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为”是法的根本原理 《淮南子》讲“无为”同先秦道家和汉初黄老“无为”是一脉相承的,但也不尽相同。 二、法与时变,“礼与俗化” 道家承认“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淮南子》继承了这种变易的思想,又吸取了法家的变法主张,再融合儒家的内容,形成了“法与时变,礼与俗化”的理论。它认为,礼义法度不过是治理国家的工具,应当适应形势的发展而变化。 三、兼采儒法,注重“法治” 《淮南子》论述“法治”的言论,近似于法家的说法,并把仁义作为治国之本,法度作为治国之末。 (一)法是治国的工具,“言事者必究于法” 《淮南子》认为法是治理天下的一种工具。同时认为法是权衡客观事物的标准。 (二)赏罚分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 《淮南子》认为,既然有了客观的法律,那就应当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功过、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摄权势之柄”,以“势”制天下 《淮南子》对势的论述也和先秦法家大致相同,认为人君能否使人民服从自己的统治,关键在于自己的权势。它在主张以“势”制天下的同时也重视君主以“术”治人。 (四)仁义为本,法度为末 《淮南子》认为人主要擅势用法,借术以固势,必须法、势、术兼施。它认为,先王之道应以仁义为本,法度为末。它对儒法两家学说的态度是:兼采儒法,而注“法治”。 四、贤人执法,“待圣而治” 《淮南子》认为,要治理国家,实施法治,还必须有善于执法的贤人。在实施法律方面,《淮南子》比较注重儒家的人治,强调统治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淮南子》在整个用人路线上主张发挥众智众力,实行“兼而用之”的方针。总的看来,《淮南子》一书是西汉初期文化的理论结晶,是汉初黄老学派政治法律思想的总结。它所阐述的法律思想,比以董仲舒新儒学为基本内容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要进步一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