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教育冲突是清末乡村教育领域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学界一般认为,教育经费增收造成的经济负担加重是乡村教育冲突产生的最重要原因。然而,从清末乡村教育负担的实际情况来看,新式教育给乡村社会造成的经济压力非常有限。教育经费之所以屡屡引发教育冲突事件,主要是由于清末乡村教育财政制度的不健全导致经费分摊中的实际不公平,地方绅士在经办教育经费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地方政府与官员在教育财政政策中缺位造成乡村教育与乡村社会之间缺乏必要的缓冲,以及这种新财政体制对传统农民的心理和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强烈冲击等几个原因。因此,新式教育要想真正扎根于乡村社会,不仅需要双方都做出适当调适,也必须发挥其社会改造作用,促进乡村社会的现代转型。 [关键词]乡村教育;教育冲突;乡村教育经费;新式教育 经费匮乏是制约近代乡村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清末民初,由于各级政府对乡村教育的经费支持极为有限,就地筹款成为乡村教育经费筹集最主要的方式。但是,这一政策却遭到乡村社会的强烈抵制,由此而引发的乡村教育冲突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然而从乡村实际情况来看,与上述政策配套征收的教育经费给乡村民众增加的负担其实非常有限。乡村教育经费的征收受到民众抵制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一政策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对乡村民众的心理与生活习惯的冲击,这一点过去很少有人论及。 一、清末民初乡村教育负担 1901年,在清政府的推动下,新式教育进入乡村社会,中国乡村教育早期现代化由此拉开了帷幕。但是,新式教育却遭到了乡村民众的强烈抵制。它不仅要面对乡村中以私塾为主体的传统教育的挑战,甚至也不为普通乡民所认同。围绕着新式教育产生的乡村教育冲突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笔者通过对《东方杂志》、《教育杂志》、《顺天时报》、《盛京时报》等当时报刊杂志上有关报道的查阅和一些方志资料的整理,初步梳理出清末各地乡村发生的毁学事件计170起。而有关教育问题诉讼案件的报导,更是充斥于清末的报刊和杂志。以浙江为例,1908-1911年经浙江提学司批饬的乡村教育诉讼案件即达256起之多。这意味着在这四年中,每年都有近百起乡村教育冲突事件需要通过提学司这一省级教育行政机关来裁决。按照中国人的习惯,当产生纠纷时,人们一般不会轻易采用诉讼这种方式解决争端,而是尽可能地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清末乡村教育冲突的激烈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清末民初的乡村教育冲突不仅为数甚多,很多教育冲突的规模也是十分惊人。1904年,江苏无锡县由于新学日渐发展,公费不足。杨模等提出将县中米业原来按每石(1石=100升)抽取4厘(1厘=0.5分克)的庙捐改作办学之用,遭到米业及社会上封建势力的反对,“肇事者煽动群众2000余人,将埃实、东林等3校捣毁,并两次焚烧杨模住宅”。在1910年江西宜春发生的毁学事件中,全县百姓都被鼓动起来,导致“各乡学堂被毁者十余区,停办者七八区,乡学一无所存”。同年,因户口调查引起的毁学风潮席卷了江苏、浙江、安徽等省二十余县,约有数十万乡村民众参与到破坏乡村新式学堂的暴动之中。 在这些大规模的教育冲突中,参与者绝大多数是些普通乡村民众。乡村民众参与教育冲突的动机十分复杂,不少人可能仅仅出于一种从众心理,还有一部分是出于被迫。如在广东连州发生的毁学事件中,“(组织者)在附近州城之大庙备酒百余席,邀请各村居民,买领竹牌,以为抗订门牌符号,并勒令各拆本处学堂及驱逐绅士,其不附从者,即指为内奸”。但是这种情况毕竟少见,大多数乡民参与到教育冲突之中,主要是因为乡村教育经费的征收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在清末的最后十年间,由新式教育的经费问题所引发的教育冲突事件占全部乡村教育冲突事件的绝大多数。据笔者统计,在清末发生的170起毁学事件中,有94起由教育经费问题引起;而在浙江发生的256起乡村教育诉讼案件中,也有162起与教育经费有关。 清末民初乡村教育经费大致有以下几个来源:(1)科举时代遗留下来的教育经费,如各地乡村的宾兴费、考试费,乡村书院的经费等;(2)乡村公产,包括部分寺产、祠产,乡村中用以迎神赛会和演戏的费用等;(3)新增教育捐税。在乡村新式教育经费的这几个来源中,第一项科举时代遗留下来的教育经费大多为乡村绅士所把持,它们的使用与乡村普通民众基本上没有关系;第二项乡村公产也同样掌握在乡村绅士手中,它们的征收使用虽会对部分乡村民众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但总的来看,影响不是太大;与大多数乡村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是第三项教育捐税的征收。为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清末各地纷纷开征种类繁多的教育捐税,如浙江定海厅以学捐为名征收的教育捐税就有“米捐、茶叶捐、牛捐、猪捐、石宕捐、缠脚捐、放脚捐、婚书捐”等数十项之多。学捐的收取往往是面对全体村民,一所新式学堂的经费有时需要由一区 甚至全县范围内的民众负担,如直隶邯郸县,“城乡共计官立一所,公立六十所(初等小学),每年费津钱万缗,均出自地亩,是担学费者已及全境,而入学堂者仅止数村”。教育捐税的征收损害了千家万户的利益,因此遭到乡村民众的激烈反抗。在教育冲突方面,由新增捐税引发的占很大比例。据笔者统计,在清末浙江发生的256起教育诉讼案件中,有90起与教育捐税直接相关;而在170起乡村毁学事件中,有62起因教育捐税的征收而起。 那么,教育捐税为何会引发如此之多的教育冲突呢?一般认为,教育捐税的加收给乡村民众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造成他们生活的困顿。事实果真如此吗?教育经费的征收是否对乡村民众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是否已超出他们的负担能力?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需要弄清楚清末乡村教育负担的实际情况。在此,我们以教育冲突最为频繁的清末十年间乡村教育经费征收的情况为例,做一实地考察。 从清末各地具体情况来看,乡村学堂的经费由以下两部分组成:开办费和常年运行费。开办一所乡村小学,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有几间教室、若干桌凳以及书籍课本等。校舍是花费最大的。但乡间的祠堂和寺庙很多,几乎是无村无之。以清末各地的情况看,乡村学堂十有八九是借用寺庙、祠堂或民房改造而成,为开办一所新式学堂而建设校舍的也有,但在乡间极为罕见(见表1)。因此,对绝大多数乡村学堂来说,这一大笔开支可以节省下来。 开办费中另一部分支出为桌凳、书籍等费用,由于清末学堂的规模普遍偏小,学生人数多在四十人以下,这些支出所用不多,大约在一百五十元左右(清末各地教育经费的货币单位不同,有以元计,有以银两计,有以钱文计等。为方便叙述,本文统一采用“元”。一元约合白银一两。对以其他货币形式收取的教育经费,按当时的情况进行适当折算)。再加上其他一些杂项支出,一般说来,如果找到合适的教室,两百元便可以建一所像样的乡村小学了。 乡村学堂的常年经费主要用于教师的薪金和杂费。教师的薪金各地情况大不相同。以清末浙 江松阳与平阳两县为例。1908年松阳县13所乡村小学共有教师28名,每名教师一年的薪金约为39.2元;同年平阳县50所乡村小学共有教师134人,教师一年的平均薪金为67.7元,高出松阳县甚多。浙江经济及社会发展在清末应属于中等偏上水平,如教师薪金以最高的每人每年70元计,每所乡村学堂的教师人数以3人计,一所乡村小学一年的薪金支出约为210元。杂费支出主要是用以添置一些教学必需品、房屋修缮以及招待上级检查等。粗略估计,每所乡村小学的杂费支出每年至多需要150元。这样,清末一所乡村小学一年的教育经费,在开办年大约为560元(开办费加上教师薪金支出等),其余年份大约为360元。 再看一县的新式学堂数量。一般说来,清末各地乡村教育的规模普遍偏小,新式学堂的数量非常有限。以清末浙江为例,该省为东部沿海省份,新学的开办也较一般省份为早,新式教育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上。据浙江提学司统计,1908年该省75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共有各类新式学堂1 413所,平均每县有新式学堂18.8所。以此推算,就全国而言,一个20万人口的中等县,1911年前新式小学堂的数量应当在30所以下。 综合以上各点,1911年前,一个人口20万左右的中等县,一年的教育经费大致在1-2万元之间。平均说来,一县的教育经费以2万元计,纳税人口以总人口之20%(居民中成年男子的比例)计,人均教育负担大致在0.5元左右。一个六口之家的农户,一年负担的教育经费应在2元以下。如果考虑到乡村教育经费还有其他来源,这一数字应该更低。 对于清末乡村民众的收入情况,学者们的估计出入很大。据严立贤估计,1912年前后中国农民人均收入约为39.8元;据国外学者巴斯蒂塔估计,清末农民的人均收入为12-15元。这可能源于统计的地域等不同所致。但总的说来,清末农民的人均收入应在15-40元之间。每户农民以六人计,每个农户的年收入约在100-250元之间。以此推算,在清末,教育支出在农户收入中所占比例应在2%之下。 民国时期的一些调查资料可以为我们的这一估计提供一些佐证。如言心哲等人于1934年在江苏省江宁县对286家农户全年教育经费状况进行了调查,其中有教育费支出的为99家,平均每家每年为4.21元。若以286家平均计算,每家平均为1.46元,每人0.45元。而该年度每户农家平均年支出约为228.15元,教育支出仅占全年总支出的0.51%,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而同一年在河北定县34户农家的调查中,平均每家教育支出仅为0.54元,约占家庭总支出的0.22%,这与我们对清末乡村教育负担的估计很接近。可以说,清末乡村教育捐税的征收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非常有限。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清末新式教育在乡村中的推行给乡村社会直接带来的经济压力很小。那么,又如何解释围绕着教育经费而产生的乡村教育冲突呢?笔者认为,问题主要在于清末乡村教育财政制度自身的缺陷及其对乡村民众心理和日常生活造成的冲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