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以上关于多数原则几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其目的在于回答作者对民主政治合理性的质疑,以捍卫传统民主理论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但承认多数原则的合理性,并不等于说任何一个多数的存在都是合理的。现实政治实践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多数,而不同性质的多数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也大相径庭。对多数作抽象的理解,就极有可能在实践过程中导致以多数名义而实行的极权暴政。因此,正确理解多数的内涵,是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实现人民统治的理论基础。而正是在对具体多数的界定上,作者的观点就很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积极评价。 人民是民主政治的主体,在具体的决策过程中,人民的意志由多数人的一致选择来体现。这一观念早已被人们所公认。但问题是,“多数”与“人民”之间毕竟存在显著的差异。在历史上,许多由“多数”作出的决定或者以“多数”的名义采取的行动并不必然地符合人民的利益,甚至与人民的真正意愿相背离。如何解释这一矛盾?如何使“多数”的决定能够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或者最起码不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冲突?而对民主政治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在决策过程中,什么样的“多数”才不致于沦为少数人利用的工具?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正确的理解,那么就很有可能在实践中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比如,早期的民主理论在界定“人民”这个概念时,总是将其指为没有内在差别的统一整体,是所谓“公意”的基础和来源。一项决定只要能赢得压倒多数的赞同,那就意味着“人民”的意志得到实现了。而不必管这样产生出的决定是否具有道义上的正义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这样的人民观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导致对个人自由和利益的蔑视与侵犯,并进而导致现实的民主政治极易蜕变成极权暴政。正如作者在文中所指出的那些,将人民看成是有机的整体,就会借整体的名义把所有的人一下子压成一团。因此,从一定程度上讲,以一种铁极一块的视角看待人民,不是一种维护民主制度的正确立场,而是为极权主义独裁制度辩护的说词。所以,正确理解“人民”与“多数”之间的复杂关系,是保证民主政治持久有效的重要一环。 为了克服传统民主理论在对民主主体界定上的缺陷,作者在行文伊始就对“多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具体内涵作了深入的分析和界定。他指出,政治学意义上的“多数”大致有六种不同的解释,但只有将“多数”指为“受到少数权利限制的多数”的时候,多数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实施,也才能使民主得以存在和发展而不致于沦为另一种形式的暴政和专制。这里所谓的“受到少数权利限制的多数”,一方面是指民主制度中的多数只能是具体的多数,即必须是与特定的时空相联系的不固定的多数,而不能特指某一固定的社会群体,即使这个群体居于社会的多数,也不能将其视为社会利益的天然代表和合法的永久统治者。另一方面则在实践中限定多数行动的范围和效力,多数不能象以往理论所推许的那样享有绝对的和无限的权利,它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受到少数权利的制约。 从作者对于多数的界定可以看出,他所指的“多数”既是开放的,又是流动的,同时又是自律的。说它是开放的,是因为民主制度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它必须涵盖社会的所有阶级、阶层及其个人,不能蓄意甚至公开地将某一特定集团的人士排除于民主保护范围之外;多数原则只是决策原则,而不是统治原则。民主社会的统治者只能是全体人民,人民只是在决策过程中才暂时地分成了多数和少数。将决策过程中的一次偶然结果固定化,就会将人民中的一部分排除出人民之外,从根本上动摇民主的统治基础。说它是流动的,是因为作为社会决定力量的多数不是特指的和固定的,而是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由不同的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所构成。今天处于少数的人明天则可能成为为社会立法的多数。这样每个人都实际上轮流处于统治和被统治的地位,这种地位上的变动不居驱使现实的民主制度必须将对少数权利的界定和保护作为自身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纳入民主体系中来,由此而构成了对多数行动范围的约束和限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