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民。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注解:理解《道德经》的第七十九章,有两个知识点需要先缕缕。一是“执左契”,二是“司彻”。 按照元代人吴澄的解释,契是刻木为劵,从中间剖开,用作凭信。拿着右契的一方,可以凭此契劵向执左契的领取财物等,也就是执左契的承担债务或保管财物,执右契的是债权人或财物领取者。“司彻”的“彻”是古代井田制的一种合作模式,称为“彻法”。最初,井田划分为九块,八家分别耕种周边的八块,中央为公田,集体耕种。但鉴于各家的人口和劳动力不平衡,所以八家通力合作,形成一个农业合作社,收获则平均分配。“司彻”就是农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者。 据此来理解本章的大旨,是反对强志推行平均主义。虽然从表面上看,平均主义是消解各种社会怨恨的最彻底的办法,符合天道“损有余而奉不足”,但实际上,平均主义将个人的一刀切的意志凌驾于社会万象之上,结果被侵凌的就不仅仅是有余者,还包括不足者。因为平均主义的背后,有这样一个个人意志被膨胀的理念性缺陷,所以在实践中,尽管“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口号很能魅惑人,好像社会从此就不再存在统治与被统治了,不再存在劳资双方的矛盾了,但实际付出的监督、管理各人是否尽能取需的制度成本,远远要大于劳资双方的自愿契约。所以,用平均主义的手段来“和大怨”,根本就不可能像设想的那样彻底消解怨恨。 平均主义既然行不通,那么合理的做法应该如何呢?老子说“圣人执左契”,意即一切劳动者执右契,只要劳动者付出了,拿得出右契,那就不管他是个什么人,同样照契付款,让劳动者按劳取酬,“圣人”既不赖账,也不“责于民”,强求劳动者做出什么样的成绩。只要“圣人”不夺此予彼,不强行拿把刀剁出个“公平”来,社会自然就是公平、公正的。显然,这是一套自由主义的经济学。 这么看来,老子也忒有远见了,将两千多年以后的事也看得清楚,说得明白。为了表明本文不是借题发挥,我们可以简单举证一下,平均主义思想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就有,老子或许有些担忧平均主义的流传,但老子的批评对象却是古人,不是现代的谁跟谁。在古代,不仅有上面提到的“彻法”,搞土地资源和粮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而且还专门有那样一个学派,以宋钘和尹文为代表人物,制作并且佩戴“华山冠”作为学派标志,华山上下均平,以迥异于金字塔式的社会结构。《孟子·滕文公》还记载了许行一派的农家,因为滕文公采取土地开放政策,所以许行等人都从楚国、宋国投奔到滕国来种地。对于滕文公的土地开放政策,他们当然很赞赏,但滕文公不能“与民并耕而食,饔飱而治”,也就是不能一起劳动,一起吃大食堂,滕文公甚至还有仓库,有积蓄,所以在他们看来,滕文公“厉民而以自养”,不符合平均主义的理想。 无疑,平均主义都有一个很好的淑世理想,但选择的方法也是理想化的、自我意志型的,所以应用于实践非但不能“和大怨”,还会引发许多新的“余怨”。这个历史性的经验和教训,往往会被后世新的理想主义的热情所遮蔽,而社会则在魅惑之间反复,这是学习《道德经》时需要惊醒的一个问题。 附《诗译道德经》 (图文转载自赤城宾馆微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