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一词,最早由英国考古学家W.J.汤姆森提出。但作为规范性解释,其最早出现在1976年WIP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突尼斯版权示范法》中。早期的民间文学艺术采用了广义上的定义,包括传统部族的全部文化产物和文化结晶,涵盖传统部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所创造的全部精神成果。现在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WIPO的定义,WIPO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一个群体或者某些个人创作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传统文化艺术期望的全部文艺产品[11],其表达形态主要包括言语表达(如传说、故事、诗歌等)、音乐表达(如民歌、民间乐曲等)、动作表达(如民间舞蹈、仪式等)、有形表达(如雕刻、陶瓷、纺织、服饰等)。严格意义上讲,“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下属概念,但从理论层面上看,二者几近重叠,并无本质区别[12]。WIPO对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二者也未做出明确区分。同时,在特定语境下,传统文化表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也与二者作相同理解。 就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而言,三者虽存在适用和保护侧重点方面的差异,但同时具有以下共性:第一,所涉及的对象都属于某种意义上的“共同遗产”;第二,都属于群体智慧与贡献的结果,超越了知识产权所关注的个人智力成果范围;第三,每个主题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既有正规革新,也有非正规的革新(其中非正规的革新者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第四,对象和资源价值实现预期都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indefinitiveness);第五,都将随着自然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状态。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三者可以进行三位一体化地理解,比如民间文学艺术(民歌、民谚)从来就不曾“为艺术而艺术”,多数民间文学艺术的内容往往就是传统部族的生活经验和技艺诀窍的表达,同时,传统知识内容中也映射了传统部族所特有的遗传资源。正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曾作为广义的传统知识内涵之一,遗传资源也被视为与传统知识存在着千丝万缕、密不可分的联系。在WIPO专门委员会上,秘书处将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并行作为会议讨论的三大议题是有必要的。 作者:熊莹 李杨 李念秋 参考文献: [1]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86. [2] 马治国.西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200. [3] 皮连生.“论智力的知识观”[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7,(2). [4] 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90. [5] See CBD,Art 8(j). [6] WIPO,Intellectual Property Needs and Expectations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Holders:WIPO Report on Fact-Finding Mission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raditional Knowledge (1998-1999),Genera, April 2001:25. [7] WIPO/GRTKF/IC/3/9,2002:11. [8] 刘银良.传统知识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13卷[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230. [9] 杨明.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J].法商研究,2006,(1). [10] Graham Dutfield,Trade,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Biogenetic Resources:A Guide to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Landscape,国际 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EB/OL].网站http://www.ictsd.org/dlogue/2002-04-19/Dutfield.pdf,2008-06-23. [11] See “The Protection of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Expressions of folklore:Overview of Policy Objectives and Core Principles”, WIPO/GRTKF/IC/7/3. [12] 张玉敏.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J].法商研究,2007,(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