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经典《大学》和《中庸》都提出了君子要“慎独”,这或可作为CEO自我认知的另一个标准。“慎独”意味着当解除了一切外在监督和约束之后,一个人仍能律己,按照道德标准行事。 当我们把问题归结到公司的价值观时,如何来衡量公司的“利益”便成为焦点。因此,黎恩指出:“公司的管理者必须发展行之有效的道德管理技巧,财务分析必须加入道德元素。一言以蔽之,就是公司行为在确保财务利益的同时,更应该确保商业伦理的需求。” 几千年来,人性的弱点未曾改变,因此我们很难抛开社会背景和人文环境去要求“商业道德”。一个没有基本道德观念和法律体制的环境,商业道德根本无从谈起。史学家黄仁宇在研究英国历史时不禁纳罕:“这么一个文明守秩序、亲切善良的民族怎么可能被煽动去征服大半个地球,羞辱一半以上的种族,直到英国成为帝国主义的同义词为止?” 这可能与我们看到商业丑闻发生时发出的疑问类似,也让我们更多地考虑社会价值观与CEO行为准则间的关系。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时至今日,我们的社会仍能信奉“慎独”的话,如果“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能够被纳入现今的商业逻辑的话,商业道德将不再是我们讨论的话题。 在这其中,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关于商业道德的一切约束。除了关注那些丑闻的当事人的人性之恶以外,我们更需警惕弥漫于“局外人”中的对道德的漠然态度。大多数丑闻并非是单独发生的,总会有数个“从犯”牵涉于内,为什么他们会扮演“道德中间人”的角色,他们是如何让来自不道德的上级的命令,越过自己内心的道德底线的? 重要的原因就是,不道德的行为被具有权威的上级命令予以了合法化,对公司的忠诚战胜了对道德责任的忠诚,并且因为出现了大量的组织“中间人”——他们通常是严格遵守公司秩序并常常完美执行公司指令的员工。对于具体发生行为的人——比如做假账的会计或者生产有害产品的工人来说,他们会视此为别人的行为,而他自己只不过是一个实现外来意志的无可指责的工具罢了。 结果是,出现了大量无人会自觉去承担道德谴责的行为,从而使人人都可以逃避内心的道德不安。毫无疑问,为了驯服那些不道德的人,我们不仅需要严肃的法律、严密的公司监管和道德自律培养,还需要战胜我们内心的懦弱和道德漠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