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是第十三个“全国普法宣传日”,国家版权局在京举办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宣传贯彻座谈会”。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座谈会上指出,该《办法》已经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迟到的正义,十二年磨一剑。”出版社代表也出席了会议,表态将坚持贯彻规定。 按照该《办法》,教科书使用文字作品稿酬标准为每千字300元,音乐作品每首300元,美术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教科书汇编者应当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汤兆志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该项规定只适用于12月1日以后,历史遗留问题希望集体管理机构能够与出版社协商解决。(记者 罗皓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