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讲:葛荣晋,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国学院教授,中华孔子学会副会长,中国老子道文化研究会顾问,日本老子学会顾问,香港大学、香港道教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文化研究院荣誉院士,马来西亚孔学研究会和南方学院学术顾问,国际儒学联合会理事。 “方圆之道”源于《道德经》第五十八章。老子云:“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在老子看来,任何事物都有一个质的规定性,它的存在和变化都有一个许可的极限。 “方”、“廉”、“直”、“光”虽是好的品格,但也可能向“割”、“刿”、“肆”、“耀”等坏的方向转化。所以,深明大道的圣人能够以“道”自律,对自身的品格进行调节,控制在“不割”、“不刿”、“不肆”、“不耀”的限度内,真正做到“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才是达到为人处世的最高圆通境界。 “方正”品格的极限是“有割”,品行方正虽好,但不能以过度“方正”而伤害他人,应随俗方圆;“廉洁”品格的极限是“有刿”,反对贪污腐化虽好,但也应避免刺痛他人,失去群众基础;“正直”品格的极限是“有肆”,行为正直虽好,但不可放肆,任意行事,应学会尊重他人;“光彩”的极限是“有耀”,处境光彩虽是好事,但不能以此炫耀自己,刺痛别人眼睛,使人无法亲近。它们一旦超出了这个限度,突破了它的临界点,事物便丧失了原有的质而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一切矛盾都是相互包含、互相渗透,彼此之间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和趋势。 “方圆之道”是一种为人处世的妙方,它的基本含义是“做事要方”、“做人要圆”。人活一辈子,无非是“做人”与“做事”两件事。做事难,做人更难。恰到好处地做好这两件事,需要极高的素质,很高的悟性和技巧,这是做人的高尚境界。 做事要“方”也要通情达理 所谓“做事要方”,是说做事一定要遵循规则或规矩,切不可胡作非为。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求人做事既不能违法,也不能缺德,切不可逾越“法”与“德”雷池一步。 每一种社会职业都有自己的特定行规。如“诚信”是商道的基本法则,遵之,一诺千金,为商必成功;违之,行欺诈,玩伎俩,失信于人,为商必失败。“洁”是做官的基本原则,要求做官者不能以权谋私。遵之,即是清官;违之,即是贪官。“求是(追求真理)”是学者的基本要求,遵之,积薄成厚,必有成就;违之,沽名钓誉,必成笑柄,不为人齿。 “做事要方”虽好,但也要“通人性”、“合人情”,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情味,做到方中有圆,才是人生的大智慧。据《汉书·吴佑传》记载:“安丘男子毋丘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安丘官员追至胶东将其抓捕归案。如何法办呢?吴佑认为,从孝道角度,“子母见辱,人情所耻”,杀人是可以理解的,“刑若不忍”。但是“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必须按国法处以死刑。在“法”与“情”的两难之中,吴佑在执行死刑上,采取了一种为毋丘长“留后”的灵活方法。吴佑问毋丘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也。”于是将其妻带至监狱,“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丘冬至尽行刑。”这就使“法”与“情”达到了圆通境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