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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兹论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5)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当我们探寻一个制造品的主观意义时,我们是在问,在制造者这个特殊他人的身上,到底发生了或正在发生哪些特殊的构成经验?舒兹指出,这个制造者必有其独特的体验与意义脉络,问题是我们此时完全不去在意其独特性,他而是以非个人的「某个人」之形貌出现。这个隐匿的「某人」仅只是个语汇,用来代表我们未考虑其特殊的个人的事实存在(或曾经存在)。任何人,包括我自己、你、某种理想型,或每个人,都可以在不改变制造品的主观意义下被放到这个位子来。舒兹强调,我们不可能谈论隐匿之「某人」的主观过程,因为隐匿的「某人」并不具绵延,也没有时间向度,它是一个逻辑的虚构物,原则上是不可能被经验到的。职是之故,主观意义所指涉的「过程」并不是真实的时间流,而是如前面所说的「意义的形成过程」或「说明的过程」。  
    客观意义与「当下理解」有着密切的关连性,主观意义则与「根据动机理解」息息相关。基于客观意义所进行的理解就是在「当下理解」中所得到的对于当前所呈现出来的现象之意义的理解。例如A对于B的行动所下的判断是「砍木头」,A的判断也许是错误的,但无论如何争论的焦点就在于「B究竟是否在砍木头。」  
    相对而言,基于主观意义的理解乃是所谓的「根据动机理解」。它所得到的是对当下现象的原因或是目的的理解(也就是行动者的意义脉络)。例如A对于B的活动所下的判断是「B为了谋生而砍木头」。这里的问题重点是「在确知B是砍木头的基础上,进一步追问B究竟为了什么而砍木头?」  
    同样地,舒兹以这个论述架构来分析「文化对象」(Kulturobjekt)。文化对象指的是非自然界的存在物,它而是出于人的创造而产生之对象。文化对象不仅仅限定于个别的物品例如书本、花瓶等等,它也包含群体性的制度与组织如政府机构、商业公司等等,至于特定组织内的行为模式如经济活动或传统风俗习惯所塑造的表达方式如宗教仪式等等也可以包含在内。对此舒兹指出:  
    「所有文化客体化现象(Kulturobjektivation)因此都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加以解释。一方面它们可被视为已经完整构成的对象,不管是在同时代或历史中,对诠释者而言它们都是这种存在的情形。这些对象可予以简单描绘,或服膺于理论的解说下而成为基本知识的对象,也就是人们可以用这种方式来研究国家、艺术及语言。另一方面所有这些制造品都可被视为制造者心中的意识流程之证明。而高度复杂的文化对象本身还可以进行更详细的研究。」(SA, 191) 
    「文化对象」包含了意义的不变性与制造者的隐昵性。这种理想性塑造了「如此这般」与「我能再做一次」之可能性。塑造文化对象的行动者是一个「普通的某人」而非具体的你我。就以经济活动为例,固然每一个被理解的经济行动都可回溯到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身上,但是这个行动者却是绝对隐匿的,它不是你、我、企业家、或经济人(homo economicus)等,只是一个普遍的某人(ein allgemaines Man)。(SA, 192)这就是理论经济学的命题之所以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原因,因为它具有「诸如此类」及「我能再作一次」的理想性质。 
    舒兹甚至进一步解释传统神学证明上帝的存在论证也是与此有关。他说: 
    「找寻每个存在事物的主观意义是一种深植于人类心灵的倾向,发现对象的意义以及认为对象曾被某些心灵赋予意义,二者是密不可分的,因而世界中的每个事物都可被诠释为一个产品,并且是上帝心灵的证明。事实上,整个宇宙可被视为上帝的产物,而宇宙也正是上帝之创造行为的见证。在此我们只是略为涉及严谨科学之外的整体问题领域(Problemkreis)。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问题亦适用于神学与形上学。」(SA, 19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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