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德主刑辅的德治精神。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提出德主刑辅是儒家德治思想的基础。德刑并施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道德与法律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规范机制和秩序体系,从道德本身来看,道德是人性的一种本质规定,是社会发展和人性完善的价值目标。就社会行为控制而言,道德主“内”,法律主“外”;道德治“本”,法律治“标”。儒家这些“德治”思想在历史的许多时期,曾起到过积极的社会管理效力,这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但是,反过来说,儒家“德治”,强调道德的作用是正确的,但过分将其夸大,以至于排斥其他手段的价值是不对的。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中,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抓法治建设不是反对和排斥道德建设,抓道德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法治建设,而是法治和德治齐抓共管,使法治和德治协调配合,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 (3)传统德治提倡任人惟贤的选官任官标准,要求“尊贤使人,俊杰在位”,主张除贪官、去污吏、反腐败、革流弊。这种观点表明了传统德治在人才选拔中的价值取向。好的制度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固然很重要,但是制度并不能自行,必须有人来执行,因此在再完善的制度体系中,人仍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对我们的今天的公务员选拔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要严格干部选拔中的道德标准,强化对干部的道德教育和约束,培育一支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充分表明,社会风气的好坏,政治是否清明,社会是否稳定,这与干部队伍是否具有健康向上的道德风气是紧密相关的。干部做得好,以身作则,就会起到很好的榜样示范作用,否则“其身不正,何以正人”整个社会道德风气就会下降。 儒家德治思想中有很多合理的成分,只是历史条件的限制,他们的德治思想并不能像他们想像的那样实现。但今天我们重新审视时,就要站在科学的立场上,去取精华,弃其糟粕,把儒家思想的精髓运用到新时期的治国之道中,对传统的德治思想进行理论创新。 作者:李保峰 参考文献 [1]王军.论语诠译[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2]刘俊田,林松.四书诠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 [3]北京大学《荀子》注译组.荀子新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79. [4]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安徽: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 [5]张奇伟.“为政以德”的当代解读[N].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