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理论的客观性植根在对于外部世界的唯一对应上的作法只能是一种梦想。在这里,普特南所追求的是关于世界的地图而不是照片。如果可以把传统的外部主义哲学比作追求一种关于世界的摹本即照片的话,那么普特南试图要告诉我们的是:我们无法得到这样一种照片,我们只能在我们的文化背景下运用我们已有的手段绘制出用以指导我们行为的地图。地图所追求的不是与外部世界的对应,而是对于我们行动的指导,它没有像不像世界本身的问题。它可以是图画式的,可以是坐标式的,也可以是数字式的,还可能是某种我们完全不熟悉的其他形式的——如原始人可能用某种完全不为我们所知的方式制造出他们自己的地图。总之,由于不同的文化知识背景,由于不同的语言学科背景等其他原因,地图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我们无法说出哪一种地图最能对应于世界本身。我们接受一种地图,不是因为它与外部世界本质上的对应(这只有上帝才能断定),而是因为它能引导我们走出迷津。假如有人硬要说,既然它引导我们走出了迷津,就表明它与世界是对应的,那么在普特南看来,他就是不自觉地僭越到了上帝的位子上,因为这里没有由此及彼的桥梁可走。再说,如果要说对应的话,对应的描述如此之多,以致我们完全没有能力确定它们中的哪一个比其他更好地对应了世界本身。 三 认识不可能追求与世界的对应,它只能是一种社会行为,只能在文化共同体的内部进行。这样,我们的话题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了“价值”。西方学术界,自韦伯提出价值判断不能从理性上被肯定以来,大多数学者认为,事实与价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科学与伦理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普特南否定了事实(客观性)的形而上学基础,这就意味着他必定要象他的实用主义前辈詹姆斯、杜威一样,否定事实与价值的分裂,否定科学与伦理学的本质区别。在普特南看来,事实与价值并非如人们所想的那样,互不相干。恰恰相反,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根本不存在所谓中性的客观事实。离开了文化所设定的价值,无所谓事实可言。在一个文化共同体内部,说某物是一事实或某物是客观的(人们往往混用两者),即意味着相信这一事实是合乎理性的,而理性的可接受性标准则涉及到一个文化的价值观念。是文化共同体为我们规定了客观性的准则并使这种客观性成为可能,“一个无价值的事物同样也无事实可言。”举“猫在草席上”为例,可以看到一个最简单的事实陈述是怎样渗透了文化价值的。“猫在草席上”这个陈述包含了三个概念,即“猫”,“草席”和“在……上”。普特南要说的是:“这些资源是由特定的文化提供的,它们的出现和普遍存在展现了有关那种文化乃至几乎每一种文化的利益和价值。”([1],pp.248—249)我们有“猫”这个概念,是因为我们的需要。我们认为把世界划分为动物与非动物是有意义的,并且我们更关心某个动物属于什么种。这样,说草席上有只“猫”而不只是一个东西,就是贴切而合理的。同样的道理,我们有“草席”这一概念,是因为我们认为把动物以外的事物划分为人造物与非人造物是有意义的,并且我们更关心某个特定的人造物所具备的用途和性能。因此,说猫是在“草席”上而不只是在某物上,便是贴切的。普特南指出,“一个人如果不具备把这些东西视为贴切范畴的倾向,他就不会承认‘猫在草席上’是合乎理性的谈论,”([1 ],p.249)从而也就不会认为“猫在草席上”是一客观事实。 一个文化的贴切性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理性的可接受性标准”是事实得以成立的前提,也是客观性的前提。 逻辑实证主义者卡尔纳普认为,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有其语言学根据。他把我们的语言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具有描述的功能,它们涉及的是事实;另一部分具有表达的功能,它们只是传达了人们的主观价值、情感等,没有真假问题,因而不具有客观性。对此,普特南认为,把语言的功能截然二分的作法是难以成立的。他引述他的妻子安娜·普特南(Ruth Anna Putnam)的话说:“这种论证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许多描述性谓词是天然地获得情感力的。在我们的文化中,‘他使衬衫沾满了污渍’这个句子……字面上看虽然是个描述句,但却具有强烈否定的情感力。”而当我们说“好”这样一个价值词语时,也必定不只是某种主观情感的表达,同时它也表述了某种事实:“把一项行动称之为好的最一般理由就是它具有一些好的后果,其中某些后果就是最终引起一些自然被认为有价值的状态或情结。”([1],pp.257—258)“好”既然涉及到后果问题,它就不只是主观情感的表达了。实际上,“‘描述性的’词语可以用来赞许或责备,……而‘评价性的’词语也可以用来描述或解释。”([1],p.259)普特南并不否认,在语言的描述性用法或赞许性用法之间是有某些区别,但在他看来,这只是用法上的区别,不是语言本身功能上的区别,而语言用法上的区别只有在语言共同体内部谈论才有意义。 与事实和价值问题相关的另一个流行甚久的观念是科学与伦理学的差异。科学是对应于外部世界的与价值无涉的客观学问,伦理学则是与客观无缘的主观意见的表达。此种看法,根深蒂固。普特南既认为事实与价值不可分,自然对这种看法持反对观点。科学真的如它向我们许诺的那样客观吗?普特南认为显然不是。不管是科学理论所包含的内容(事实陈述等),还是科学理论的接受或证明,都取决于我们的理性的可接受性标准,只有在一个理论被认为是“理性上可接受的”情况下,我们才会把它叫做“科学”。那么,是什么使得一个理论成为理性上可接受的呢?普特南指出,这与理论是否在整体上表现出某种“优点”相关。这些优点主要是“融贯”、“适切”、“简单”以及“实用”等。是它们和“理性上的可接受性标准”一起,“定义了一种客观性,相对于我们的客观性。”([1],p.69)没有它们就没有科学可言。 而象“融贯”、“简单”、“实用”等这样一些标准,和我们的文化价值是分不开的。什么叫“简单”?什么叫“融贯”?为什么我们把一个理论认作融贯或简单或实用?……等等,都是和我们的文化价值观念分不开的,“它们决不是‘价值无涉’的”,它们“是我们人类认识兴盛的观念的组成部分,因此也是我们整个人类兴盛观念之组成部分,即幸福观的组成部分。”([1],p.167)普特南指出,或许有人会说,像“融贯”、“简单”、“实用”这样一些词语并不是价值词语。但这条思路马上就会陷入困境。因为,象“融贯”之类的词语与典型的价值词语之间的共同特征太多了:“像‘善良的’、‘漂亮的’、‘好的’一样,‘融贯的’和‘简单的’常常被用作褒义词项。我们关于融贯性、简单性和正当性的构想正像我们关于善良、漂亮和好的构想一样,是有历史条件性的。”([1],p.169) 普特南认为,如果说科学并非那么客观的话,伦理学也就不那么主观了。因为这两种看法其实是相通的。正是因为在科学特别是物理学方面太倾向于实在论了,我们才把那些不能还原为物理学描述的理论看作是主观的。如果说,物理学所追逐的那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客观性不能成立,客观性只能在一个文化共同体的内部被确定的话,那么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就同样是客观的了,它与物理学的区别只是论域的区别而已,并不涉及本质上的不同。“正义的和好的以及正义感都是一个论域中的概念,只不过这个论域不能还原为物理学的论域罢了。”([1], p.180)但不能还原为物理学并不等于就是主观的。 伦理学同样是关于事实的学问,我们的文化同样为什么是“善”提供了理性的可接受性标准,使得在一个文化内部,“善”具有了和物理事实类似的客观性。在我们的文化中,恐怕谁也无法否认,“帮助贫困人的行为是善的”是一个客观的陈述,一个不争的伦理事实。伦理学或道德判断并非如逻辑经验主义者们所设想的那样,只是一种主观情绪的表达,它“并不仅仅是一个趣味问题。我们是严肃的,我们试图使它们正确。当我们推论伦理学问题时,像我们推论集合论的问题,或物理学的问题,或历史学的问题,或任何其他领域中的问题一样,我们使用着同样的逻辑规则。”[4] 人们并没有因为集合论不能还原为物理学而否定它的客观性,那么要求伦理学必须还原为物理学否则就会失去其客观性,这岂不是过于苛刻了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