章程》及《武当山公园筹备委员会月支经常费支付预算书》。《章程》规定,公园筹备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要培植武当山风景名胜,设立在武当山中的合适地方,其人员由省政府民政、财政、建设三厅、当地驻军长官及均房两县政府各派一人组成,以省政府所派委员为主席委员。 湖北省的这个决定,一方面对武当山的认识和定位是风景名区、避暑胜地,丝毫没有考虑武当山的道教组织,设立公园的做法等于直接将武当山变为公有产业;另一方面试图牢牢掌握对武当山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因为这个筹备委员会显然是以省政府为主导力量。
(二)均县的不同主张
就在民政、建设、财政三厅合议拟成立武当山公园筹备委员会之际,袁玙和均县县长华文选联名递交的初步调查报告也提交给省里了。报告亦拟定了一个善后办法。
一面为监督庙产起见,拟设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以委员七人组织之。委员人选,议定由均房两县长各派一人、武当山道士公推一人、均县财产委员会派一人、均县各法团公推一人、武当山庙产所在地之均县四六两区区长各一人充任之。以均县县长为委员长,下设主任一人,事务员二人,承委员会之命,办理清查官山保存古迹及逐渐修理该山寺庙与兴学慈善等事宜。一面将陈旅长所定征收香客捐每名三角,减收为一角。每年春秋二季,约计是项捐款,可收洋五六千元。其用途拟就陈旅长已办学校四所,加以整顿。以一所附设紫霄宫,教育青年道士。以三所分设磨针井、太子坡、蔚真观,教育武当山各保民众儿童。各该处学生距离学校路程,有十余里及二十余里者,拟一律供给午餐一顿,年计约需洋二千余元。又监督委员会每年经费约需千元。除此两项开支之外,其余捐款,即作修理寺庙山路,及保存古迹与慈善公益之用。此项办法,凡地方士绅,武当道众,及来往香客均皆乐从。现在监督委员会正在组织中,在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拟暂派主任一人,先行办理接收事务,一俟委员会成立,即根据《监督寺庙条例》,拟具简章呈报核定备案。
其办法有二:其一,保留了陈泰运此前所设之香客捐及四所小学,但香客捐缩减至一角,改其中一所小学用于教育道士;其二,设立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委员七人由均房两县长各派一人、武当山道士公推一人、均县财产委员会派一人、均县各法团公推一人、武当山庙产所在地之均县四六两区区长各一人,以均县县长为委员长。基本延续了之前陈泰运的种种做法。
均县方面可能并不知道省政府拟设武当山公园的计划,县长华文选在提交四份清册后,依据《监督寺庙条例》拟定《武当山庙产管理委员会章程》一份,于6月15日再向省里提交,将前次报告中提到的善后办法更加具体化。随后在6月25日,向省里提交《武当山庙产管理委员会民国二十三年度岁出预算书》一份。兹将《章程》全文引录如下:
湖北均县武当山庙产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武当山面积周围八百余里,所有庙产向由地方官署监督管理。近年以来,地方多故,政令不及。致为地痞流氓,土劣道棍等把持勾结,盗窃顶当,仅存破庙荒山,奉地方军政长官明令组织武当山庙产管理委员会以期整理。
第二条 遵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四条,荒废之寺庙应由地方自治团体管理之。惟武当山宫观殿庙为数甚多,有荒废无住持者,亦有住持尚存者。本会为增进办事效率起见,设委员七人,即以所在地之区公所均县第四第六两区区长各一人,财务委员会代表一人,各法团代表一人,各庙住持代表一人,房县县长委派代表一人并经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指定均县县长为委员长,共同组织之。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事务员二人,勤务一人,伙夫一人,其经费由本会规定之。
第四条 本会根据碑载庙产四至,首先清理各庙原有之田地山场。凡有住持者,仍归住持接管。无住持者,慎选住持管理,但遵照《监督寺庙条例》第七条监督其用途。
第五条 遵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十条,按各寺庙财产情形监督其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
第六条 各寺庙之田地山场,自前明以来,向不完粮,形成封建制度,流弊极深。是以庙产清理后,在均县之天地山场应向均县升科完粮,在房县者应向房县升科完粮,以矫正从前之流弊而裕税收。
第七条 各寺庙之田地山场及法物,遵照《监督寺庙条例》第五条,应向地方官署呈请登记,并遵照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非经呈准,不得处分或变更。
第八条 该山最近以香客游览捐举办之学校四所,铁工厂一处,石印部一处,为该山重要之公益,仍应继续办理。
第九条 香客游览捐由本会决定征收数目,呈准施行。
第十条 游览捐之收入,除办理第七条所列之公益及拨充本会经费外,所余之款作为兴修庙宇及修筑该山道路等费。
第十一条 本会收支经费应编造预算会议决定后呈报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会址附设均县县政府内。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呈准之日公布施行。
这份《章程》定稿基本上延续了之前调查报告中的办法,细读之后,我们会发现,均县显然也在试图加强对武当山的管理和控制。其一,设立庙产监督委员会管理武当山,而不是由道士自治。而且委员会全是均、房地方人士,且以均县为主,均县想要把对武当山的管理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其二,武当山所属之田地林场须向均县政府完粮纳税。武当山自明代以迄民国,大约有五百多年的时间没有向政府交过税了,这是历代政府对武当山的特殊政策。现在均县政府想要改弦更张,将武当山也纳入到政府的税收体系中去。其三,各寺庙的财产须拿出一部分用于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陈泰运之前所设立的小学、工厂等得以保留。其四,游览捐应当继续征收,由庙产监督委员会核定数目。其五,各寺庙之田地山场及法物,必须向县政府登记,非经许可,不得变更。均县虽然在《章程》中多次引用《监督寺庙条例》作为法理依据,但事实上,其中有很多条款明显溢出了《条例》的规定范围。如十分重要的征收赋税及香客捐,《监督寺庙条例》中显然无此条款,均县试图监管武当山的做法是空前的。
通观湖北省和均县两方所提出的善后办法,不同之处甚多。从目的上看,湖北省要将武当山完成变为公产,成立避暑公园,而均县则是试图保护武当山庙产。从管理权上看,双方最大的分歧点恐怕还是在于究竟由谁来主导这个委员会的成立和运行,湖北省和均县都希望自己一方占据主导地位。从道教发展上看,湖北省基本忽略了武当山还有道教组织需要发展的事实,而均县方面或多或少还是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其加强对武当山管理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保护庙产。尽管不同之处甚多,但是湖北省和均县政府都希望加强对武当山的管理和控制,则是一致的。且均县方面屡次提及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更显得于法有据。
(三)《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组织规程》和《监督武当山庙产办法》的出台
由于双方的处理办法差距甚大,且牵涉到管理权的大问题。在均县方面将《章程》呈给了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专员公署等四个部门之后,得到的自然是否定之答复。其中,教育厅亦援引上级部门对《监督寺庙条例》的司法解释,认为该章程“不合之点甚多”。第一,不承认均县所设庙产管理委员会的合法性。如:“原章程第一条‘本地方军政长官明令组织武当山庙产管理委员会’等语,查该管理委员会未经直接主管官厅核准,竟至《监督寺庙条例》及本厅迭次指令于不顾,公然组织该山庙产管理委员会,于法无据”。第二,不同意荒废寺庙由均县地方自治团体管理。教育厅认为“原章程第二条‘遵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四条荒废寺庙由地方自治团体管理之’等语,查荒废寺庙及其管理权所属之规定,业于二十三年三月奉钧府训令,准内政部咨奉行政院训令准司法院咨,对于荒废寺庙及管理权之解释,甚为详尽,当经本厅通令各县教育局知照在卷。该武当山纵有荒废寺庙,其管理权已另有法令规定,不得迳由地方自治团体管理” 。
教育厅将自己的意见于7月12日呈给了省主席张群,张群将其转给民政、财政各厅审定。7月16日上午9时,民政厅召集各厅开会讨论,议决:“教育厅原审核意见通过,并令均县县政府将办理学校情形专案呈教育厅核示,至其他办法俟奉到省府核示办理。” 同意了教育厅对《章程》的审核意见。
各厅对均县所提交《章程》基本持否定态度,均县方面十分着急,数次发电报给省府,称“武当山庙产管理委员会章程未经审定,一切事业及原办学校,均暂停顿,周围数百里儿童失学” 。省政府在11月13日有了裁示,最终却支持了均县所拟《章程》的主要规定。省府说道:
若依照该项审核意见通过,则武当山庙产管理委员会,即根本不能成立。兹本府细核该章程全文,本多不合之处。惟查《监督寺庙条例》第(二)(五)(七)(八)(九)等条之规定,该管官署实有监督之权责。至荒废寺庙,依司法院最后解释,凡从客观事实认定经久无人管理者,即得谓之荒废,归地方自治团体管理。其偶因事故,致未定管理权谁属者,照最高法院四二三号解释,虽可依惯例由该教会遴选住持,但委员会中,原有道士代表一人,则由其征集道士意见,选定住持,提会议决,呈由县长准其管理,与上开解释,并不相背,而监督仍当一律行使。该山庙产最多,住持亦众,究竟法物为何,财产若干,有无私擅变更处分,亟宜逐一查明。以及丈量地亩,升科纳粮,决非县长一人所能独任,则由该县政府组织委员会,受县长之智慧,实行清理,以期登记之确实,监督之严密,亦为事实所必要。且完全为县长之顾问及佐助机关,对外并无独立行动之权,于中央法律,尤毫无抵触,则该委员会实不能根本推翻。且查该管理委员会,系均县县长及委员袁玙遵令会同调查该寺产纠纷以后拟定之处理办法,前由该厅会同财政厅呈经本府转呈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及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有案,已经组织成立,亦未便取消,致涉前后矛盾之嫌。仍仰该厅会商财教两厅,将该章程酌加修改,呈候核夺。
省政府的意见亦引《监督寺庙条例》作为依据,主要有四点:第一,明确了均县政府对武当山的监督管理之权,庙产管理委员会不可取消。第二,否定了教育厅对荒废寺庙管理权这一条的意见。按教育厅的看法,均县地方自治团体无权管辖荒废寺庙,省政府支持了均县在原《章程》中的规定。第三,支持由道教界自选因事故而未定管理权之寺庙的住持,交委员会讨论后呈报县长批准。第四,支持均县政府对武当山完粮纳税的做法。基于此,省政府决定令民政、财政、教育三厅将原章程酌加修改,呈候核示。
三厅在收到省府指令后,随即着手修改原章程,最后拟定《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组织规程》、《监督武当山庙产办法》两份文件上呈省府。该文件在经省府法制室稍加修改核定后,最终于1935年2月8日,以省政府训令的形式下发均、房两县,以法律的形式加强了政府对武当山的管理。这两份文件基本维持了均县原《章程》中的主要规定,并且清晰承认了武当山庙产的产权归寺庙所有,由住持管理,非经官署许可,不可变更或处分。
(四)庙监会的历史命运
湖北省试图依法加强监管武当山庙产的行为,最终有没有收到效果呢?就笔者的观察来看,恐怕结果不容乐观。在内部矛盾以及人手不足的情况下,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成立之后似乎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而只是成为了一个空转机构。
1.均、房两县的矛盾
《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组织规程》和《监督武当山庙产办法》下发之后,均县方面于1935年3月6日召集各委员,准备开会商议后续事宜。不料,在会中风波又起。均县县长华文选说:
遵于三月六日召集各委员,会议进行方法。是日到会各委员,佥谓武当山完全在均县境内,不应有房县参加,应呈请钧府将该会组织规程修正后,再行依法成立,纪录在卷。当即转饬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林蔚文,召集各机关领袖各士绅,详细讨论,提出意见,呈候核转。
事实上,均县在自己最初所拟定的《武当山庙产管理委员会章程》中就明确说了“房县县长委派代表一人”。省政府核发的《组织规程》给房县加了一名代表,规定庙产监督委员会7名委员中,均县占4名,房县占2名,武当山道士1名。3月6日开会时,与会委员却都说武当山完全在均县境内,房县人士不得与列委员会中。庙监会还未运转,委员中间就已经起了新的矛盾。华文选于是命令均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林蔚文处理此事,再行定夺。
随后,林蔚文召集人员写了一个文件,从历代正史、地方志、武当山志、碑刻等资料入手,详细陈述了武当山完全属于均州的理由。文件最后总结道:“综上所述,考之于史、质之于集、稽之以地方之志乘,房县与武当山历千余年从未发生丝毫关系,自未便突使参加庙产致兹纠纷。该山庙产本有特设机关监督之必要,惟据称现为地痞流氓土劣道棍所把持,倘监督委员会构成分子不合法,自易资为口实,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也。纠纷一起,经年难决,庙产即时处于动摇地位,殊有背政府保护古迹古物之至意。依《监督寺庙条例》规定,惟该管地方官署始有监督庙产之权,房县既非本管地方官署,兹着派代表参加监督,似觉欠合理。合具文呈请钧府鉴核,俯准转请修正《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即将该条第一项第四第五两款删去,以杜纠纷而利进行,实为公便。” 林蔚文把这份文件上呈县长华文选,华同意了其中的意见,并将其转呈湖北省主席张群。
府在收到均县方面的呈件后,并未同意其请求。省府认为,“该县长会同委员袁玙,及该区前专员李国钧,先后呈称该武当山面积,均县占十之八九,房县占十之一二” ,如今又说武当山不在房县境内,前后陈述互相矛盾。因此,省府将均县原呈发还,并令第十一区专员“从速查核议复”。
同年6月24日,第十一区行政督察专员关麟书将意见上呈省政府,却同意均县方面的请求。他说:“原呈所谓房县占十之一二者,当系囿于该山周围八百里,而山之西南麓,又近接房边,其说似亦不无可持之理。惟武当山之属均县,不独妇孺咸知,而征诸史乘,记载綦详,堪为确证。均县财委会委员长林蔚文等列举各点,尤属考证详明,非空泛推定可比。职悉心核议,觉武当山完全应属均县管辖,无须房县人士参加监督管理,免致纷扰。” 在关麟书的意见送达之后,省政府最终还是同意了均县的请求,“应准将《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组织规程》第二条原第四第五两项删去,改原第六项为第四项,俾免纠纷” 。这样一来,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委员最后确定为5名,无房县人士参加。
2.人员不足
《组织规程》中规定的庙监会委员几乎没有专职人士,全是兼职,而且原职都是要津。均县一面请求将房县人士踢出庙监会,一面又深感人员不足,分身乏力。这5人委员会在运转了大约一年之后,大感各项事业进行不易,请求省政府加聘:
遵查庙监会职务,异常繁重。当时因水灾后,百端待理,且各委员均因事繁,不暇兼顾,未能积极进行。现因该会既组织成立,各项事物,亟待举办。原定委员七人,房县之代表二人已奉令删去,本县之委员五人,又各有专责,对于会务不能专司其事,若不补充委员二人,进行殊多窒碍。经迭次委员会讨论结果,拟就本县富有声望且熟悉武当山情形之士绅中,遴选二人,由县府聘为庙监会委员,先将会务组织健全,当即开始考核武当山各寺庙住持人选是否适当。因该山庙宇日见颓废,多由于住持嗜好烟赌,不守清规,非从整理人事着手不可。待人事整理登记后,应即实行监督各庙清理产业保存法物。一面监督庙业收益及其用途,一面征收游览捐,创立公益慈善各事业,依次进行,以期达到整理发展之目的。所有拟聘士绅二人,为庙监会委员各缘由,理合具文呈报,仰祈鉴核,俯准备查,实为公便!
华文选给省政府上这道呈件,离庙产监督委员会成立已经有一年了。这一年之中,这个5人委员会因各自公务繁忙,实在难以抽身顾及庙监会的各项事务。当初《组织规程》和《监督办法》中设想的各种清查、登记、保护庙产的办法,几乎没有开展过。因此,华县长请求省政府允许在当地士绅中再遴选两人。可惜的是,这一次省政府再也没有准许其请求,“所拟加聘士绅二人为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委员一节,核与修正该会组织规程第二条规定不合,碍难照准” 。当初有诸多美好设想的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只能以一个5人委员会的形式艰难前行。
在内部矛盾、人员不足的情况下,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的命运就显而易见了,这个以保护武当山庙产为目的而设立的委员会,实际上未达到设想的效果。日后的历史,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湖北省建设厅于1944年决定成立武当山天然林管理委员会时,在一份文件中说道:
查武当山为本省名胜之区,周围八百里,概属官山,汉水支流多发源于其间。原有宫殿七十余座,庙道五百余人,松柏苍翠,大树成林,有涵养水源,点缀风景两种作用。自山产归均县县府后,道人星散,森林滥伐,现已逐渐荒废。不仅风景败坯,甚至演成鄂北水灾,极为可虑。似应划为省有保安林区,积极整理,藉资保护。
按这份文件所言,武当山于1934年成立庙产监督委员会由均县管辖之后,情况十分糟糕,竟已至逐渐荒废的地步。由此可见,武当山庙产监督委员会实际上并未有多大作为。
五、余论
自晚清以来,出于救亡图存、建设现代国家的现实需要,在政府的支持和默许下,全国各地先后爆发了数次大规模的庙产兴学运动,提调庙产用来办理学校等公益事业,这一运动受到了来自佛道教界的强烈抵制和反对。民国以后,政府先后颁布了数个有关庙产管理的法令条文,一方面,将庙产兴学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巩固下来,如规定寺庙均有办理公益慈善事业的义务,另一方面,试图加强对宗教领域的控制,将寺庙纳入正常的法制化管理渠道。这其中以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2月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影响最为持久。此条例面世之后,虽然批评之声依然存在,但此后再无更换,直至当代仍在台湾地区发挥效用。
1933-1934年武当山庙产纠纷案及其解决方式,显然就是《监督寺庙条例》的一次具体实践,湖北省正是依据此《条例》完成了对武当山的法制化监管。查此案是由于五十一师第一百五十二旅陈泰运旅长处置武当山庙产一事而引起,但吊诡的是,陈氏在武当山的主要作为,诸如征收香客捐、办理小学等公益事业等,不仅没有被废除,反而得到了湖北省的承认,并以法令的形式公布于众。究其缘由,《监督寺庙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寺庙应按其财产情形兴办公益或慈善事业” ,这是晚清以来庙产兴学运动的重要成果,湖北地方政府自然照单全收。除此之外,均县方面所设想的诸如成立庙产管理委员会,清查、登记并保护庙产等措施,都是遵照《监督寺庙条例》而立,湖北省政府最终也是依照该条例批准了均县所拟的《章程》。不过可惜的是,在内部矛盾以及人员不足等问题的影响下,湖北省以法制化的手段管理武当山的努力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武当山的庙产在随后的抗战岁月里,遭遇了更大的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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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闯,男,历史学博士,现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武当文化研究与传播中心讲师,研究方向为道家、道教文化。论文出自“北极镇天·万类咸亨”真武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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