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就是价值分配的问题。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如何认识?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对它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人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有关系,但价值分配在“深化和扩大”劳动价值论上做文章是没有出路的,应当从劳动价值论转向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也有人认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没有关系,决定某种分配制度的依据,首先或决定性的因素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在此,对以上观点暂不作议论。我们的观点是: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价值创造的多少制约着价值分配的多少,一定的价值生产理论实际上内在地包含了价值分配的内容。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理论,既是资本主义的价值生产理论又是价值分配理论,二者内在统一。并强调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以及劳动者在价值分配中的主体性。因此,在商品价值(C+V+M)中,对M的分配可分割成两大块(撇开各种税负)。从质的方面看,一块为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劳动所得。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不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意味着剥削;另一块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所得。“按生产要索分配”不能涵盖“按劳分配”。从量的方面看,这两块就是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所得与凭生产要素所得的比例。在我国现阶段,如果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真正贯彻和落实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如果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能够按照“贡献”的大小参与分配,那就不存在剥削。否则,剥削就是存在的。关于商品价值构成中M的分配,在此还必须对两个间题作进一步的说明,一个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一个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例如何决定?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发展中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如前所述,马克思在阐述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同时,没有不重视具体劳动以及使用价值或者说是物质财富的生产。马克思也认为财富或使用价值是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产物。他不仅完全肯定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说过的观点:“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而且在批判拉萨尔派“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一观点时进一步强调:“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的基础上,加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生产中的作用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把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过程看作是使用价值生产的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统一的生产过程,不仅要重视劳动要素的根本作用,还要重视劳动之外的其他要素的重要作用。马克思在其主要著作《资本论》中,对商品生产过程的价值增殖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论证和说明,现在,我们应该在此基础上,对商品生产过程的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的生产过程进行详尽的论证和说明。因为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生产本来就是同一个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它们却是创造价值和价值的物质内容即使用价值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因此应该允许这些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这里必须明确,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取收人之前,(C十V十M)中的M已经存在。也就是说,(C十V十M)中的M先于非劳动生产要素贡献收人的存在。我们允许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与萨伊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完全不同。萨伊“三位一体”公式,是用生产要素贡献获取收人的“依据”问题取代了(C十V十M)中M的源泉问题。我们认为,价值创造解决的是价值源泉问题,价值分配解决的是价值归属问题,因此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并不是、也不必是一一对等的关系。这就是说,价值的创造者并不必然地得到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而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也并不必然地被排除在价值分配之外。价值的创造者得不到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量,并不意味着他受到了剥削,而凭借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价值分配所有者也并不必然就是剥削者。价值分配中是否存在着剥削,要看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主要是私营企业主)他们获得的收人是否与他们的劳动贡献、生产要素贡献相一致,所得份额比例是否恰当。 为了能够更清晰地叙述我国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剥削这个问题,我们试举例对“剥削”的涵义进行界定。假定一家私营企业在一个生产周期内生产的产品价值是:80C+〔15V’+15V’ ’ +20M二120,其中80C是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5V’是私营企业主劳动力的价值;巧V”企业工人劳动力的价值;20M是企业利润。再假定在生产中,劳动贡献率为1/2,其他要素的贡献率为1/2;企业工人和私营企业主的劳动贡献与他们的工资成正比。那么,对20M的分配情况是:私营企业主凭80C得到10个单位的M;私营企业主凭自己的劳动贡献得到l0M中的1/4,即2. 5个单位的M(私营企业主劳动力价值SV;是劳动力价值之和20V的1/4);企业工人得到l0M中的3/4,即7. 5个单位的M。这说明在这个企业中,只要企业工人得到了(巧V十7. 5M) -22. 5个单位的总收入,就不存在剥削。如果这个企业的工人得到的总收人在巧单位(相当于劳动力价值)和22. 5单位之间,则意味着这个企业存在经济剥削;如果这个企业的工人得到的总收人小于巧单位,则意味着这个企业存在超经济剥削。很显然,以上这个界定在马克思经典作家的剥削观基础之上加进了两个新“元素”:一是承认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及其劳动创造价值,二是非劳动的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价值的分配。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马克思主义剥削观的新要义。它不同于“生产要素价值论”者对剥削存在的事实的否认;不同于“剥削合理论”者对社会主义存在的剥削的认可;不同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论”者强调的,只要劳动者按劳动力价值获得了报酬就没有剥削的观点;也不同于有的人不顾社会主义的客观实际提出的,劳动者得到了企业的全部利润才不存在剥削的观点。 按照以上对剥削的界定,对照我国分配中的现实,必须承认对劳动者侵权的剥削现象是存在的,在一些私营企业中这种现象有时还相当严重。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所有者为追求高额的利润,将工人的工资压低在劳动力价值之下,劳动者为获取就业机会不得不忍辱负重,他们缺乏最必需的生活资料,只能在“省吃俭用”中艰难度日,维持生存;有的企业不能兑现用工前对劳动者的承诺或合约,长期拖欠工人的工资,甚至是赖没工资,严重伤害工人的利益;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强行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加大工人的劳动强度而不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更有甚者是公开地欺压和侮辱工人,严重侵害他们的人格和人权;由于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或缺失,劳动者的劳动贡献与企业的经济效益难以挂上钩,在企业获取的丰厚利润的背后,我们看到的是劳动者获得的与他们的劳动贡献很不相称的低工薪,等等。 总之,建立在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剥削”观,是劳动者的经济观,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处于资产阶级立场的人的反对而不可能得到承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将成为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原则得到真正贯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剥削观,一是尊重私营企业主的劳动,因为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二是尊重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在创造价值和价值的物质内容使用价值中的作用,这些生产要素虽不创造价值,不是价值的源泉,但它是价值分配的依据。党的十六大“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全正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与剥削之间不能直接划等号,有的私营企业可能存在剥削,也有的私营企业可能不存在剥削。在公有制企业中,由于在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过程中的制度缺陷,也可能存在剥削。但不论是什么样的剥削,不论是经济剥削还是超经济剥削,凡是剥削皆不合理。现在社会上有“允许剥削”、“承认剥削”、“欢迎剥削”、“愿意受剥削”以及“剥削是必要的”、“剥削是进步的”、“剥削是合理合法的”等说法,这都是与社会主义本质不相符的错误观念和判断。一句话,消灭剥削: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