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与西方人偏重于通过权利来理解和实现正义不同,中国人偏重于通过义务来理解正义和实现正义(16),但前提是一个“信”字。春秋时期自由民阶层有所强大,列国争霸混战中民心之向背对于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统治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体会到取得普通民众支持的重要性,“信于民”逐渐成为统治者的行为规范。“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得原失信,何以庇之?所亡滋多。”(《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夫王者,民人之主也,无均平之德,则不足以治之。”(17)既然执政者身为“民主”,那么就要对“利民”的责任多少有所承担,对人民的利益的许诺多少要兑现。而对民众讲信的一个重要体现,就在于保证政令的可信,使民众感到政治可靠(18)。 《论语·季氏》载,孔子的学生冉有、季路要辅佐季氏攻打颛臾,孔子见劝阻不听,便对冉有说: 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夫如是,故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今由与求也,相夫子,远人不服,而不能来也;邦分崩离析,而不能守也;而谋动干戈于邦内。吾恐季氏之忧,不在颛臾,而在萧墙之内也。 在孔子看来,治国的道理在于“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也就是说,与土地和人民的多寡相比较,国内的政治是否公平合理、社会秩序是否稳定才是重中之重。他还认为执政者必须恪守自己对“民”所作出的承诺,也就是要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建立一种默契,君子以天命的名义满足百姓的需要,然后百姓服从君子的管理,所谓“君子信而后劳其民,未信则以为厉己也”(《论语·子张》)。在此基础之上,孔子还从爱惜劳动力的角度提出“使民以时”、“敛从其薄”、“胜残去杀”等一系列惠民、爱民主张。 孟子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孔子的爱民观,同时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孟子·尽心上》中以下二章特别值得注意: 以佚道使民,虽劳不怨;以生道杀民,虽死不怨杀者。 霸者之民欢虞如也,王者之民皞皞如也。杀之而不怨,利之而不庸,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者。夫君子所过者化,所存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岂曰小补之哉?这二章的主旨是:一切为了民众的利益,一切从民众的利益出发,民众欣然从之。换言之,当统治者从仁心出发,从百姓的立场出发时,百姓即使有所牺牲,心理上也能接受。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目标呢?孟子又提出了“恒心”说。所谓“恒心”,简单说来,就是遵守社会的基本伦理规范。有此“恒心”,民众就能做到“不为恶”、“不犯刑”;否则民心漂浮,日常行为就极可能“放僻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梁惠王上》)。而民众之有“恒心”,关键在于有“恒产”这一物质基础。倘若空谈伦理道德,根本不会为民众所接受,因为他们“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同上)因此孟子得出结论说:“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惟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同上)这就意味着统治者必须为民众拥有“恒产”创造必要的条件,统治者要切实从百姓的利益出发,务必使百姓安居乐业:“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同上)这种“仁政”的社会理想,是儒家思想的新发展,宗旨就是要实现天下礼治,人人遵守契约,建立一个“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的和谐社会。 荀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政教之极”,人君只有以身作则,才有可能出现“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荀子·君道》)的局面;同样,人君只有带头“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如是则虽在小民,不待合符节、别契券而信,不待探筹、投钩而公,不待衡石、称县而平”,从而达到“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百姓莫敢不顺上之法、象上之志而劝上之事,而安乐之矣”(《荀子·君道》)的礼治。 最后,礼治所达致的社会秩序之公正性与合理性,还表现在这种根植于血缘宗法的等级秩序不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可以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进行重新整合。礼治的这种自我调节机制来自于早期儒家对“礼”的规定,如《荀子·王制》曰: 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 换言之,礼治若要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的功能,还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其所确认的等级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运作机制虽然具备公正性、合理性,但这种公正性和合理性必须因时制宜、满足新的形势所提出的要求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拥护,经济上如此,政治上同样如此。因此一方面要使“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荀子·富国》);另一方面又要“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荀子·君道》)。只有使有德有能、德才兼备的人在社会中享有相应的位置,做到贤者上、庸者下、劣者汰,才符合正义、公平的原则;只有根据变化了的形势对原有的等级秩序重新评估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这种契约才可能持久。它使得礼治在等级制的外衣下暗寓了平等,体现了礼治思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19)。 综上所述,先秦时期,统治者和民众、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之间通过“礼”与“信”的教化作用,形成了某种以公正为原则的契约关系。由于这种契约关系强调利益攸关各方互相恪守承诺,从而对统治者的行政方式和民众的义务承担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种规定自然是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从这一方面来讲它是十分脆弱的;但这种规定是在对承诺双方彼此的关切进行了充分的考量之后理性达成的契约,符合公正、正义的社会关系原则,因而它是约定俗成的,代表着个体和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从这一方面来讲它又是强大的,往往蕴涵着舆论和道德层面的巨大能量。毋庸讳言,这种契约关系的威力不仅深刻影响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而且深刻反映着中国早期的政治理想和治国理念。
原载《孔子研究》2008年2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