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所谓的“被迫自由”应该被看成是卢梭设定自主自由的前提,其本身不具备理论上的自足性,更不是一种实质性的自由。因而,在考察这一曾经引起普遍争论的过程中,申明下面两点是必要的。一方面,卢梭在阐明自由的意义和申明其绝对性的时候,选择了一个有害于这一目标的论证手段:论证的目标是达到自主或没有强迫的自由,但要达到自主自由就要借助于强力手段,结果是强力手段的使用削弱甚至完全抵消了自由目标的意义,致使目标被迷失在求证方式之中;另一方面,虽然卢梭契约理论根源于现实的批判,但由此形成的浸染了浪漫主义情怀的终极目标,最终以一种巨大的道德勇气突破逻辑上的局限,因而其有关自由的论证更似乎接近道德哲学而非政治哲学的了,这一视角的转换隐藏着潜在的危险。这样,关于“被迫自由”的问题就使卢梭身处腹背受敌的尴尬处境中,前者经常被谴责为理论上缺乏彻底性,文字游移摇摆,自相矛盾之处颇多;后者则被认为放弃了一个政治哲学家的基本立场,用道德设计取代了历史考察,这一理论上的偏颇甚至被认为导致了后来法国大革命中的血腥事件,且应该对纳粹主义负责。 4.平等的自由:一种道德乌托邦? 实际上,“被迫自由”问题同卢梭契约论追求的目标一一平等的自由-—密切地关联在一起,通过对其审视不难找到上述屡屡被责难的原因。卢梭承继了契约论的传统,但他理论的焦点在于批判专制主义和破除人身依附关系,确立起建立民治政府的政治权利原理,因而作为其价值目标的自由就主要地被定义为摆脱强力以求自主的状态:若人人都能够达到该状态就是实现了“平等的自由”。然而,自由说起来抽象但做起来又颇为具体,要实现平等的自由需要解决的问题非常之多,其中最为主要的是根据社会公约建立起严格遵从公意的政治实体,以确立良性的社会秩序,为之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实际上,卢梭对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问题阐述得很清楚:“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社会契约的功能在于保护人身、财富和维护其自由,那么,订约者要做到这些事情必须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呢?卢梭说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备这些条件,社会就诞生了;通过这一结合行为所产生的是道德与集体的共同体,其自身具有不可侵犯的公共人格。然而,只有人人满足了上述要求,普遍的自由才是可能的。仔细分析卢梭给出的条件,我们发现正是在这里隐藏了供后人批判的靶心。所谓的“公意”具有下述特点:(1)公意是公正的,永远平等地代表着公共利益;(2)公意不同于众意,后者是个别意志之和,其依然着眼于私人利益;(3)公意是稳固的、不变的和纯粹的,但其充分表达依赖于党派的缺失,即公意本身不会被消除而只会被取代或掩盖。不难看出,以上几点与其说是概括了公意的特点,还不如说是形象地刻画出了公意的道德色彩,对私人利益的摒弃和对公正的维护使得其成为了一个类似上帝的纯粹的神圣意志,它洞悉一切又安排一切,并使一切按照善的标准运行。这里我们也可以瞥见构成康德义务论的核心概念“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的影子。显然,卢梭的公意观是义务论的,道德上的迂回最终将葬送其命运,因为任何一个追求私人利益的人都可以宣称自己是在公意的指导下行事,而真正本着公意行义的人则有可能遭受到别有用心者的指责。不仅如此,代表了公意的共同体因追求其道德上的纯正性和完满性,全体就必须将“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作自己不可推卸的职责,特别应该对于那些被私利所引诱而迷失自我的人加以规制、约束乃至必要时进行强力限制,因为保证人人自由毕竟是每一个签约者的初衷。这就再一次出现了以道德意愿裁决现实复杂情状的现象,“多数人暴政”的现象不可避免。同时,将“全体”当作裁决者就是没有裁决主体,而主体的缺位即意味着根本上没有做出评判。这样,通往自由的道路就变成了“通往奴役之路”,个体在走进社会状态之后就集体地消失了,社会公约对自由的承诺无法兑现。于是,道德乌托邦的理想就被精巧地潜伏在政治权利原理的设计当中,只要时机成熟,就必定出来大展宏图了。 三、政治权利原理与平等的自由主义 拿“公意”观念以及由此依托的道德义务感大做文章,的确是人们批评卢梭的焦点。然而,虽然上述批评不无道理,但却并不妨害其契约思想的发挥。实际上,卢梭曾经有言在先:“我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我不要争论事实”,契约论的问题域在于探究政治权利原理,其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始就申明了这一题旨:“我要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这一申明极其清晰地表明了其契约论研究政治权利原理的路向,所谓的“政治规则”就是指将权利与利益结合起来并使正义与功利不致有所分歧的政治权利原则。 那么,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两个方面着手,卢梭能够揭集怎样的政治权利原理来?《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谈论的是“人类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过渡”即“人类的实际情况”这一问题,第二卷探讨是“立法”即“法律的可能情况”。就前一个方面而言,人类从自然状态进人社会状态就意味着理性取代了本能,人的行动被赋予了前所未有的道德性。道德性的获得也许剥夺了先前的种种自然性权利,但人因此得到了巨大的收获:能力发展了,思想开阔了,感情高尚了,灵魂提高了。极而言之,人之进人社会状态以及人道德性的获得,使得人成为了人而非停留在动物层次上;人通过社会契约所丧失的是先天的自由与无限的权利,而人通过社会契约所收获的是社会自由,以及其作为道德之人所应当享有的对于一切东西的所有权。比较起来,被公意所约束的“社会自由”也许缺乏“自然自由”那样毫无节制的酣畅与态肆,但因前者而生成的“道德自由”却非后者能够企求得到的。道德自由不仅成为卢梭阐发政治权利原理的第一要义,而且是其整个契约论学说的核心主题。当然,道德自由是人进人社会状态所获得权利表达方式,这种权利的表达需要法律上予以保障:只有法律上的平等取代了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方能确保人人在共同的约定之下是平等的,由此,道德自由才不至于沦为一句空话。法律并非是任意为之的条文,而是公意的行为,因而也是政府的行为。为此,我们必须创制一个“健全有力的体制”,将一个政府所应该蕴藏的活力激发出来,确保每一个的自由。经由“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两方面的考察,卢梭将资产阶级革命推崇的“自由、平等、博爱”中前两个口号的价值原理揭示出来,并确立起日后西方民主政制的基准:道德自由乃是平等之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平等之人的造就则是一个好的政府必须勉励为之之事。 在许多地方,卢梭反复强调他研究契约论的这一主旨,怎样才是一个尽可能好的政府以及什么性质的政府才能培养出最有道德、最贤明和心胸最豁达的人民等这些问题始终萦绕在他的心中。为此,他强烈反对那种缺乏道德关怀的为研究而研究的学术方式,提醒人们注意必须具有一个良好的出发点:“必须通过人去研究社会,通过社会去研究人,企图把政治和道德分开来研究的人·结果是这两种东西一样也弄不明白的。最终,通过将道德引人到政治研究中,卢梭辩明了一个道理: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安全是民主政治得以创立的两个条件,而使这两个条件同时得到实现的关键在于人人平等。这就是贯穿卢梭契约论始终的主导思想:平等的自由主义。 将道德引人到政治研究中是卢梭契约论的独特之处,这使得他的自由哲学思想充满了瑰丽迷人的基调。正因为如此,康德给出了他所能给出的最高评价,他使康德明白:哲学不是关于既成事物的理论,不是对现成事物的描述,而是对危机的刻画和对未来的展望。康德接过卢梭关于人类自由的话柄,展开了著名的“三大批判”的研究。然而,卢梭并不是一个时代的幸运儿,在给康德以充足养料的同时,他的作品却屡屡引起非议和责难。究其原因,一是其远远走到了那个时代的前面,对理性吊诡的深刻洞察以及由此采用的道德情感主义的立场极大地冒犯了启蒙精神,从而将自己孤立起来。二是对于现成事物的批判和关于平等自由理想的设想,总是习惯于被认为卢梭有用道德乌托邦取代社会现实关系的企图,从而误解了他契约论一再力求表明的宗旨。三是在卢梭契约论极力申明的地方,反而因为理论目标与论证手段的砒砺以及语义上的游移变得十分模糊了;这是卢梭的悲剧,也是一个极具原创性的思想家频频遭遇到的处境。在这几个方面之外,卢梭遭受口诛笔伐的最为重要的原因还是在于他针对君主专制制度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平等的自由主义作为支撑这一思想的核心价值观念远远超出了当时人们的承受能力,因为除了卢梭,还没有任何一个人说不让国王掌握国家的主权,人人平等不就破坏了天经地义的等级关系了?这是不可思议的。 历史的发展依然在不断地检验着卢梭的学说,虽然关于他的争论不可能停顿下来,但有关平等的理想却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学者,推动人们在建构合理的社会秩序和改善生活方面做出新的探索。正如有人指责当代自由主义者也是契约论者罗尔斯“公平的正义”有可能导致乌托邦,但却无法否定思想的其影响并因此引起持续增长的景仰一样,卢梭的理想依然是鼓舞人心的。听听卢梭是怎么说的吧:“祖国没有自由,祖国就不能继续存在;有自由而无道德,自由就不能继续保持;有道德而无公民,道德就将荡然无存。因此,如果你把人们都培养成公民,那你就一切全都有了。(作者:谈际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