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体哲学与公共哲学 西方哲学有关人的基本理念,以往始终以人为“主体”。这样的观念,不论从本体论上,还是从认识论上都得到广泛的论证。在笛卡尔那里,它表现为一个著名的命题:“我思故我在”;在康德那里,“我”分别表现为“我思”的“统觉主体”与道德自律的“自由意志”主体。这种个体的“自我”,在政治哲学上则体现为一种“个体主义”,它构成“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思想基础。以往的哲学之所以仅仅关注个体性的“主体”和个体性的“理性”,应当说主要是由两个因素所决定的。首先,不论是认识或道德,它们在最终性质上属于个体的行为,而近代哲学主要从事的是认识论与道德论的研究,因此在这一阶段上,哲学表现为一种“私人哲学”的面貌。其次,“私域”与“公域”这两个概念的区分还未浮现。随着“公共领域”之类的概念的出现,以自由意志、自我决定为核心的个体理性概念,显得已不能恰当地涵盖主体之间通过交往取得共识之类的行为,不能提供一个与“公共性”相对应的理性概念。因此,“交往理性”、“公共理性”之类的概念就应运而生。 随着“公共领域”概念与“私人领域”概念的分离,“公共性”、“公共领域”日益上升为哲学的重要范畴。公共哲学的产生与发展,本身就是对前面谈及的所谓哲学只是语言治疗的观点的有力驳斥。此外,就“交往理性”、“公共理性”之类的概念而言,它们在性质上属于康德哲学意义上的“范导性”概念,用于引导、规范事物,使之趋向某种预期的理念。因此,哲学吁求交往理性和公共理性,并介入公共事务的讨论,这表明哲学不仅没有“终结”,而且它所思考与运用的领域更宽广了。 在有关公共哲学的问题上,罗蒂曾经发表过这样的观点。他认为存在着两套话语系统,一套是有关“公共话语”的,另一套是有关“私人话语”的。他把政治学话语和法律话语看作是公共话语的代表,而把哲学同诗歌、小说、绘画、宗教等,都看作是私人话语的代表。就两套话语这一问题的提出本身,我认为是有意义的,它有助于我们辨明、区分不同的话语系统的性质与作用,就像我们需要理解与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道理一样。不过,罗蒂将哲学划入“私人话语”系统,在我看来却是不恰当的。应当说,哲学本身面对的既有私人话语,同时也有公共话语。例如,“个体理性”话题就属于私人话语,而“公共理性”则属于公共话语。这意味着哲学本身也有私人哲学与公共哲学之分。 如果回顾一下中国传统哲学,我们就会看到,“公”“私”之辨本来就是它所关注的一个基本问题域。不过,中国传统哲学所说的“私”,基本上是有关“私心”、“私欲”、“私利”,即人的利己的愿望、欲望和个人利益,而没能涉及人的“权利”及其保护问题;所说的“公”,也只是与“天下”、“天理”、“公义”、“公利”即国家朝廷⑧、道德公则、价值意义系统有关⑨。只是到了孙中山那里,才开始把“公”与人民的“权利”联系起来。他指出:“提倡人民的权利,便是公天下的道理。”⑩不过,这也并没有关涉到现代“公共领域”的涵义。因而,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与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一个“市民社会”存在的现实相对应,中国的传统哲学也缺乏一种介于公家与个人之间的“公共领域”的概念。 就现今国内的哲学研究而言,公共哲学依旧是其中比较薄弱的领域。不过值得指出的是,已有一些学者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探讨。他们有的探讨了公共哲学的一些重要概念,有的论述了中国传统公共哲学理念与西方公共哲学的不同特点,有的具体研究了政治、行政管理、伦理等领域中的公共哲学问题。有的则根据公域哲学(公共哲学)与私域哲学(私域精神哲学)从一体化哲学的分化中,认定公共哲学是中国哲学发展的新趋势。无疑,由于公共哲学介入公共事务或公共话题的讨论,可以探讨与明确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寻找出对个体需求的公共关怀以及公共法律和道德对个体生活干预的界限。因此,它对于培植公共理性,建立公共生活世界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个值得大力推动的研究领域。可以断言,它将成为今后我们哲学研究的一个生长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