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千年来,人类一直在思考“人是目的”和“人是手段”的关系问题,在这方面有两个人物的思想值得我们重视。一个是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的“人是目的”。他说:“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用作目的,而绝不只是用作手段。”[1]另一个是英国早期经验论哲学家霍布斯提出的“人对人是狼”。他从假想的“自然状态”入手,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都依据自然法或“利己心”为保存自身而不惜采取任何手段来排斥和消灭敌人,这就造成“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使得“人对人就像狼一样”[2]。 一、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自从作为有自觉意识的动物从自然界分化出来以后,世界就一分为二:一方面是自然界,一方面是人类社会。人是主体,自然界则成为客体和对象。 其一,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但是,自然界并不会自发地满足人,人的需要并不能由自然界提供现成的东西来满足。人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自然界进行改造,使其适合于自己的需要,才能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这是人类生活不同于动物生活的根本特点。所以,对于自然界而言,对于人自身的劳动实践而言,人是目的,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人这个目的又是通过人自身的劳动、人自身的活动而实现的。因此,人及其活动又是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人是自身手段的目的,也是自身目的的手段这是问题的一方面。 其二,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各种社会关系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具有合理的结构。经济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生产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人的各种社会关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相渗透。一方面,一切社会关系都是人创造的、承担的,都是人的关系,都是人的本质的反映;另一方面,一切人又都是社会关系中的人,任何人都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关系,脱离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就失去了人的本质,将不称其为人。在社会的相互关系中,本人是目的,他人就一定是手段;他人是目的,本人就必然是手段。 因此,无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还是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二、历史的演变过程 原始社会的原始人类,由于没有职业分工和阶级分化,人人劳动,人人消费,每个人都是目和手段的统一。每个氏族,每个部落也都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 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有制产生以后,人们之间逐步由贫富差别发展为阶级分化,出现奴隶主和奴隶两大对抗的阶级。奴隶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占有奴隶本身。奴隶们承担着全部繁重的劳动和物质生产的任务,他们只是奴隶主的“会说话的工具”。奴隶主们甚至把体格强健的奴隶训练为“角斗士”,把角斗士之间的拼杀作为娱乐活动。奴隶既是奴隶主的劳动工具,也是奴隶主的娱乐工具。在奴隶制社会,人作为目的和手段是彻底分裂的,奴隶主是纯粹的主人和目的,奴隶是纯粹的奴仆和工具。 封建社会,地主占有土地、耕牛和农具,农民则完全不占有或很少占有,他们被迫租佃地主的土地以谋生。封建社会的农民虽然没有根本改变“奴”的地位,但是有了“生”的权利,地主已经不能随便杀害农奴了。农奴还可以拥有少量的生产资料和自己所支配的时间与劳动产品,已经多少有点独立的人格,而不纯粹是地主的奴仆和工具了。 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逐步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商品交换的领域里,人与人之间实现了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在商品交换的活动中,每个商品所有者既是卖者又是买者,作为卖者是手段,作为买者是目的。因此,从表现来看,卖和买是统一的,手段和目的是统一的,每一个商品交换者都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作为一个买者,他实现了自己的目的;但是,为了买必须卖,卖是实现买的手段。当卖者和买者,劳动力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无产者和资产者一旦离开商品交换领域而进入生产领域,两者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就改变了,资产者是目的,无产者不过是资产者聚集财富的手段的情景就显现出来了。马克思对此作了深刻的揭露和描述。马克思说:“劳动力的买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的界限内进行的。这个领域,实际是天赋人权之真正的乐园。在那里行使支配的,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离开简单流通或商品交换的领域……剧中人的形象似乎就有些改变了,原来的货币所有者,现今变成了资本家,他昂首走在前头;劳动力所有者,就变成他的劳动者,跟在他后头。一个是笑眯眯,雄赳赳,专心于事业;另一个却是畏缩不前,好像是把自己的皮运到市场去,没有期待,只期待着刮似的。”[3] 三、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目的与手段统一的起点 自消灭剥削和压迫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那一天起,人们就开始摆脱历史上目的和手段分离的状态,并开始实现目的和手段的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完全的社会主义)里,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不能把它用来作为剥削和压迫别人的手段;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根据自己提供给社会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一份相应的生活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全体社会成员都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实现自己需要的满足。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没有权利在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之外向社会进行索取,没有权利把自己应承担的劳动转嫁给别人,也没有权利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及其成果。任何人劳动的目的都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生活的需要,任何人生活需要的满足都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实现。因此,每一个人既是自己目的的手段,又都是自己手段的目的,每一个人都是目和手段的统一。每一个人是如此,就整个社会而言也是如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