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德性理论与价值观 无论从德性的全面发展来理解人格理想及其培养,还是探讨道德行为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从本质上讲,二者强调的都是理想向现实的转化。依冯契之见,化理想为现实的活动也就是价值的创造,换言之,德性的培养展开于价值创造的活动之中,因此,对德性的考察最终又可归结为对价值问题的讨论。 一般而言,对价值问题的讨论可以从价值论(axiology)和价值观或价值体系(values or system of values)两个层面加以展开。 前者以一般的价值问题为研究对象,具体讨论价值的实质、价值有效性的根据、价值的分类、价值的评价等问题。但与德性培养相联系的,首先是后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冯契没有对一般价值论的问题进行过研究。 事实上,在《人的自由和真善美》一书中,他就深入讨论了评价及其与认知的关系、价值的二重性、精神价值的诸形态以及价值的有效性等一般价值论的问题。这是因为价值观或价值体系作为一种规范性的看法,总是基于人的历史需要,体现了人的价值理想,蕴含着一般的价值尺度及评价准则,形成为多样的价值目标及价值取向,并外化为具体的行为规范。衡量一个人的德性是否全面发展,确定理想人格的培养途径是否合理,判断主体的行为是否是真正自由的德行,总是以作为理想体系的价值观或价值体系所提供的价值原则为评价的基本尺度和标准。 在《人的自由和真善美》一书中,冯契提出了自己关于一个合理的价值体系的基本看法。所谓“合理”,即合乎社会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也就是把作为社会实践之动力因的目的因具体化。在他看来,趋向自由的劳动作为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合乎社会发展和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既是人类的总目的,又内在于社会实践之中而成为价值创造的动力。而价值无非是目的因之为理想的实现,即自由的实现。因此,“趋向自由劳动是合理的价值体系的基础。”[1](p.652)冯契在此用“趋向自由劳动”而不用“自由劳动”一词,其意恐怕在于强调人的劳动虽然以自由为目的,但只有克服了劳动的异化才有真正自由的劳动,而这种“克服”如同自由一样,又展开为一个历史的过程。 而“趋向自由劳动”的提法可以避免把劳动的状态(自由的)与劳动的目的(趋向自由的)混淆起来,因为异化劳动在人类社会的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继续存在。总的看来,尽管不同文化传统蕴含的价值体系各不相同,但是衡量一个价值体系是否合理,就看它是否对于人类趋向自由的劳动有所贡献。基于此,冯契提出了合理的价值体系的基本原则。 首先,“自然原则和人道原则通过自由劳动(自由的感性劳动)的统一” [1](p.652)。人们在创造价值、培养德性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把客观现实事物所提供的“道”(客观规律和当然之则)与人的本质需要(性之所近、习之所惯)相结合,以提出合理的目的,并将其作为根据和法则贯彻于社会实践活动之中,目的因作为动力因,从而不仅创造价值,也使人的德性得到培育,由自在而自为,日生日成,即通过自然的人化来“凝道而成德”。另一方面,客观现实之物又各以其“道”(不同的规律和途径)而使人的德性,即全面发展的本质力量得以显现和对象化,成为具有历史合理性(合乎自然规律与社会需要的当然之则)的人化自然,这便是表现为人的自然化的“显性以弘道”。在冯契看来,这种基于社会实践或性与天道交互作用之上,凝道而成德,显性以弘道的统一,也就是自然原则和人道原则通过感性劳动的统一,表现为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的统一。当然,就德性培养而言,人的自然化还表现在凝道而成德之后,人们还应通过反复的实践,不断地习惯成自然,向天性复归,将德性化为主体的第二天性。 自然原则和人道原则所涉及的是价值领域中的天人之辩。就传统哲学而言,正统儒家讲人道原则,主张人应该在社会生活中发展自己的德性,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培养理想人格;道家讲自然原则,强调德性的培养和人格的塑造不应该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的仁爱关系,着重的是向本然状态的自然的复归,二者各有所见,也各有所蔽。王夫之则讲“色声味之授我也以道,吾之受之也以性。吾授色声味也以性,色声味之受我也各以其道。”(《尚书引义·顾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然原则和人道原则的统一是冯契以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来吸取王夫之的合理观点,扬弃各执一端的儒道思想后所得出的结论,体现了价值领域中天与人的统一。 其次,“人的本质力量,即理性与非理性(情意)的全面发展” [1](p.652),要求理性原则和感性原则的统一。与自然的人化相联系,主体的德性培养、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又展开为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即把主体从感性自然的层面提升到理性的层面,具体表现为在社会实践和教育活动中锻炼精神力量,培养理性能力。但是,人化以自然为前提,德性培养也以人的感性存在为基础,因而在发展人的理性能力的同时,又必须注重发展情感、意志、欲望、想象、直觉等非理性因素,因为后者往往能够作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完善感性生命的欲望、实现自愿选择的毅力等,构成主体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保证。德性培养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综合平衡与全面发展,更多地表现为情、意等非理性的主体意识活动在实践的历史展开中,越来越以理性为主导,具有理性的色彩和精神。如人的社会交往、行为方式要求实践理性运用法和道德准则来规范;人的情感越来越成为一种合理的情操;艺术创造要依靠形象思维,体现审美理想;直觉越来越成为理性的直觉,等等。当然,强调非理性因素以理性为主导,不能由此走向理性专制主义,正如强调发展非理性因素而不能导致非理性主义一样。不仅如此,主体的理性能力作为普遍的理论与规范的内化,在某种意义上又体现了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而植根于感性生命的情意等因素则更多地与个体的感性存在相关。因此,理性与非理性的全面发展,或者说理性原则和感性原则的统一,又要求人的本质和存在的统一。 在强调人的本质力量应当全面发展的同时,冯契又对人性异化的现象进行了考察。在他看来,人性并非凝固不变,而是展开为一个由自在而自为的历史过程。趋向自由的劳动虽使人类获得不同于动物的类本质,但这种劳动本身在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条件下又不可避免地产生异化。前者以对人的依赖关系为特点,容易产生权力崇拜和权力迷信;后者以对物的依赖关系为特征,常常形成拜物教(拜金主义)。劳动的异化连同随之而来的权力欲与金钱欲等往往导致人性的异化与扭曲。因此,由自在而自为的德性培养还必须经历一个异化与克服异化的环节,才能达到人的本质力量即德性的全面发展。 与理性原则和感性原则相关的是价值领域中的理欲之辩。从哲学史上看,正统儒家强调理性原则,贬低感性原则,注重人的理性本质而忽视其感性存在,后者突出地表现在以“醇儒”为人格的理想境界,而醇儒的特点则表现为普遍天理的人格化。这种看法无疑带有某种本质主义的色彩。而在现代西方哲学的演变中,不仅维特根斯坦从分析哲学的立场反对传统的本质主义,以海德格尔、萨特为代表的存在主义一派也提出“存在先于本质”的命题,确立蔑视本质的价值原则,关注个体的感性生命及其存在意义,用反叛理性的非理性主义来反对本质主义。以此为前提,冯契提出理性原则和感性原则的统一,要求人的本质与存在的统一,就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现代西方哲学,体现了价值领域中理与欲的统一。 最后,“自由个性和集体精神互相促进,奔向个性解放和大同团结相统一的理想目标” [1](p.652),即群体原则和个性原则的统一。 在结合现实发展的可能性和人的本质需要以创造价值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人不仅能够培养全面发展的德性,从而造就自由的个性,而且还能使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通过创造性的活动既为社会、集体作出贡献,又实现了自我价值。由此,冯契认为,自我价值与社会责任、自由个性和集体精神的这种互相促进,也就是合理的价值体系所要求的群体原则和个性原则的统一。不过,群体原则注重人的感性实践活动总是展开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而又反映了人作为一切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具有普遍的社会本质。而个性原则强调作为具有独特个性的一个一个的个体,总是一个一个有血有肉的具体存在。显然,不仅理性原则和感性原则的统一,而且群体原则和个性原则的统一,也要求人的本质和存在的统一。所以冯契认为,一切现实的社会关系之总和作为人的本质,总是许多独特个体之间的联系,本质不能脱离一个一个的个体而存在,相反地,它就存在于具有个性的个别人之中。 从价值领域的论争来看,群体原则和个性原则所涉及的是群己之辩。以理性专制主义为特征的正统儒学强调群体认同,忽视个性解放,最终导致了整体主义和权威主义的价值观。而中国近代价值观的革命就突出地表现在从群己之辩上反对这一价值观。自龚自珍开始中国近代的“自我”觉醒以来,近代哲学的主流就是强调冲决网罗,突出个性解放与个性自由,同时,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又“复活”(重新诠释)了大同理想。因此,这一革命的积极成果就体现在李大钊、鲁迅等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所提出的人道主义和社会主义、个性解放和大同团结相结合的新的价值观或理想目标。但这一成果未能在理论上得到总结。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教条主义对马克思主义作了本质主义的歪曲,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也未能得到具体的历史的理解,与之相应的则是阶级观点被绝对化,人性被归结为阶级性,从而忽视了个性的发展;或者割裂共性与个性,片面强调群体原则而削弱个性原则,用普遍本质吞并个体存在,不仅使本质成为抽象的东西而失去其具体性,还导致整体主义,并变相复活了权威主义和独断论,后者集中体现在十年动乱之中。“文革”结束以后,由于没有在理论上得到很好总结,社会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片面强调个性解放和个体存在的相对主义盛行一时。在指出群体原则所揭示的人的社会本质的同时,又反复强调不能忽视人的具体存在,冯契这种群体原则和个性原则的统一、人的本质与存在相统一的思想,可以视作是对中国近代价值观变革的一种总结,体现着价值领域中群和己的统一。(作者:晋荣东) 参考文献: [1]冯契.智慧的探索[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亚里士多德全集》:第3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