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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伦理思想的特征(3)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二、所有权、契约、不法三个纬度的考察 
    黑格尔的所有权理论是以人的意识的实体化为基础的,这是人类认识以主体为中心的主观性根源。黑格尔论述所有权时言道:所有权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所有权理论来自对人类“自然的实存”冲动的解释,即在认知过程中,人无意识地以精神为中心,这是经常发生但以效用形式存在的,它是思维本身伦理冲突的一种解决形式。它以外在的东西—效用来反映精神本身的要求,在伦理世界中为所有权的存在和集中找到基础,并谨慎地与据为己有的理想主义冲动斗争,在冲动存在时用合理的精神去遏制它。 
    黑格尔在论述所有权时,指出人与动物是相互区别的,动物没有精神,它只是灵魂占有身体,但其对生命是没有权利的。黑格尔认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灵魂作为物理的有机的形式,乃是实体。在这一点上,黑格尔描述了人的主体意识的精神化过程,当人的实存进人思维背后以理性形式呈现现实的规律时,它就将为取得所有权达到“人格的定在”,这涉及到将伦理的因素投射到居于所有权内部的领域,这个领域就是人的精神对效用的关系之所在,是作为肯定的东西被意识所发现的。在这里,我们看到所有权在希求中把伦理确定为绝对精神,它实际上是把那个反映在伦理中的效用和精神调和起来,即通过所有权从支配着物的发展变化,把形式复归其空间和时间的限制。它把所有权用力的关系来替代现实客体的内在力量,将它们部分或整体的使用理性转换到我们身处其中的伦理世界领域,由这些领域来发挥反作用于所有权整体。 
    按照契约专门制定和执行的法律部门,它们实际上与社会伦理的情境拥有相同的现实作用,就是每一方都同意的效用过程。这些过程一旦被双方当事人设定为具体的有形的“个别外在物”,也就成了实在的历史的一部分,与其伦理境遇混合在一起,继续推进契约的实践。就契约一旦产生且同时成为认真履行的现实力量而言,这与伦理的逻辑基础并没什么差别。黑格尔认为契约过程是当事人双方精神自在的同一的过程,当事人每一方都是契约直接的执行者,在契约中我们看到达成意志一致交换所有权,各自按照约定的形式放弃原有所有权获得新的效用。 
    在契约中订立的内容显现了伦理王国里取得精神与效用的现实规定。作为契约的内容其普遍价值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与单纯的诺言相比,前者是自我意志决定的存在,一旦有了契约,就表明我决定让出的权利将不再为我所有,而单纯的诺言是将权利让出的“未来之事”,只能是效用的规定。这里所表达的伦理意蕴在于前者是放弃自为存在的精神,而后者则是完全按照伦理的规律行事,在两者之间存在互不相同的内容。其二,黑格尔所讲的契约是当事双方共同意志表达的效用,在黑格尔的逻辑体系中,契约本身仍然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抽象的需要承担的效用,这种效用必须采取象征形式的精神来转为未来现实性,正是在这种象征形式的精神中达到当事双方期求的共同效用。 
    当契约陷人任性的阶段时就不免返回于“不法”,在“不法”的现象中自在的法所表现的自由意志转为表面假想。由于“不法”不会遵照伦理的规律,就表明它会放弃普遍的合乎逻辑的人的规律,违反真实的历史现实去探寻发展的假象,虽然最终“不法”被主体化为乌有,但是他的思维方式已将伦理本质分裂为两种规律:遵守的规律和欺骗的规律。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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