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隐书骨髓灵文鬼律玉格仪式(出正统道藏正乙部《太上助国救民总真秘要》 凡十门。共一百一十五条。 道法门二十七条 诸行法官,乃阳行阴报,并依式岁考功绩,如能止邪抑非,治困拯危,度死超生,含灵受赐,解除冤仇者,依仪迁职。如傍循私曲,随曲随恶长奸者,许三官紏察,以闻当议,重行黜责。 诸发遣文字,危急行札子,限当时。谓病笃,会问阴府天曹,命数延促之类。次紧牒城隍,限一日。次申东岳,立狱催鬼神,限二日。常程给限,并不过三日。辄有留滞半日,杖一百。涉私故,徒一年。情重者,加一等。在道阻节者,以其罪罪之。 诸应管东岳差到神将吏兵,三年一替,一年一替者听。并具劳绩过犯,报本岳考察赏罚。仍于去替一月前,预差替兵。愿留再任者,关本岳。应替不替,不应替而替者,杖一百。有故者,勿论。 诸神将被命报应,稽迟者,杖一百。缘事害人,受赂者,徒二年。天兵将吏,仍具所犯因依奏闻。 诸行法事,有不便者,不得擅行改易,实时奏请,以俟报应,谓如遣鬼不去,即符使不灵神之类。违者徒二年。非行法官,辄干预者,徒三年。 诸差使鬼神不任职,误取生人魂魄,或令发狂致疾者,流二千里。因而害人性命,加二等。毁法不遵者,处死。 诸行法官所至,许带符印。随行在处,称行司。应有须索呼召将吏等,辄违戾者,徒一年。干仙班者,具事因奏闻。 诸承受文字遗坠者,获时经驱邪院自陈,检会别行,仍责限追寻,不获者,杖一百。限内寻获,与免罪。 诸鬼神应送所置,辄违而不往者,流三千里。累犯者,处死。 诸神将吏兵等,因追摄鬼祟,残害受赂者,徒二年。若隐庇纵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若罪人在坛显验通露后,忽因事身死者,具将吏所责情状奏闻。 诸神将名山大川城隍社令,及三品神众,凡遇承受驱邪院文字,并须验认印记,严谨护持,速具报应,辄有轻易者,徒二年。 诸鬼神等,受驱邪院发遣,经宿不离当处者,一日徒一年,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邪祟经驱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辄隐藏不发去者,徒三年。因而害人性命者,流三千里。天曹降旨留住者,勿论。 诸民人有事,告诉行法官,受接不行,虽行而苟简,及妄入鬼神罪目者,杖一百。不候告,而别指事故行遣者,非。 诸当职之神,辄与民人妇女私通者,流三千里。情理重者,奏裁。如地分鬼神犯者,加一等。 诸鬼神无故害人性命,及偷盗人间财物,不受咨恳,被捉者,处死。所属城隍土地等,故纵者,同罪。失觉察者,杖一百。 诸被使鬼神不实时往干者,杖一百。紧切事干人命,徒二年。因而至死,流三千里。受敕符,违而不去者,处死。 诸蝗虫旱济天霜雪雹害民稼穑,本地分神众不能救济,驱邪院差将吏同力止绝,违者,杖一百。事干天曹时行年灾,许具章表奏闻。 诸神将吏兵,应使而不使,不应使而使者,一人杖一百,十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救济民人疾苦,合用干碍神鬼,呼召辄不到者,流三千里。虽到而不协心搜捕干捷者,徒二年。天府差干他事者,勿论。 诸天行疫疾,令人患疮肿走痛之类,隶十二年,王统行所主神鬼,受驱邪院遣除,事合遵禀天曹拘收者,实时报应,具奏上界,违者,杖一百。 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受命搜捕邪祟,辄有违滞故纵,于经历地分害人者,直送东岳处断。主者失觉察,杖一百。 诸提举城隍社令有过者,具奏北极,取旨三官紏察。关驱邪院施行。 诸方境内,遇年灾大疫,损伤人民、牛马畜兽之类,被告,即关年王神收毒,仍奏知上界,违者,杖一百。 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所犯非辜,实负冤屈,诸处雪理不明,即委当处城隍岳神显谕推勘,官吏省悟实情,立为与决,违者,徒一年。如囚人实犯阴谴者,勿论。 诸神将天丁兵吏,辄离行法官者,杖一百。遇有急阙,许于近便神祠差借,共不得过五百人,干办讫,犒赏推恩,申奏所属录功。 诸鬼神承受天符委干,稽留不行,五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有缘故者,具奏天府。 太甲门二条 诸林谷妖异,累害人者,处死。所部鬼物,非过干累及者,送东岳处分。应干经历地分不觉察,杖一百。同情犯者,罪亦如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