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管子学派:礼法兼容,时代性的综合 《管子》一书,《汉书·艺文志》列于道家,《隋书 ? 经籍志》以后列于法家,反映了古人对此书的不同看法。在宋代以前就有学者指出其非管仲所作,早已成为公论[109]。就其学派归属及成书时代,近世学者也多有考辩。或以为稷下先生之文集(冯友兰、顾颉刚),或以为是战国秦汉百家文字之总汇(郭沫若),或直言为管子学派所作(张岱年)[110]。而对其融汇儒道法与阴阳等诸子百家言的内容,又是人所共见。其实,自齐威王、宣王立稷下学宫汇集天下学士论学说道以来,诸子百家学说的传播与交流、争鸣与融合,使各派思想交光互影,难言其纯。《管子》的内容与性质,实有类于后来的《吕氏春秋》和《淮南子》,应是融汇儒法阴阳道等诸家思想的一个学派的著作,姑称之为“管子学派”不妨。只是并不像此二书的编撰那样明确有其召集者和主持之人而已。 由于《管子》一书思想内容至为广博,因此,从国家政治的角度对“礼”与“法”思想的论述也至为丰富。就其“法”的思想而论,可以说是代表着齐法家,在思想上又是有些近儒家的;就其“礼”的思想而论,则更是融合儒家思想的表现,从中总能看到孔孟荀思想的影子。 首先,在《管子》书中,有关“法”的思想论述十分突出明确,大有对先秦的法思想进行总结的意味。在此基础上,又常常将“礼”与“法”对举,并对“礼”的道德属性和法的属性有所论述。与商鞅法家不同的是,《管子》不仅肯定具有法的规定性的礼,而且又以道德之礼为法的依据,因而更接近于荀子。 一方面,《管子》既确认了“法”的最原初的意义在“自然法”上,同时又赋予“自然法”基础上的“人为法”以历史的合理性,所以《管子·版法解》说:“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后,圣人法之,以建经纪。”又《管子·任法》说:“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如前所言,这里的“法”与具有“法”的规定性的“礼”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不过是像商鞅那样以“法”言“礼”而已,表现出管子学派浓重的法家思想成分。《管子》还进一步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明确法治的普遍和现实的意义,《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无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说: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由此我们确实可以看到法家商韩的影子。而《管子·法法》所谓“法者,民之父母也”和《管子·任法》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为天下大治”的说法,比起商韩的“以法为本”和“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于大夫庶人”,显得更加直接和明确。又《管子·任法》所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则不过是现实政治的写照。在《管子·权修》中还着重强调以法治民的道理: 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欲民之可御,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管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间其治;民间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 可以说,这完全都是承袭和发挥法家思想的。 然而,在另一方面,《管子》又多以“礼”言“法”,揭示了具有“法”的规定性的“礼”的存在意义,说明“法”与“礼”的关系。《管子·君臣上》说:“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礼,一设而不更,此谓三常。兼而一之,人君之道也。”《管子·形势解》说:“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又《管子·枢言》说:“法出于礼,礼出于治;礼,治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在这里,“礼”获得了“法”之本原的地位的。也就是说,最先在王权政治中起规范秩序作用的是“礼”,即所谓“礼出于治”。而随着社会政治的变迁,“法”观念的扩展,逐渐占据主要地位,于是“礼”的观念中所包含的“法”的意义逐渐直接为“法”的观念所覆盖,或以“法”来表述。在制度上,礼制就变成了法制;在观念上,礼治也变成了法治。“法出于礼”讲的就是这种制度与观念的变迁。当然,“礼”和“法”的发生与发挥作用还有着其他方面的根据,这就是《管子·心术上》所说的:“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理者,谓有理也;礼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道者也。法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在这里,“礼”和“法”在“理”和“义”的统摄之下皆归于“道”或合于“道”。同样,具体的“法”也是要和于“道”的,如《管子·法法》有所谓“宪律制度必法道”。这个“道”就是在天为“天道”,在地为“地道”,在人为“人道”的集中体现。实际上,以秩序而言,古人观念中的“理”、“礼”、“道”、“法”,讲的都是同样的意思。 其次,在《管子》中,“礼”的观念也同样包含着礼义、礼仪、礼法的多个侧面。如所谓“礼义章明”,讲的就是“礼”的“正君臣上下之义,饰父子兄弟夫妇之义,饰男女之别,别疏数之差”的道德功能,体现出“君德臣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的道德意义[111];又如“仓廪实则知礼节”和“礼仪足以别贵贱”等[112],讲的都是仪节之礼。不仅如此,又因为管子学派以融合儒法道等诸家思想为特征,故在礼的道德意义的论述上特别对儒家思想多有承袭和保留。《管子 ? 牧民》中有礼、义、廉、耻的四维之说,一如孟子所讲的仁义礼智信,属伦理道德的范畴。又《管子 ? 形势解》说:“夫虑事定物,辩明礼义,人之所长而蝚蝯之所短也。”和孟子以为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有礼义道德的认识颇为相似。要想使民众有礼义廉耻,必须从细微处着手做起,即“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此属民之道也。”乃“治之本也”。这些都表明其与儒家思想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已成为《管子》社会政治理想的内在根据之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