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探讨的主要思想能够被简单地阐明如下。首先﹐因果关系要被看做一种自然必然性,其本质不是先验地定义的﹐而是取决于经验上确证的理论发现。迄今我们还没有一个各门科学都能够使用的统一的因果性概念,而是对因果性有各种各样的说明﹐服务于各自的特殊的说明目的。因此﹐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因果陈述的认知内容必须由支持它们的观察陈述的认知内容来决定或定义。相关地﹐与休谟式的观念相反,我们应该把自然种类﹑可观察性和共相这类范畴如此规定,在我们对于所涉及到的因果力和因果机制的知识的基础上,使它们恰当地反映这个世界碰巧具有的特定结构。因此我假设这个世界的因果结构是具有不同的层次的。这个非休谟的探讨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显示出来,最好的通过一些例子来阐明它。 第一类例子涉及到因果说明和因果推理之间的关系。回想一下﹐IBE是否是合法的关键取决于被选择来提供较好说明的理论或假说是否得到合理辩护。在大多数情形中,IBE被用来推出理论实体的存在﹐如果这个拟定的说明是成功的。但是问题是﹐我们怎么能够从一个纯粹认知的事情(来自于说明的推理)中推出一个具有本体论意义的东西呢﹖答案是,因果说明的实在论蕴涵对于理论实体的因果推理的实在论。通过分析法国物理化学家Jean Perrin对于探究原子实在性的十三种不同方法﹐W. Salmon阐明了这个思想。但是就这同一个分析而言﹐Nancy Cartwright另有见解。在她看来﹐Perrin做出的不是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而是达到最可概原因的推理。因为Perrin明显地怀疑某些用来计算阿伏加德罗常数的值的模型恰当性,但是所有的模型达到了同样的结果。这个巧合只有通过诉诸下列事实才能得到说明﹕"原因的结构物理上决定了后果的结构"﹐因为"原因使得后果以它们经由具体的因果过程发生的方式出现" 。关于因果关系的考虑构成了对于IBE的重要约束﹐因为IBE的合法性受制于非赘余性(non-redundancy)约束﹐而一个公认的因果说明最好地满足了这个约束。无论如何﹐原因和后果是唯一实际的可能性﹐因此,因果关系的实际有效性对于我们能够采纳的说明施加了必要约束。反过来说﹐有好的理由接受一个因果说明﹐就是有好的理由相信构成了那个说明之基础的因果过程(或者相关的实体或性质)确实存在。但是不要简单化这个过程。相反,我们必须仔细地处理它﹐尤其是当我们把理论实体设定为原因时。Ian Hacking已经正确地论证说﹐只有当我们能够设计合适的实验来处理我们设定的理论实体﹐以致于创造我们能够通过实验仪器来观察和测量到的效应时﹐我们才能够接受那些理论实体。理论实体的假设的存在得到保证﹐因为它们因果地干预了现象和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van Fraassen对于实验的说明本质上非常接近于Hacking的。因此﹐van Fraassen没有理由拒绝在实验和因果说明的基础上对理论实体进行推理。 在这种推理中﹐关键的是要决定实体是纯粹人为的实验产物(或工具的虚构)还是真正的自然种类。我先前已经说过﹐实验和因果实在论一起对于这种推理施加了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于帮助挑出相关的自然种类。自然种类的问题或许是科学实践和科学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为其它许多重要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它。比如说﹐自然律和共相的问题﹐归纳和可投射性的问题﹐意义和指称的问题﹐以及理论间的还原和"专门科学"的说明自主性的问题﹐等等。一个令人满意的科学方法论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判断和决定一个自然种类是什么时﹐我们通常有困难﹐因为这个概念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其它的概念。许多在传统上算作自然种类的东西现在证明只是"实用种类"(practical kinds)﹐即被归结在"实用定律"之下的种类 。虽然我们把自然种类看做是定律约束(law-bound)的种类﹐实际上并非出现在一个定律中的所有词项都有资格算做自然种类词项。另一方面﹐由于因果关系在自然界中的特殊地位﹐因果关系的实际有效性原则或许能够帮助我们确定自然种类。我们能够相信在高度抽象的理论定律中(比如在量子电动力学中),我们设定的理论实体是存在的﹐仅当借助于适当的唯象定律﹐我们能够指定它们的具体的因果作用。用亚理士多德的话说﹐正是实际的因果关系实现了从潜能(potentiality)到现实(actuality)的转变﹐因此揭示了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用康德的话说﹐那意味着现象在认识论上先于本体。不管怎样﹐因果的展现是从本体到现象的转变中的一个关键步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