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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为什么反对"铸刑鼎"(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法制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获悉子产推行的这项改革措施之后,晋国政治家叔向很快就派人送来一封信,他在信中指责子产并认为:古代的圣王不制定刑事法典,主要是害怕民众滋生讼争之心;民众若有讼争之心,必然抛弃传统的礼义,纷纷引征刑法文本;为了毫末之利,必将争执不休。这恐怕不是国家长久之征兆。面对叔向的批评,子产在回信中写道:“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这就是说,我的才能很有限,不能为子孙后代考虑,我惟一能做的就是拯救当下的危局。 
    没想到在23年之后,晋国的赵鞅等人又要“铸刑鼎”,这就引起了孔子的抗议。虽然史书上并没有记载孔子对子产的批评,但在《左传》的“昭公六年”与“昭公二十九年”中,分别记载了叔向对郑国子产“铸刑书”的批评以及孔子对晋国赵鞅等人筹划“铸刑鼎”的批评。把这两个相去不远的历史事件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那个时代关于是否“铸刑鼎”的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子产、赵鞅主张制定并公布法律,叔向、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 
    为什么孔子反对制定并公布法律?美国汉学家史华兹在他的代表作《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中提供了一个颇有新意的分析:按照孔子的逻辑,法典提供的行为模式可以支配民众的行为,而作为伦理先锋队的贵族,也可以通过以身作则的方式,支配民众的行为;如果将法律公之于众,以之强化法律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就必然会削弱贵族对于民众的支配地位。如此,贵族相对于民众的引领地位、楷模作用、先锋队的功能,又将从何谈起呢? 
    窃以为,这样的观点不能解释成为孔子的私心:希望维护贵族阶级的私利。更公允的解释应当是:孔子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坚信自己的“职业伦理”的必然结果。仿照韦伯所谓的“以政治为业”、“以学术为业”的著名论断,我们也可以说,孔子在恪守“以伦理为业”,这才是孔子的命根子。孔子对于贵族的伦理先锋队的信心,强调“伦理先锋队”对民众的领导,类似于真正的政治家对于政治的信心,真正的学者对于学术的信心,真正的宗教信徒对于宗教教义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说,孔子的角色,类似于一个布道的宗教领袖。与之对立的子产身处庙堂之高,耳闻目睹的尽是礼崩乐坏的现实,对于当时的“贵族先锋队”早已失去了信心;无可奈何之下,只好另辟蹊径,把建立政治秩序的希望寄托在超越于贵族与民众之上的法律。这就是双方各自的长处与局限。 
    是否“铸刑书”、“铸刑鼎”,表面上看,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深层却体现了早期法家与早期儒家关于法律、关于国家治理的不同立场。同时,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对峙,政治家伦理与思想家伦理的分野。如果说子产的选择,反映了现实主义的、政治家伦理的思维方式,那么孔子的态度,则体现了理想主义的、思想家伦理的思维方式。(喻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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