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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白居易《甲乙判》语言的价值及其法文化精神(5)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北方教育 佚名 参加讨论
 第二,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尽管传统的礼法文化充满了人治的色彩,尽管白居易只是在做练习,但是,他在判词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正确把握处置分寸,不折不扣依律例法条进行裁判。在“得丁冒名事发,法司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声,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法司以乱法,不许”的判词结语中,明确指出对触犯冒名罪的丁:要“盍惩行诈,勿许拜真”,不能迁就枉法,法律应当至高无上,必须严格依法论罪。虽然丁为官口碑不错,有“美声”,但是,作者认为不能用所谓“政绩”来减免罪责,因为“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怀法实难”,这也是为了防止出现“逾大防而不禁”的后果。在判词中白居易进一步说明,任何人都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因为为官济世有所作为,违法犯罪,便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 
    第三,重官德,追求崇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非常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白居易作为虔诚的儒学后人,很注重个人的道德修养,同时也看重同僚们的为官之德。他和中国许多知识分子一样,当出现社会风气不正、吏治腐败之时,他们就很自然诉诸道德教化,企望提升官吏们的道德水准,因此,他在判词中充分运用这一法宝。如,在“得景为县官,判事案成。后,自觉有失,请举牒追改,刺史不许,欲科罪,景云:令式有文”的判词中,白居易高度赞扬了景“先迷后觉”、“牒举明无二过”勇于纠错的责任感和崇高的官德。“得乙为大夫,请致仕。有司诘其未七十,乙称:羸病不任事”判词,就是对乙的褒扬。唐朝规定七十岁是辞官归居年限。判词中的乙虽还未到退休的年龄期限,但自觉“疾疹所加,固难陈力”,不能胜任工作,不愿意空享君禄,提出辞职。这种遵循古训:“陈力就列,不能者止”的高尚官德,值得肯定和推崇。因为在当时,与此形成明显对照的是,有少数官员恋官贪禄,年老体衰依然据职占位不去,空享俸禄。白居易也曾在他的著名讽喻诗《不致仕》中,对此种弊政进行了直接揭露。 
    通览白居易的《百道判》,一股高扬礼法、推崇道德、悯天怜人的人文精神贯注其中,这是他的人生观、处世观一个体现。白居易认为:“治理国家有三个基本的凭藉,即刑、礼、道。三者性质不同,用途各异;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说:‘人之性情,君之土田也。其荒也,则薙(tì剃)之以刑;其嗣也,则莳(shì势)之以礼;其植也,则获之以道。故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始则失道而后礼,中则失礼而后刑,终则修刑以复礼,修礼以复道。’刑的作用,虽然是在丧失了道和礼的情况下才显示出来,但只要修其刑,即刑罚的制定和运用得乎其当,便可以达到恢复礼和道的目的。所谓‘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它们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都是极其明显的”。白居易所处的中唐时期,藩镇拥兵割据,宦官专政弄权,政治日益腐败,他站在同情百姓的立场,运用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写出了大量揭露弊政、抨击权贵、反映人民疾苦的诗歌,他的讽喻诗使“权豪贵近者相目而变色”、使“执政者扼腕”、使“握军要者切齿”,产生了深刻的社会影响。他在《轻肥》一诗中,运用对比的方法,写出了在宦官们食山珍、饱海味之际,正逢江南因旱情而“人食人”的惨象发生之时:“食饱心自若,酒酣气益振。是岁江南旱,衢州人食人”。在《杜陵叟》中,他竟然痛斥那些不顾农民死活只求自己升官发财的官吏们,是“虐人害物”的“豺狼”,能如此激烈地为农民鸣不平,表现出一个封建官吏难能可贵的胆识和不凡的勇气。因此,我们说,他在判词里所流露、所体现的鲜明的礼法文化精神,不是封建文人居高临下的一种姿态,也不是封建官吏的一种虚伪做秀,它是白居易一贯的人生态度的显现。这种打上封建礼教印记的法文化精神,依然具有现代意义——严格执法,作官为民,关心百姓疾苦。(作者:刘愫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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