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理”的主要伦理内蕴 宋代理学“理”的主要伦理内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们生活的自然界是“理”的一种善恶平衡状态的表达,体现为中庸的伦理精神。 宋代理学家比较注重人类生活的自然世界,而对纯粹自然界,宋代理学家很少关注。正如葛兆光教授所说的那样:“由于宋代理学关心的重点已经不再包括自然世界,因此他们对于宇宙空间与时间的‘天’,只是把它悬置在遥远处,推到后面作为朦胧的背景,而把‘人’的依据作为知识与思想的焦点凸显起来。即便如此,他们也没有对‘天’产生质疑或者否定,因为这时关心的问题已经主要是人文精神与社会的秩序了。”[2]46 宋代理学家认为,自然界的春夏秋冬四季的运行,日月星辰的更替,阴阳五行的变化等等能有序进行都是“理”的善恶平衡状态的结果。自然界的异常变化不会导致人间的福祸,而是因为人间的福祸才导致自然界出现异常。不过,通常情况下,自然界是善恶处于中庸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宋代理学家有时候把它叫做“诚”。周敦颐是最为典型倡导者。周敦颐作为宋代理学的奠基人之一,他首先从《周易》的思维模式出发,从道德自然主义的立场来确立“诚”为道德本体的中心地位。“‘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诚之源也。”“‘乾道变化,各正性命’,诚斯立焉。”“元、亨,诚之通;利、贞,诚之复。”(《通书》)周敦颐认为,大自然的变化,是“诚”的体现。而“诚”又是大自然阴阳乾坤善恶运动处于平衡的结果。“一阴一阳之谓道,继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通书》)至善的“诚”,就是“天道”, 也就是“理”。只是这里周敦颐不是用“理”这个术语,而是改用了“诚”。他说,“圣,诚而已矣。诚,五常之本,百行之原也。”(《通书》)这里,周敦颐没有明确提出“理”或者“天理”的命题,但是,这种“诚”与“理”其实是同一个意思,具有与“理”同样的内涵。所以,这个“诚”是善恶或者是中庸的状态,是“无为”的。不过,如果这个“诚”“一旦运动起来善恶失去平衡,就会产生“过犹”或“不及”,那善与恶就体现出来了。“诚,无为;几,善恶。”(《通书》)朱熹解释说,“几者,动之微,善恶之所分也。盖动于人心之微,则天理固当发见,而人欲亦已萌乎其间矣。”(《朱子全书·通书注》) 周敦颐虽然提出了理的命题,但是因为他的论述十分简略,留给后来的理学家很多阐释空间。如果说周敦颐是通过“诚”来呈现他对自然道德本体的洞见,那么二程则是通过“理”来呈现他们对自然道德本体的理解。二程认为,大自然是“理”的存在。万事万物都有一个理,而这个理则是善恶处于平衡的状态。大自然也是这个善恶运动平衡的状态。不仅如此,这个“理”是动态的,是运动的呈现,而不是孤立静止的客体。“日月,阴阳之精气耳,唯其顺天之道,往来盈缩,故能久照而不已。得天,顺天之理也。四时,阴阳之气耳,往来变化,生成万物,亦以得天,故常久不已。”(《周易程氏传·恒卦》卷三)如果“理”中的阴阳之气打破了善恶的平衡或中庸状态,那么“恶”就很自然出现了。所以二程说:“万物莫不有对,一阴一阳,一善一恶,阳长则阴消,善增则恶减。”(《河南程氏遗书·师训》卷十一)又说,“生生之谓易,生则一时生,皆完此理。”(《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上) 二程认为,自然界的存在是“理”的体现,这是外在的,表面的。实质维护这种自然界的存在是善恶运动过程产生的平衡,是一种中庸的境界。 朱熹在《中庸章句》序言中引用二程一段很重要的话说,中庸“其书始言一理,中散为万事,末复合为一理。‘放之则弥六合,卷之则退藏于密。’”这段话是对“理”的纲领性的论述。但是,问题是,如果因为善恶呈现出来的大自然的“理”一旦被破坏,那这个“理”就不存在了,自然界就出现了“过犹”或者“不及”。那么是谁会打破自然界中“理”的这种平衡呢?宋代理学家认为打破自然界平衡的,不是自然本身,而是“人欲”,是人的欲望的过度张扬。最明显的例子是天子不行仁道,大自然就会出现异常。如果天子失德,大自然会发生地震或者山洪等现象来警告天子。这时天子要进行自我反省,或者发布“罪己诏”,要大赦天下,进行自我批评。 宋代理学家论证自然界的“理”,并不是仅仅因为自然之理而谈“理”,他们是通过谈自然之“理”的方式来说明人类社会,是为论证社会伦理秩序的合理性提供理论依据。所以,宋代理学家论述的直接目的不是“天道”或纯自然,而是心性和人类社会的秩序。也就是说宋代理学家建构自然道德本体的目的,是为伦理为本位的社会秩序做铺垫的,张扬的还是人的主体性。宋代理学家这种通过论自然来张扬人的主体性为明代学者进一步张扬人的价值奠定了基础,李贽的不“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使人性得到了充分的展开。虽然,在政治层面上他们失败了,但是这种觉醒的价值是值得后人称道的。 2.合理的社会制度和秩序是“理”的善恶处中庸状态__的体现,失去这种平衡,社会制度就是不合理的,社会秩序就会陷入“物欲横流”的境地。既然“理”是一种善恶处于平衡或者合理秩序的存在状态,那么可以说在这种状态下,“理”就充分体现出“善”。也就是说,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和秩序要表现出“善”,就必然要符合“理”,否则,社会秩序就混乱,社会制度就会纲常不再,乾坤倒转,民有倒悬之急。社会制度是人的社会,社会制度不能离开人而独立存在。宋代理学家认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夫妇五伦的合理性的安排是这个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合法合理存在的基础。因此,宋代理学家特别强调角色伦理,强调个体在社会中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宋代理学家继承了孔孟君仁、臣敬、父慈、子孝、夫义、妇顺等角色伦理。程颐说;“父止于慈,子止于孝,君止于仁,臣止于敬,万物庶事莫不各有其所,得其所则安,失其所则悖。圣人所以使天下顺治,非能为物作则也,唯止之各于其所而已。”(《周易程氏传·艮卦》卷四)宋代理学家认为,只有每个社会角色恪守各自的社会责任,社会制度的合理性才能凸现出来。 程颐说:“上下之分,尊卑之义,理之当也,礼之本也,常履之道也。”(《周易程氏传·履卦》卷一)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行有赖于各个社会角色的定位。每个人的角色定位也是“理”的善恶平衡状态的体现。如果每个人在各自的角色中恪守中庸之道,做到不偏不倚,那么,社会的稳定就是必然的。所以,程颐说:“人之所履当如是,故取其象而为履。君子观履之象,以辨别上下之分,以定其民志。夫上下之分明,然后民志有定。民志定,然后可以言治。民志不定,天下不可得而治也。”(《周易程氏传·履卦》卷一)每个人在自己的社会角色中担当的社会责任是维护社会制度稳定的最基本的社会纲纪。“所谓纲者,犹网之有纲也;所谓纪者,犹丝之有纪也。网无纲则不能以自张,丝无纪则不能以自理。”(《朱文公文集·庚子应诏封事》卷十一)这个社会制度纲常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家庭道德来说。“一家有一家之纲纪,一国有一国之纲纪。”(《朱文公文集·庚子应诏封事》卷十一)。也就是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张载说,“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经学理窟·宗法》)其二,从职业道德来说,各守其职,各尽其道。“仁莫大于父子,义莫大于君臣,是谓三纲之要,五常之本,人伦天理之至,无所逃于天地之间。”(《朱文公文集·癸未垂拱奏二》卷十三) 君臣之义是维护社会制度稳定的根本,是“大本”。“天下事,有大根本,有小根本。正君心是大本。”(《朱子语类》卷一百八)所以,朱熹在宫中做侍讲四十多天,每次基本上给皇帝讲的就是“正心诚意”,为的是“正君心”。宋代理学家认为君主有错,臣子就要纠正,“格君心之非事。”(《陆九渊集·语录下》)只有君正臣敬,各人在各自的岗位上尽心尽力,天下才能大治,社会制度才能稳定,社会才能有秩序。“君臣上下两尽其道,天下其有不治者哉!”(《朱子语类》卷二十五) 总之,从整个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来说,“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节,而治道之本根也。”(《朱文公文集·戊申延和奏一》卷十四)“纲常千万年,磨灭不得。”(《朱子语__类》卷二十四)每个人应当恪守自己的社会责任,人伦秩序是不可以放弃的,“人之大伦,夫妇居一,三纲之首,理不可废。”(《朱文公文集·劝女道还俗榜》卷一百)宋代理学强调的三纲五常还是汉唐以来的内容,也并没有为社会提供新鲜的内容,而且有时候,这种论述显得繁琐,明显的感受到佛学尤其是禅宗和华严宗的影响。但是,他们为合理社会秩序建构的这种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理学家认为,既然社会角色伦理是“理”的呈现,每个人只是在各自的岗位恪守“理”的平衡状态,那么政府各级官员的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所以,宋代政府系统中上下级官员是禁止跪拜的,当然皇帝是例外。安分守己是社会伦理的要求,社会制度是“理”的伦理内蕴的呈现,因而是善的。如果社会制度不合理,偏离了善恶平衡的原则,那么这个社会制度就是不合理的。因此,宋代理学家很积极的参与社会实践,无论是在朝还是在野。“处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如果有人要对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提出挑战,那也是不合的。问题是,是什么力量促使社会制度不合理呢?宋代理学家还是回到了人的本身,那就是“人欲”。人欲的膨胀会导致社会制度和伦理秩序的崩溃,因此,宋代理学极力强调人的修身养性,格物致知,居敬穷理。无论是天子还是庶民,都应当以修身为本。所以,宋代理学家极力强调要学好《中庸》。 3.日常生活的有序性是“理”在人伦世界中的凸现。在中国儒家伦理思想史上,如果说宋之前主要是“义利之辨”,那么宋代主要是“理欲之辨”。如果人欲战胜了天理,那么社会就会人欲横流;如果天理战胜了人欲,那么社会就是大化流行,满街都是圣人。朱熹认为,“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十二)这里“人欲”不是指那种“饥而欲食,渴而欲饮”正常的人欲,而是包括了两个极端: 一是过分地强调人欲的满足。“人欲者,此心之疾,循之则其心私而邪。”(《朱文公文集·辛丑延和奏二》卷十三)过分强调人的欲望就是邪恶。人若沉溺于欲望世界而不能自拔,那么善恶就处于失衡状态,自然“天理”就要泯灭。所以,要“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朱子语类》卷十三)在宋代理学中,“天理”就代表善恶中道平衡状态,“人欲”代表“过犹”或者“不及”,代表恶。 二是如果一个人没有任何欲望,完全放弃人的社会责任、名誉、欲求,去过一种“空”的人生,宋代理学家认为这也是一种邪恶的“人欲”。这种追求最典型的是佛教徒。因此,宋代理学家对这种放弃一切的“人欲”也是反对的。朱熹说:“佛说万理俱空,吾儒说万理俱实。”(《朱子语类》卷十七)朱熹还认为,“人心”和“理”是一体的,而佛教“人心”和“理”是分离的。(《朱文公文集·答郑子上》卷五十六) 宋代理学是在反对佛教的过程中建构起自己的理论体系,尽管他们吸收了佛教的有益的营养。但是,宋代理学家对放弃一切欲望的这种“人欲”是反对的,他们不提倡佛教的这种禁欲主义。所以,朱熹挖苦佛教“终日吃饭,却道不曾咬著一粒米;满身著衣,却道不曾挂著一条丝。”(《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六)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如果把宋代理学家提出的“存天理,灭人欲”视为禁欲主义,认为他们取消了人的一切物质和精神的欲望,恐怕与宋代理学家的旨趣不想符合。 宋代理学家主张正常的人的欲望的满足,这里正常的欲望和“人欲”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问:‘饮食之间,孰为天理?孰为人欲?’曰:‘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朱子语类》卷十三)因为“天理”或“理”是人的一种善恶的中庸状态,因而是一种善,而人欲是对这种中道的僭越,因而是一种恶。 由此可见,宋代理学家对生活的态度是积极的,肯定了“理”在人伦日常生活中的凸现。他们认为正常的生活秩序是人对“天理”体认的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