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释这一学说,我们必须解释奎因"本体论"一词的用法。在奎因所说的意义上,一种理论的本体论,显然就是这一理论所假定的客体。但我们怎么知道,一种理论(或特定时期的科学)假定什么客体呢?(科学家们经常谈论"异状"--那么因此科学就是对异状"本体论的承诺"吗?就这种情况而言,什么东西才能算得上是"客体"呢?奎因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显然遵循的是数理逻辑哲学家弗雷格和罗素的传统。这些哲学家断言,日常语言太游移不定、太诡谲,解释不了科学家何时设定客体,设定哪些客体。要回答这些问题,正如奎因所做的那样,我们必?quot;整编"我们的语言。必须对之进行整理(例如对"异状"的论述,将作为无关紧要的成分而排除出去)。我们必须将我们的用语加以标准化(因此,"粒子是有负荷的"将变成"存在着既是粒子,又是有负荷的之类的东西。"理想地说,我们应该用定量化理论的标记法,记写科学的语句(或有关特殊理论的语句形式,对此,我们应该有希望确定这种理论的"本体论"),也即(量词)之类表达形式的逻辑,比?quot;存在着诸如此类的X",以及"每一X是诸如此类。"当这项工作完成之后,一种理论的"本体论",才会通过对存在量词("存在着诸如此类的东西")的利用而揭示无遗。隐含在这种思维方式里面的,自然是这样的假设;"存在",或者以"整理过的记号"替换的存在量词,完全是一个单义的概念。 如果接受了奎因的观点,那么我们不得不说,现代科学使得我们奉行这样的论点:数、电子以及微生物,都是在严格同一的意义上"存在"的,并且在严格同一的意义上,都是"客体"[38]。("客体"是任何"存在"的东西。)因此,奎因断言,数是"不可触摸的客体"[39],其理由在于,数学假定了这些不可触摸的客体,并且数学对于绝大部分现代科学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自从逻辑实证主义问世以来,"形而上学"就变成了一个非常肮脏的词;就连新科学实证主义者,就像我本人,也不说在从事形而上学研究。奎因在其论文"论存在什么"里,也没有断言这一点。但是,逐渐销声匿迹的是:如果奎因在"论存在什么"一文里所持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人们就不再能断言:正如实证主义者所做的那样,像"数真的存在吗?"和"集合真的存在吗?"之类的问题,是一些"假问题"。有关数和集合的真实存在的问题一旦复活(正如我上文所提及的,奎因就"是的,确实存在"这一答案,提出了他的"不可或缺性论点"),那么联系这样一些问题而提出若干论点(有时是以同样的风格),就为时不远了,比如,"虚构的客体真的存在吗?""可能世界真的存在吗?"[40],诸如此类。人们终于坦然地将自己说成"形而上学者",而在数年前,这也许和作为"分析哲学家"这一点很不协调;而且,也开始听到"分析形而上学"这一用语。美国的分析哲学,此后,英国的分析哲学,开始拥有一种"本体论的风格"。这里,奇怪的角色颠倒现象发生了。在实证主义时期,英美分析哲学,将自己描绘成反形而上学,而经过这一阶段后,在世界哲学舞台上,演变成最引以为豪的形而上学运动。 罗尔斯 自从1970年其煌煌巨著《正义论》问世以来[41],约翰·罗尔斯逐渐对分析哲学产生重要影响。尽管存在着所谓"元伦理学"学科(旨在说明为什么伦理学不是一门潜在的学科),但逻辑实证主义者根本不把伦理学看作是一门有可能出现的学科。 尽管几个勇敢的分析哲学家在这期间继续从事伦理学的研究(我曾经提到过伊丽莎白·安斯柯姆比和菲律帕·伏特的"品质伦理学"),但这一领域一度相当没有起色。随着《正义论》的出版,伦理学变得非常重要,并且许多研究生又开始修学这门专业。不过,《正义论》的出版,与美国公众生活中有关福利国家是与非的重要争论,以及有关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的辩论,恰巧同步。不过,有一种感觉,它完全意味着一场罗尔斯革命。鉴于《正义论》从根本上预设着一种认识论,因此可以看出,这种认识论是围绕"反应性平衡"的概念而形成的。罗尔斯把这一观点归功于尼尔森·古德曼的下列建议:我们在哲学里不得不做的,就是放弃对必然真理的徒劳追求,并能觉察到,我们事实上拥有的真理,总是和我们解决某些问题的方式相冲突,而对这些问题,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视之为明确无疑。因此说,我们处于一种"微妙的相互调节"过程。换句话说,通过对原则和我们所着手问题的同时性反思,我们不得不逐渐(并且试验性地)修正有关原则和对个别问题的"直觉",直至达到一种稳定的平衡状态。作为相对于先验论的一种明智选择方式,我们很难和这一点争执不下。但是,哲学家所关心的,是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提出的这类问题:"我们怎样才懂得,伦理学语句并非主观态度的表达形式呢?我们又怎么才能懂得,它们从根本上讲,具有某一真值(例如要么真,要么假)呢?因此,就问题的本质而言,一种哲学论点,看起来,不得不来自形而上学、认识论,或语言哲学,这和实证主义者认为这类语句"在认知上无意义"的主张针锋相对。实证主义者也许会说?quot;你肯定会达到你说所的’反应性平衡’,但那不过是关于你的一种事实。其他人也许会达到一种完全不同的平衡。" 在后来的一些著作里,最近一部系《政治自由主义》(1993),不过在其美国哲学学会的主席的就职演说里(1974)[42]就已初露端倪,罗尔斯否定了有必要使其方法论免受认识论、形而上学,或语言哲学的影响。今日所追求的是一整套伦理学主张,其"客观性"仅仅在于这样的事实:在经过一定的政治历史的西方民主整体下,就正确性这一问题,或者说,就伦理理想,以及预设这些理想的有关规范的正确性而言,有可能发现一种"重合的共识"--至少这一点是罗尔斯派的哲学家最竭力证实的问题。(有关观点认为,如果公民们同意搁置在神学和形而上学方面的分歧,那么,仍然能够在一些特殊的正义原则上找到共识。)常规的伦理学,从一开始就放弃对形而上学或认识论的关注,并且宣称,它所从事的是"政治学,而不是形而上学"。不过,这样一种伦理学,并不对分析哲学的各种指我理解构成任何威胁,尤其是,对于我在上文所描述的有关哲学任务的"泛科学"和"准实在主义"的理解,也不构成威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