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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论“辩”中的主体间性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注释:
    [1] 本文所引《庄子》、《庄子疏》、《庄子注》悉据郭庆藩:《庄子集释》,上海书店影印世界书局《诸子集成》本,1986年。
    [2] 与“成心”近似的提法,在《庄子》中还有“师心”(《人间世》)、“机心”(《天地》)等。
    [3] 郭象解作“心之足以制一身之用者,谓之‘成心’”。又近人蒋锡昌解为“真君所成之心”、“天然自成之心”均误。参见蒋锡昌:《庄子哲学》,第124页,成都古籍书店,1988年。
    [4] 就现代西方哲学而言,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解释学流派所从事的重要工作之一,即是揭露启蒙运动对 “偏见”的贬斥,恢复作为理解条件的“偏见”的合法性。参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第348-372页,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
    [5] 参见《荀子·解蔽》。
    [6] 庄子对作为认识对象的“物”和“道”作了区分,本文把这种区分忽略了。
    [7] “捶辞”两字原缺,据王叔岷《庄子校释》增补。林希逸《南华真经口义》将此句解作“辩者之多言,连牵不已,累叠无穷而无意味,故以累瓦结绳比之。”
    [8] 人们通常把“语言的遮蔽性”同语言作为意识形态的载体联系在一起。主体运用语言所把握的对象,其实是呈现于意识形态中扭曲和变形过的对象;而主体间用以表达思想与交流意见的语言交往,从根本上讲是受意识形态制约的。不过,这种看法似未能注意到因语言的私人性而带来的语言的遮蔽性。参见俞吾金:《意识形态论》,第1-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
    [9] 参见冯契:《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上册,第210-213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
    [10] 承认“语言的私人性”并不意味着承认“私人语言”。从语用学的观点看,人们对语言的使用总是渗透着个人的意愿和目的,它的所指总带有个体的色彩,就此而言,语言是有其私人性的。而维特根斯坦之所以反对私人语言,并不是要否认语言所指的个体特征(如内部的感觉经验),而是说,对私人感觉的表达及其正确性的判定只能借助语言并通过主体间的论辩才能实现,而这绝不是一个私人的过程。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243、258、265、293节,汤潮、范光棣译,三联书店,1992年。
    [11] 庄子的所蔽在荀子那里得到了克服。荀子说:“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荀子·正名》)
    [12] 金岳霖就曾指出,“正常官能者底正常是对于官能个体而说的,不是对于类而说的。”参见金岳霖:《知识论》,第128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
    [13] 此处所说的“庄子承认论辩是有其胜负的”,与《墨辩》认为庄子主张“辩无胜”并不矛盾。因为双方对“胜”的理解不同:《墨辩》将“胜”者理解为“当者”即符合客观事实的认识,而庄子认为“胜”者并不必然就是“当者”,其真理性还有待于判定。当然,在他看来这种判定是不可能的。
    [14] 冯契:《智慧的探索》,第635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
    [15] 参见《荀子·正名》。
    [16] 参见《荀子·性恶》。
    [17] 《庄子》一书中曾多次出现过否认论辩之作用的文字,如“辩之不必慧”、“辩不若默”(《知北游》)等。
    作者:晋荣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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