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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与世臣——论何谓国学复兴?(7)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儒家中国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艺术、自然或冲动在酒神行为的醉狂中只能暂时地抹煞自我。醉狂终究要过去,接着便是凄冷的清晨,它随着黎明无情地降临大地。这种在劫难逃的焦虑必然导致人人处于末世的感觉——此乃贯穿着现代主义思想的一条黑线。(《资本主义文化矛盾》)
    这种情况,使得弗洛姆反省道:“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努力奋斗的目标是否从根本上出了问题。”(《健全的社会》)可以说,如果政治只是建基在民众的投票之上,则上述之困境永远不得其解。
    要改变这种困境,必须为政治的合法性提供新的支持,儒学在此正见其用。蒋庆在《再论政治儒学》中说,依儒家的政治传统,政治统治必须具有“天地人”三重合法性,即“天”的合法性是指超越神圣的合法性;“地”的合法性是指历史文化的合法性;“人”的合法性是指人心民意的合法性。
    政治必须具有这三重合法性才是真正合法而稳固,且行之有效的。民主政治之所以有诸多困境,就是因为它只有“人”的合法性,而缺乏“天”与“地”之合法性这两个维度。民主政治中的人心民意,说之虽正大有力,然实不过是庸众的欲望与欲求,虽不可为谓之低下无理,然亦无甚高远之精神。若政治的目的只是止于此,则政治不过是利益的竞技场与储藏库,人们在这里所究竟的不过是一种分配游戏。但游戏所究竟的是规则的合理与公平,尽管能显示人的技巧与构造,但这些技巧与构造反过来又限制人,人被安排在这技巧与构造中不得动弹。总之,民主政治的数量精神不可能给予人以“质”的教化,而要获得“质”的教化,必须在政治中增添“天”的合法性与“地”的合法性两个维度。这样一来,政治不惟是事务性的,而且有着深刻的伦理维度,故政治更是教化性的。事务性构成了政治的内在形式原则,教化性构成了外在的规导原则。一个人如果尽了事务性的形式原则,那麽他就是一个“好公民”,但只有尽了教化性的规导原则,他才可能成为一个“好人”。由此,不存在单一的“好公民”的标准,但却存在惟一的“好人”的标准,只有在“好公民”上升为“好人”的时候,最佳的政治才可能出现。但现代政治因基于实用主义与功利主义原则,只看到了政治的内在的事务原则,而看不到外在的规导原则,故只有技巧下的“好公民”而无真正的君子与善人,因这里的“好”是事务性的或程序性的“好”,而不是道德性的“好”,于是总有暴戾之徒起而打散这事务性与程序性,由是社会而至于混乱。
    那么,爲什麽“天”的合法性之于政治具有教化的功能呢?所谓“天”的合法性就是要求政治须具有宇宙秩序,而这种宇宙秩序正在圣人的尽性立极中。故政治秩序即是宇宙秩序,亦即是道德秩序,由此即形成政治中的教化。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孟子曰:“霸者之民,驩虞如也;王者之民,皞皞如也。杀之而不怨,利之而不庸,民日迁善而不知为之者。夫君子所过者化,所存者神,上下与天地同流,岂曰小补之哉!”(《孟子·尽心上》)这都是说政治的教化意义。故政教合一是中西古典政治学的基本特质。柏拉图的城邦之所以需要哲学王,亦是基于政治教化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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