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国子监学生的控制十分严格,顺治初年颁布国子监学规18条。康熙年间又以《圣谕》的方式颁布《圣谕十六条》,雍正二年(1724)又将《圣谕十六条》修定为《圣谕广训》,用以约束学生。并规定,每月初一、十五必须将国子监学生集中在一起,由教官宣读。这十六条规定是: (1)敦孝悌以重人伦, (2)笃宗族以昭雍睦, (3)和乡党以息争讼, (4)重农桑以足衣食, (5)尚节俭以惜财用, (6)隆学校以端士习, (7)黜异端以崇正学, (8)讲法律以儆愚顽, (9)明礼让以厚风俗, (10)务正本以定民心, (11)训子弟以禁非为, (12)息诬告以全善良, (13)戒逃匿以免株连, (14)完钱粮以省催科, (15)联保甲以弭盗贼, (16)解仇忿以重生命。 这个学规具有一般学规的共同特点,如道德人伦、勤劳节俭、和睦友爱、端正风气、遵纪守法等。这些内容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以特定的封建礼教、法制纲常为内涵的。作为中央官学,学生都是趋近成熟的知识分子,因此作为学规的核心则是“黜异端以崇正学”,“务正本以定民心”。这实际上是以宋明理学为正宗,排斥一切非儒非理学说,特别是有害于清朝封建统治的异端思想,用此箝束学生的思想,达到用封建礼教教化士民的作用。为了严格贯彻学规,康熙四十一年 (1702)特制《训饬士子文》颁发礼部,令礼部刻于石碑,立于太学,表示“再加严饬”,令学生“敬听之”,“长列宫墙,朝夕诵读”,“恪遵明训”。对“招呼朋类,结社要盟”之辈训斥尤为严厉,并警告这类学生“名教不容,乡党弗齿”,如不痛加改省,“勿谓朕言不预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