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墨儒两家之“孝”、“三年之丧”与“爱”的区别与争论 提要:先秦儒墨两家同源,在诸多问题上又有着严重分歧并展开辩论。两家都肯定孝敬父母;墨家直接从“互利互惠”“回报”的向度讲“孝”,儒家则不然;“孝”在墨家是“兼爱”系统中的一环,在儒家则是“仁爱”系统中的一环。墨家批判儒家主张的厚葬久丧对社会生产与人的生活造成损害,浪费资源。儒家则从人的真情实感与人文价值出发,认为在制度上规定守丧的仪节规范,有助于人性、人情的养育与社会风气的淳化。墨家主张“爱无差等”,批判社会不公及爱的不周遍;儒家则主张“爱有差等”,意即爱人爱物总是要从身边做起,推而广之。仁爱是普遍的,仁爱的实行与推广是具体的普遍。“爱有差等”是一种实践性的美德、智慧。墨家对于儒家及其流俗与流弊的批判,对于完善儒家学说适成一种补充。 有关儒墨之同源与分歧,学界多有讨论。本文仅从两家有关“孝”、“丧”的联系与区别,看“仁爱”与“兼爱”的异同。 一、墨儒论“孝”的差异 (一)墨子肯定“孝”,以兼爱讲“孝” 墨子批评王公大人赏罚不当,“则是为贤者不劝,而为暴者不沮矣。是以入则不慈孝父母,出则不长弟乡里,居处无节,出入无度,男女无别……”[1]从这一批评中,我们可知墨子对“慈孝”、“长弟(悌)”价值的赞同与肯定。 墨子又说:“昔者三代圣王禹汤文武,方为政乎天下之时,曰:‘必务举孝子,而劝之事亲;尊贤良之人,而教之为善。是故出政施教,赏善罚暴……’”[2]这是从正面对事亲之“孝”与尊贤之“义”(善之一)的肯定。 在核心篇目《兼爱》三篇的记载中,墨子关于孝道的言论亦比较集中。墨家认为,社会、政治之乱,起于“不相爱”:“臣子之不孝君父,所谓乱也。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弟自爱,不爱兄,故亏兄而自利;臣自爱,不爱君,故亏君而自利。此所谓乱也。虽父之不慈子,兄之不慈弟,君之不慈臣,此亦天下之所谓乱也。父自爱也,不爱子,故亏子而自利;兄自爱也,不爱弟,故亏弟而自利;君自爱也,不爱臣,故亏臣而自利。是何也,皆起不相爱。”[3]针对春秋末、战国初期的家国天下的混乱局面,墨子提倡“兼爱”,首先对治的是分封制下的政治关系,即君臣、父子、兄弟关系的“自爱”“不相爱”,亏损对方而自爱、自利。墨子把“慈”“爱”与“利”等同起来,自有其合理性,但我们知道,“慈”“爱”是不能与“利”打上等号的。这是儒墨之争的一个伏笔。 墨子说:“大夫各爱其家,不爱异家,故乱异家以利其家;诸侯各爱其国,不爱异国,故乱异国以利其国。天下之乱物,具此而已矣……若使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犹有不孝者乎?视父兄与君若其身,恶施不孝,犹有不慈者乎?视弟子与臣若其身,恶施不慈,故不孝不慈者亡有。”[4]墨子认为,如果人人都做到视人之身、家、国犹己之身、家、国,就不会相攻相乱,天下就不会有盗贼,君臣父子都能孝慈。其结论是“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故子墨子曰:‘不可以不劝爱人者此也。’”[5] 墨子说:“是故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家主不相爱,则必相篡;人与人不相爱,则必相贼;君臣不相爱,则不惠忠;父子不相爱,则不慈孝;兄弟不相爱,则不和调……人与人相爱,则不相贼;君臣相爱,则惠忠;父子相爱,则慈孝;兄弟相爱,则和调。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况于兼相爱、交相利则与此异。夫爱人者,人必从而爱之;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恶人者,人必从而恶之;害人者,人必从而害之。”[6]这里强调的是爱利人者,人必从而爱利己;恶害人者,人必从而恶害己,从父子、兄弟、君臣到天下人,莫不如此。 墨子说:“姑尝本原之,孝子之为亲度者。吾不识孝子之为亲度者,亦欲人爱利其亲欤?意(抑,下同)欲人之恶贼其亲欤?以说观之,即欲人之爱利其亲也。然即吾恶先从事即得此?若我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爱利吾亲乎?意我先从事乎恶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乎?即必吾先从事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然即之交孝子者,果不得已乎?毋先从事爱利人之亲者欤?意以天下之孝子为遇(愚),而不足以为正乎?”[7] 我们再看《墨子》首篇《多士》论君臣父子:“故虽有贤君,不爱无功之臣;虽有慈父,不爱无益之子。是故不胜其任而处其位,非此位之人也;不胜其爵而处其禄,非此禄之主也。”[8]就君对臣、父对子的要求,就臣与子的职责而言,《多士》强调的是臣要有功于君,子要有利于父,否则君不爱臣,父不爱子。 由上可知,墨子是主张孝慈,肯定父子间的相爱的,尤其是鼓励事亲,推广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但肯定这种爱亲即是利亲。墨子是在“兼爱”或“兼相爱、交相利”的系统中来讨论“孝亲”的。也就是说,即使在亲人之间,视人或爱人如己,从效果上看,也是互惠互利的。墨子以“爱人者必见爱也,而恶人者必见恶也”[9],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方式来讲“孝”道,肯定交兼孝子的作用。这是从功利论、效果论上立论的,当然,其主要倾向是以爱利人之亲为先。 (二)、墨家对孝的界定 以上,我们从《兼爱》三篇与《多士》有关“孝”的讨论中已知墨子“孝”的内涵。我们再看后期墨家对“孝”的看法。在《墨经》中进而对“孝”作出界定:“孝,利亲也。”[10] “孝。以亲为分,而能能利亲,不必得。”[11] “分”,原文为“芬”,即“分”,是“职分”的意思。谭戒甫注意到此条与《经说上》第8条(关于“义”的界定的解释)的句法相同,只是没有“志”字。《经上》第8条为:“义,利也。”[12] “义。志以天下为分,而能能利之。不必用。”[13]按《大取》:“厚亲,分也。”[14]又曰:“知亲之一利,未为孝也,亦不至于知不为己之利于亲也。”[15]故谭戒甫译注:“孝是利于父母。把奉养父母为自己分内事才能兼利父母。……爱亲有孝名,但利亲是实效。爱亲当建立在利亲的基础上才真是孝。……知利己亲,只是一利;若我能利人之亲,而人亦利我之亲,这才是能兼利亲,也即是《兼爱下篇》所谓‘交孝子’。……墨家以兼利天下为志,亲不过是天下人之一,其志不能限于亲,故无二志。……利亲是份内事,故不必得爱亲之名。”[16]姜宝昌认为,“能能利亲”,第一个“能”字是才能,第二个“能”字指能做此事。他注意到《大取》“爱人之亲,若爱其亲”与《兼爱下》的相关内容,指出:“墨家之孝,实乃兼爱在人子人亲关系方面之表现。以爱利天下之亲为己任,每不能中己亲之意、得己亲之爱,亦事之必然者也。”[17] 由此可见,墨家是在兼爱互利的基础上界定“孝”的,以有实效的“利亲”为主要内容,尤其主张爱利人之亲,交相利亲。(作者:郭齐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