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朱熹主张“象不宜穿凿,亦不可遽忘” 面对王弼“得意忘象,得象忘言”的主张,朱熹最感困惑的问题是:“圣人要说理,何不就理上剖判说?何故恁地回互假托,教人不可晓?又何不别作一书?何故要假卜筮来说?又何故说许多吉凶悔吝?”(《朱子语类》卷六十六)这一连串趵质疑,很自然地便引向《周易》成书性质的检讨:到底《周易》是一部哲学性的说理的书?,还是宗教性的占筮的书?若是前者,其宗旨既在“说理”,则直接诉诺理性思维与逻辑推论即可,为何还需假托那么多神秘奇特、隐晦难明的易“象”?若是后者,其宗旨既在“神道设教”,则具征兆与预表性质的诸种“象”,理当有它质实而具体的意义,则“象”在《易》中的地位,岂可像王弼所说舶那样把它等闲视之呢? 为了排解这样的困惑,朱熹首先提出“易历三圣”的看法。认为:“《易·》之为书,更历三圣,而制作不同。若包牺氏之象,文王之辞,皆依卜筮为教,而其法则异。至于孔于之赞),则又一以义理为教,而不专于卜筮。”(《文集·书伊川先生易传板本盾》)基本上,朱熹是采经学史的观点,认为《周易》“经”“传”之成书,原非一时一人之作。“经”的部分(即卦爻辞)是伏羲、文王时为占筮用途而作,“传”的部分(即十翼)则是孔子时为阐发卦爻辞的义理而作。因此,卦爻辞可视作宗教类书,十翼则可视作哲学类书。但因基于尊经崇圣的立场,朱熹虽然认为《周易》“经”“传”成书的性质与时间有所不同,却是坚决相信“经”“传”的作者皆同本一心,同契一理,即或隐晦难明的象占,其原始意义亦必与后世儒家所阐述的天道相融无碍。 为了融通“象数易”与“义理易”两大门派各有偏执的矛盾,朱熹对易“象”与易“理”之间的关系,确曾作过一番深刻的检讨与理论的建构。根据笔者《朱熹论易“象”与易“理”》一文的研究,朱熹从界义“象”的占筮意义与预表功能,到析辩“理”“象”“事”之间的形上、形下关系,从而提出“理实事虚,稽实待虚’哟观点;并进一步申明“易有定象,定辞,但作假托说与包含说用”,至终则主张“象不宜穿凿,亦不可遽忘”而倡言应采行象数,义理兼治的途径与立场。此一系列的思维过程与观念呈显,都在显示朱熹易学风貌与剑发性意见的建立,实取决于他对易“象”的看待方式。④在他看来,《周易》卦爻辞所使用的表达符号与语言文字(由原先一奇一偶的一与--,到八卦及六十四卦的卦画符号,乃至卦爻辞中所言及的诸般事物),实与其他诸经大有不同。其池诸经如《涛》、《书》、《礼》或《春秋》所言者,大抵都是具体事项或思想意念的描述,而卦爻辞所言者,则只是“象”;它必须基于占筮的观点来理解,而绝不能视同某些既成事实的记录或《易》作者的个人思想来看待。⑤所以,要把握《周易》的语盲,第一必须认识《易》本筮之书的原始性质与用途;第二必须知道《易》历三圣的自然发展,且对“经”传”之间的分合与异同关系有所辩识,第三必须把一切卦画、卦爻辞等都当作征兆性与预示性的“象占”来了解,第四必须认识“理实事虚,稽实待虚”的道理。⑥把“象”当作是?理之影严或“理之似”⑦一方面对“理一象一事”之间的形上形下关系有所了解,不至于轻视了“有是理,必有是象”的意义另方面也能把“象”的征兆性功能把握得准确,不致于把《易晰取象的形、身、物、事等,看拘,看死! 因此,对于汉儒的“取象”说与王弼的“扫象”论,,朱熹都一一提出了他的驳正:“《易》之有象,其取之有所从,其推之有所用,非苟为寓言也。然两汉诸儒必欲究其所从,则既滞泥而不通。王弼以来,直欲推其用,则又疏略而无据。两者皆失之一偏。而不能阙其所疑之过也。……故王弼曰:“义苟在健,何必乾乃为马?类苟合顺,何必坤乃为中?”而程子亦曰:“理,无形也,故假象以显义。”此其所以破先儒胶固支离之失,而开后学玩词玩占之方则至矣。然观其意,又似直以《易》之取象,无复有所自来,但如《诗》之此与,《孟子》之譬喻而已。如是则是《说卦》之作为无所与于《易》而‘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亦剩语矣。故疑其说,亦若有未尽者。……因窃论之,以为《易》之取象,固必有所自来,而其为说,必已具于太卜之官,顾今不可复考,则姑阙之,而直据词中之象,以求象中之意,使足以为洲戒而决吉凶。如王、瑗,程子与吾《本义》云者,其亦可矣。固不必深求其象之所自来,然亦不可直谓假设而遽忘之也。”(《朱文公易说》)朱熹易学特质与两汉易及王弼易歧异最大的地方,从他看待“易象”的态度与观点,即足以见。朱熹坚信‘易之取象,固必有所自来”,故对不可考者,宁可采取”不知阙疑”的态度;此与两汉之“拘泥”并“附会”象数,及王弼之倡言“忘言”、“忘象”的看法,皆有不同!两汉是把《易》当作宗教类书来看待,王弼是把《易》当作哲学类书来理解,朱熹则是二者兼取,既不否认其原始宗教功能,亦不抹煞其哲学义理。而当宗教之神秘义涵与哲学之理性思维有所 格时,他便采取尊经的立场,保持审慎存疑的态度。因此,我们若说王弼是一个把《易》当作自我思想注脚的玄学家,朱熹便可说是一个力求不违经学立场的理学家。故王弼用“意-象-言”或“言-象-意”的方式来说明“象”的中介性与工具性地位,朱熹则用“理-象-辞”的方式来说明、“象”居“形上之理”与“形下之辞”间的关系。,这便透露了朱熹理学性格与王弼玄学性格的不同。因为朱熹所惯用的“理”字,含具着“所以然”与“所当然”的实理内涵;王弼的“意”字则不然。再说,朱熹言及“象”辞” 的出现意义,特别强调“有是理,则有足象;有是象,则有是辞”(《朱子语类》卷六十七)乃在申明“理”是“象”辞”的形上依据,“象”辞”是“理”的必然形式。《易》由“理”?落到“象”,再落到“辞”,其中乃具‘股“若有所迫”而“不得不然”的理势。因此一切易“象”,背后都有理据。它的出现;必有它千定的意义和价值,而不容随意更替或抹煞乙·故读《易》者实不宜如王弼,将它仅仅视同一般的虚设、譬喻或表达技巧。当然;对那些不易查索明白者,也不宜 如汉人之穿凿附会,妄 弓I申。总之,朱熹对易“象”的态度,乃是采取一种趋近于调合折衷的立,场,因而主张:“象不宜穿凿,亦不可遽忘。” 五、结论 综上所述,虞翻,王弼与朱熹对“易象”的看法不同,约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从对易象的宽严定义看;朱熹所讨论的是《易》中“象”的全面性意义;王弼因系针对两汉象数学的流弊而发,故其所批评的“象”,就其指涉范围言,实与两汉易学家—致,皆是偏指那些近取诸身,远取诸物,或作质实比附与推衍韵“象” 。 <二>.从对易象的认识方式看:虞翻视易“象”如《易》的灵魂,特就实物实象的角度,作具体而广泛的比附,以符人事之应用为其目的。王弼则视易“象’为介乎“言”与“意”之间的传意工具,它的作用殆如比喻或寓言,故与“意”之间的关系,并非胶固不移,因此认为某卦某爻何以出现某象,那只是一种适巧、偶然,而非必然、定然。朱熹则视易“象”为具宗教性质的征兆符号或预示性语言,然而他却未尝以其隶属宗教而视为荒唐无稽,且还一直强调“理”与“象”之间具有形上与形下的依存关系,故主张:“有是理,必有是象。”他对汉代象数易的执迷,多少抱有一点同情的理解态度。 <三>.从对易象的价值判断看;虞翻视易象如实象;认为可以具体把握与质实理会,并广作比类应用。王弼财视易象如比喻,认为可以籍以显示《周易》的哲理内蕴。朱熹则视易象如征兆,认为可以籍以显示人事之吉凶进退,但其启示意义必须符合理据,不可妄加附会。可见虞翻与朱熹都相当重视“象”在神道设教方面所具有的宗教启示功能,此与王弼仅仅标举“象”的哲学表述功能,实有不同。若就价值之衡定言,显然虞、朱二氏之看重易“象”,应较王弼为深为重。 <四>.从对易象的取从态度看:虞翻大方“取象”;他的眼目中似乎只有“象”。王弼则以“扫象”起家,他看重“意”实甚于“象”。朱熹为了排解象数与义理两派的偏执,强调“象不宜穿凿,亦不可遽忘”,乃是采取一种比较折衷的态度。 今人言《易》,仍然有人喜在“象”中神化其说,但也有人对它等闲视之,今由易学史中虞翻-,王弼、朱熹对易“象”取从态度的不同,应可给予我们以一个新的启示:(1)如果我们视《易》为哲学类书,则对易“象”的神秘义涵,按理便可不必过度钻营、吹毛求疵,其如王弼之“忘象”主张,可也!(2)如果我们视《易》为宗教类书,则对《易》的原始意义与占筮性质,便不可轻意略过,恐怕还需懂得实际的揲筮操作,才能落实它对人事界的指引功能。(3)如果我们视{易}为一部古代史籍,则当依其著成时代还其本来面目,并依历代易学史的演变,进探它在中国学术思想史上的地:位与价值。这么说来,我们现在究竟应该如何来看待易“象”?是采取经学的立场?抑或史学的立场?抑或哲学的立场?抑或宗教的立场?自然这是见仁见智的问题。但窃以为理念上实须先对《周易》“经”传”之间的关系,性质、成书经过以及历代易学史上的争辩有所认识,其次还需弄清楚自己的诠释角度,这样治《易》研《易》,才不致于治丝愈繁,而可予《易》以一个持平而客观的认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