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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宗教宽容背后的文化根基与社会基础

http://www.newdu.com 2018-01-02 道教之音 佚名 参加讨论
    中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现阶段,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促进宗教和睦,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要实现宗教和睦,宗教宽容是极其重要的内源力和基础。宗教宽容是一个双向互动的概念,既要求社会对宗教宽容,也要求宗教采取宽容的态度处理一切内部、外部关系。宗教宽容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同构的概念,既体现在支配人们行为的思维方式、观念上,更表现在具体的社会行为与宗教实践中。具体来说,宗教宽容要求宗教与社会有关组成部分之间、宗教与宗教之间、宗教内部,都能秉持理解  、容忍、平等、理性、克制的理念和态度,按照求同存异、“和为贵”的原则处理彼此间的关系。
    一、文化根基
    以儒家思想文化为主干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三种特质,造就了中国民众信仰的多元化,使得在中国增进宗教宽容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
    第一,开放兼容的特质。数千年来,中国经历过多次民族大融合。在历次民族大融合中,各民族的思想文化相互影响、取长补短、整合进化,逐步形成了以儒家思想文化为主干的中国传统文化,从而造就了中国传统文化开放兼容的特质。因为这样一种文化特质,外来宗教容易在中国落地生根,形成了中国多宗教的格局,扩大了民众信仰的选择度。中国五大宗教中,除了道教是上生上长的本土宗教外,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外来宗教。儒家文化有着巨大的同化力,在中国民众主动接受外来宗教的同时,外来宗教大都经历过中国化,通过自身的改革逐步适应中国本土文化与民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释、道互相包容、求同存异、吸收融合的情形,构成了中国人文和宗教传统精神的主流。佛教在唐代完成中国化之后在中国社会扎根下来,成为一千多年来中国民众的重要信仰之”一。明清两代,中国伊斯兰教界有识之士也对伊斯兰教经学进行“儒化”阐释,使之焕发出与中国传统文化相融通的活力。当代中国基督教界致力于推动神学思想建设,促进本色化。在中国传统文化开放兼容特质的深刻影响与带动下,中国各大宗教普遍具有与时俱进、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良好品质。
    第二,实用理性的特质。近代以前,儒学以其极强的“经世致用”功能,牢牢占据中国主流意识形态阵地,中国民众受其影响广泛而又深远。儒学特别注重世俗生活,“格物致知”、“齐家治国平天下”成为世世代代奉儒学为圭臬的知识分子的追求和价值理念,从中体现出来的是理性胜过情感的精神。这种过于实用和理性的思维妨碍了儒学的进一步宗教化,同时也使中国民众容易从实用的原则出发去判断宗教信仰的价值,使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呈现出“求神拜佛只为保佑平安”的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以实用为标准选择信仰,使得中国民众的信仰多元化特征十分突出。中国各个历史阶段都是多种宗教、各种信仰共存的,缺乏一元宗教形成的思想土壤。这也是民间信仰在中国民间特别盛行的根源所在。
    第三,中庸贵和的特质。儒家主张以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中庸原则制定礼义等制度,来协调并促进人伦关系为主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来正确把握义利关系促进社会利益的平衡,反对过分、偏执的思想行为。儒家主张“和而不同”的理念,强调在承认事物和社会个体、群体之间的差异的基础上,以“求同存异”的态度处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各个群体(包括民族、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和为贵,和谐相处。这种中庸贵和的思想,通过历代政权的政治实践和道德教化,深深根植于民众的精神世界,塑造了中华民族的鲜明性格。各宗教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中受到这一思想的较深影响。高度中国化的佛教、土生土长的道教,都积淀了丰富的贵和思想,包含着化解冲突、整合社会、提升人生的智慧。中国伊斯兰教经学大师将“五功”对应于儒家的“五伦”进行阐释,突出伊斯兰教追求社会关系和谐的价值理念。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人自身内心的和谐,是中国各宗教强烈的内在诉求。中国宗教文化追求和平、崇尚和谐的价值理念与思想内容,进一步丰富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内涵,也为宗教宽容提供了强大的内因。相互尊重、彼此宽容、和合共生,因而成为中国各宗教延续发展的主旋律。
    二、社会基础
    政教关系和谐和顺的历史传统,为各宗教提供了传播发展的均等机会,使得在中国增进宗教宽容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中国的政教关系一向比较和谐。维系这种和谐的政教关系的基础是:“王权大于教权”、“王法高于教法”。也就是说,中国各宗教必须遵守世俗政权制定的政策法规。任何宗教要在中国立足发展,都必须“人乡随俗”共同维护好这一基础。
    宗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在享有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这既是中国宗教发展史的一条基本规律,也是现代文明社会、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三项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纵观世界宗教发展史,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宗教必须不断与社会相适应,这也是宗教延续发展的活力源泉。宗教具有超越现实的一面,但宗教存在于世间又必须面对世俗的方方面面,不仅要与民风民俗相适应,要与一国一地的文化相适应,最重要的是要与世俗政治相适应。这些相适应在各大宗教的传播历史中都可以找到例证。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政教关系和谐提供了保障,有力地促进了宗教宽容,形成了当前宗教和睦、民族和谐的良好局面。总体来说,人们对宗教的正确认识在逐步加深,宗教适应社会的主动性、积极性在不断增强。中国宗教界十分珍惜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积极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总体上看,现阶段中国的政教关系是比较和谐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同宗教界人士“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宗教界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得到巩固和扩大;其二,各宗教之间彼此尊重、和睦相处;其三,宗教领域存在的矛盾纠纷基本得到及时妥善的化解与处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和睦相处,积极投身国家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为广东省民宗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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