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惩治贪酷的实践中,高拱认识到,贪酷相连,以酷济贪。贪是目的,酷是手段。因此对贪酷之官,必须从重惩处。如,刑部山西司郎中孙大霖职掌刑名,却执法犯法,受贿银 2000余两 ,并制造多起重大冤狱。高拱认为,“孙大霖立志粗鄙,行 已卑 污,鞫狱 纳贿 于西 曹,恤 刑 遗羞 于东省” 。后将孙大霖依照贪例,罢斥为民。又如,大理寺右寺丞孙丕扬,因接纳乡官王表的贿银 500余两 ,被礼科给事中程文具疏论劾。高拱在批文中指出:“孙丕扬黩货害人,咸有证据,则其心术已坏,行检已亏,即宜罢斥。但风宪官犯赃罪,有不 止于罢斥 者,必须 勘 明,乃可 尽法而服其心。” 最终孙丕扬被革职听勘。再如,隆庆五年(1571年)正月,高拱一次“下贪酷异常知府徐必进等二十五人,御史按问追赃” 。另外 ,两广总督刘焘,兵部左侍郎王之诰,提督操江都御史李邦珍,刑部右侍郎游居敬,辽东巡抚毛纲,南京兵部侍郎姜廷熙,应天巡抚陈道基,云南巡抚曹三唠等军政高官,都因或贪或酷,或贪酷兼具,均受到制裁惩治。 五是平反冤狱,注意慎刑。高拱主张明刑执法,慎于用狱 ,反对残暴酷烈的镇压手段,绝不能将苛暴残刻等同于重视法纪。“夫刑以诘奸戢乱 ,圣王之所慎也” 。基于这种认识,他一再要求司刑官员和巡按御史在审判案件中,不管是大案小案,应慎重刑罪,据实审判,尽量避免冤假错案。高拱言:“若中有事出风闻不的者,亦与辩理,以服其心,毋拘成案,致有亏枉。” 。‘‘抚按衙门以后凡遇听勘官员,务要秉公,作速查勘。固不可使漏网之得逃,亦不可使覆盆之徒苦,则法令平而人心服,治道其可兴也” 。这不仅说明高拱熟谙刑名,具有较高的法学素养,而且也说明他对冤假错案的高度防备和警惕,纠正不遗余力。他从“本之以公,行之以慎” 的原则出发,在万机待理之际,仍亲自参与问理刑名的实践 ,甚至重审一些已经奉旨判决,但随后发觉其为诬枉的重大案件,支持翻案,力纠错案。例如,高拱亲自主持并参与了隆庆四年(1570年)九月的朝审。朝审之前,他详阅案卷一个多月,然后会同三法司官员,在朝房逐件面究十余 日。朝审两天,他又亲 自执笔谳决,对 470起重犯“各令尽言,面查其情”,务求真实,最终审出冤案 139起。他在下野之后,追忆此事说:“予摄吏部时,审录重犯,盖详阅文卷者月余,乃集刑官于朝房,件件面究者又十余日。又奏请朝审,分为二 日,以尽其详。审时,各令尽言,面查其情,颇为尽心。是时,重犯凡四百七十起,乃审出冤狱一百三十九人。其余尚有情冤,而佐证未甚的者,不敢释也。因知司刑者亦甚草草。至今每一念及,犹甚哀矜焉。” 往年朝审,平反冤狱不过三四十人,而高拱在这次朝审中却审出冤狱 139人,平反之多,效率之高,是历年朝审所没有过的。高拱身为首辅又兼吏部尚书,在阁务 、部务繁忙之际,还亲自参与朝审,不惮阅视案卷之劳,面查狱犯之苦,这种一丝不苟、尽职尽责的精神,也是历任首辅所少见的。 总之 ,高拱的法治改革涉及许多方面,从加强观政进士、州县正官、刑部司官法律素质的培养到明刑执法、惩治贪酷、平反冤狱的具体措施等方面,都做了大幅度整顿。由于他的改革方案合理,措施得当,实施坚毅,加之隆庆帝的大力支持,使得明朝的法制渐趋健全,司刑官吏的法律素质也大有提高,初步扭转了多年来法弛刑滥、司法腐败的局面。应该说,高拱在法制改革方面有着卓著的创造和建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