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普遍与附加」的区分看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之区分 这里的重点在于,行动者作表达时,如果涉及符号的使用,则理解者对于符号的理解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就符号在符号系统中的位置而言,这里所包含的意义是相对稳定的(任何人都会接受它,所以也可以说是普遍的)。但是另一方面,一个符号的特定意义可能是相对于每个人的时空位置而得以确立,例如「前」、「后」、「左」、「右」等等,而评价性语词也往往依赖于使用者的个别喜好,对于某个人而言是甜的,另一人却不认为。此外,有些语词会因为某个作者所赋与的特别意涵而使得我们在理解它时必须兼顾该作者的论述脉络。例如海德格所使用的Dasein对于一般德语使用者而言往往不容易了解,除非后者能够了解他的哲学,知道这个语词在海德格哲学中所具有的特别意涵。这个例子能够清楚的说明「偶加意义」之涵义。由此显示出每一个稳定的记号涵义都包含一份偶适性(Kontingenz),容许使用者从事创造性的发挥。关于这一点,舒兹说: 「当我们谈到客观意义时,我们不只指涉前面说明过的最广义的意义脉络,而且也指涉理想客体性 (ideale Gegenständlichkeiten)、记号和表达、语句与判断,这些都有着客观意义。我们这样作的意思是指,这些理想客体性本身 — 就它们的隐匿性质而言 — 是有意义的、可理解的,不管是否有人想到它们,或使用它们。例如,2X2=4表式具有一个客观意义,它不受使用者心中看法的影响。一个语言表式如同一个客观意义脉络,它独立于判断者的当下情况。第九交响曲的主题本身就是有意义的,我们可以不必追问贝多芬藉此想要表达什么。在此所谓「客观意义」一词是指一个意义单元,可以视为一个理想的客体,但唯有当表达(Ausdruck)是意指(Bedeutung)时,它才是真正客观的。自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问世以来,我们知道,作为意识动作的「意指」(Bedeuten)与作为理想单元(ideale Einheit)的「意指」(Bedeutung)两者是相对于各种可能意识活动之多样性(Mannigfaltigkeit)而有所区别的。胡塞尔所提出来的区别,一边是「基本上主观与偶然」的表达,另一边是「客观」的表达,这个区别只是普遍基本认知的一个特例而已。『若只根据声音的表面内容就可以了解,而不需考虑说话者与说话情境,那么这个表达就是客观的。』与之相反的是,如果一个表达『须根据说话者与说话条件,才能决定当时的与实际的意义。』则本质上它就是主观与偶因的。」(SA, 44) 所谓记号属于一既定记号体系的意思是,唯有当「客观意义」不管是设定记号者或诠释记号者如何使用它都是单义的可归类(einsinnig zuordenbar)时,一个记号是属于一既定记号体系。(SA, 172) 这意味着,任何「熟悉」这套记号体系者,能够就它的意指功能去理解被指示者,无论它是被谁或在何种脉络下被使用。 在记号体系内,记号具有「总是再一次」(Immer wieder)的理想性质。如果人们要掌握外国语言中某个文字的意指,可借助于字典,也就是从这里我可以掌握记号在两种不同记号体系(语言)的客观意义。但是包含在字典中的文字整体(Inbegriff)并非就是语言(die Sprache)。字典包含的只是语词的客观意指,对这些意指的理解并不涉及文字使用者或使用环境。在此并不涉及胡塞尔所谓的「基本上主观而偶因的」表达,正如之前我们所提到的那般。主观而偶因的表达,如「左」、「右」、「这里」、「那里」、「这个」,及「我」等等,当然都可以在字典内找到,而且原则上都是可以翻译的,但它们之所以具有客观意义,是来自它们与使用它们的主体之特定关系。一旦我们将这个人在时间空间上加以定位,那么就可以说这些主观的偶因表达是客观上有意义的(objektiv Sinnvolles)。相对于此,所有的表达,不管是否为胡塞尔所说的基本上主观而偶因的,对设定者与诠释者而言,除了客观意义之外,还有另一个兼具主观的与偶因的意义。舒兹指出,任何一个使用记号的人,藉此他想要对他人意指某物或者别人想要借着该记号对他意指某物,赋予这个记号以特定意义,这附加的意义环绕在记号的客观意义核心的周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