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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科场作弊及防范措施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文汇报 佚名 参加讨论

    唐代正值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也是科举考试处于逐步完善与发展的重要阶段,纵观唐代科场中出现的作弊现象林林总总,令人震惊,与此相适应,唐代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杜绝科场作弊。
    达官显宦徇私舞弊
    在唐代科举考试中,一些达官显宦往往出自私利从中进行干预,影响了正常的科举考试秩序。正如后人所评论的。“唐世科举……亦或胁于权势,或挠于亲故,或累于子弟,皆常情所不能免”,在正式考试之前,其去取高下固已胸有成竹。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指的都是朝中重臣或权贵,以及与科场主持者有直接关系者,而与寻常百姓或一般考生没有直接联系。为了使自己的亲故、子弟在科举考试中金榜题名,有的权势者直接向主考官施加压力。达官贵族在科场上徇私舞弊的情况在唐代相当严重。
    唐玄宗时宠臣外戚杨国忠之子杨暄“学业荒陋”是朝野皆知的事实,参加明经考试理所当然在被“黜落”之列。但是“恃势倨贵”的杨国忠并不甘心,他对知贡举者达奚珣进行迫胁。慑于杨国忠的淫威,达氏不但不敢按实际水平判杨暄名落孙山,而且定其为上第。这成为唐代科场考试中的一桩丑闻。
    实际上,在唐代进士等科在考试之前就已经内定名单乃至名次的现象,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这就连当朝皇帝也清楚“每岁策名,无不先定”的事实。因此,在“未引试之前,其去取高小,固已定于胸中矣”的说法,是有一定根据的。
    贿赂公行,以求登第
    唐代举子能否在竞争激烈的科场中取得功名,主考官所起的作用非常大,于是一些有经济实力者便不遗余力地向主考官行贿。
    唐代科场中行贿丑闻时有发生。唐高宗龙朔(661-663年)年间,知贡举董思恭因接受考生贿赂而成为朝野议论的重要新闻之一。当时还出现的一种现象是,一些有权势和富有者专门向主考机构或主考官行贿,应试者如果不走其后门,则很难指望在科场上成功。如当时的王崇、窦贤二家势力很大,他们也对干预科举非常感兴趣:“以科目为资,足以升沉后进,故科目举人相谓曰:‘未见王、窦,徒劳漫步’”。唐玄宗时长安(今陕西西安)巨富王元宝、杨崇义、郭万金等,“各以延纳四方多士,竞于供送”,“朝之名僚往往出于门下,每科场文士集于数家,时人目之为豪友”。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如果应试者不向主试机构或主试者有所表示,反而成为一种不识时务的反常现象。
    明码标价,买卖出身
    尽管唐代中期以前科场行贿受贿现象比较普遍,但这毕竟还不是公开行事,而到唐后期,随着吏治腐败和社会动荡的加剧,科场行贿受贿的丑闻更加普遍,科场中竟然明码标价,出现了买卖出身的情况。唐肃宗至德二年(757年)七月,政府明文规定举子只要纳钱百千文,就可以给予明经出身。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视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对科场帖经、对策程式有所了解,且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可根据情况减少二十千文;对曾经参加过省试而落榜者,并且有一定凭证,就可以减少五十千文;若精识文字者,依据原规定出百千文;如果是“未曾读学不识文字者,加三十千”。分门别类,明码标价,俨然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当时寒窗苦读十年的举子,一定对此只能是无奈与不屑一顾。
    可见当时只要出钱若干,就可以获得明经出身,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这虽然与当时在藩镇割据形势下唐政府财政捉襟见肘不无关系,但科举下滥则是其最根本的原因。科场腐败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泄漏试题
    泄漏试题一般是主考官徇私情而为,这在唐代科场中屡有发生,但因涉及面小,且主考官往往正得到皇帝的宠信,被揭发者只能是挂一漏万。
    唐高宗龙朔三年(663年)董思恭知贡举,他在接受应试者的贿赂后,便泄漏了进士策问试题。后来事情暴露出来,三司审问,使得董思恭声名狼藉,并对其进行了公开审理。初判朝堂斩决,后因董思恭临刑告发别人,在武则天提倡告密之风盛行的情况下,被免死,配流岭表。这是唐代科场中主考官因泄漏试题所受处罚最为严厉的一次。唐宣宗大中二年(848年)礼部主持进士科考试时的题目是《白雪起封中赋》,实际上在开考之前早就泄露给了考生。大中九年(855年),制举“宏词”时曾经“漏泄题目”。后有人弹劾此事,主考官四人因此而受到降职处分,及第者均被下第除名。实际上泄漏试题被曝光者只占其中的一小部分。
    身藏夹带
    夹带是任何时期考试作弊中最普遍的内容之一,夹带在唐代科场中有专门的称呼“书策”:“挟藏入试,谓之书策”。可见夹带在当时的科举考试中是比较普遍的。即使今天所曝光的考试作弊中也以夹带居多。
    唐玄宗天宝十载(751年)九月,皇帝亲御勤政楼试“怀才抱器科”,考生中居然有人在皇帝眼皮底下“私怀文策”。有人还伪造堂印,传递标准答案。
    冒名顶替
    在唐代科举考试时,一些本无才学的人钻考场检查不严的空子,或找人冒名顶替,或是通过向主考官行贿、说情后,找替身代考。因此,唐代有“伪立符告者”,有“接承他名者”,有“远人无亲而买保者”,有“试判之日求人代作者”,其假滥不可悉数,冒名顶替在科场考试中相当普遍。唐宣宗大中九年(855年)省试时,礼部贡院就当场抓住过明经科应试者黄续之、赵弘成、全质等三人伪造堂印,黄续之等人还伪着绯衫,准备混进贡院,顶替虞蒸、胡简、党赞等三人应考,并可得到1600贯文的代考报酬。据说当时“非正身”是考场中冒名顶替者的专称,民间流传有“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的说法,其比例是相当高的。
    唐代防范考场作弊之对策
    唐代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考场作弊,以保证科举考试功能的正常发挥。唐代防范考场作弊的对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考试纪律
    为了防范考场作弊,唐代政府令有关部门严格考试纪律,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措施是棘围截遮。为了严格纪律,表现出考场的严肃性,贡院外悬挂着考试法规,要求应试者必须熟知具体条文。开考之日,考场周围布满卫兵及棘墙,严禁主考官、举子以外的人出入。
    唐玄宗天宝十载(751年)九月,举行制举“怀材抱器科”,发现有考生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私藏夹带者。事发后,当事者被处以停考三年的处罚。中唐以后,进士科在试杂文时,备有书策供考生参考并成为定制,除此之外严禁挟藏其他任何书策入试。当时的检查工作非常严格,甚至出现了令“内人于门搜索怀挟。至于巾屦,靡有不至”者。另外,还严格规定了交卷的具体时间,时间一到便强行收卷。一般情况下考试以一日为单位,若时间不够,准许以燃三支烛为限,故在当时有“三条烛尽,烧残举子之心”的说法。
    因为考场泄漏试题往往与主考官有关,为了杜绝泄漏试题,唐代曾经在科举考试中实行了“锁试官”制。“锁试官”制有效防止了命题者与考生在考试之前互相通气,这是一种比较科学有效的方法,即使今天仍然被广泛应用。
    实行回避制
    针对主考官常对其亲故徇私情的现象,唐代开始在科举考试中实行回避制。按当时的规定,凡是主考官的亲属中有应试者,则根据情况实行“奏移制”和“别头制”。即先由礼部委派郎官主持知贡举亲属的考试,及第者再由尚书复试确定,最后别奏上报,这就是所谓的奏移制。别头制则是由考功员外郎主持,侍郎复试的一种回避考试制度。有时干脆由皇帝“亲自考试,用绝请托之门”。为了实行科场考试的回避制,诸如皇帝“多自出题目”、皇帝“每年皆恩赐题目”之类的记载,在唐代常见于史书。
    唐代在科举考试中实行的回避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主考官和考生的作弊,但是这在实际中的效果并不理想,正如柳宗元所指出的,“初礼部试士,有与亲戚者,则附于考功,莫不阴授其旨意而为进退者”。
    实行复试制
    唐代前期的复试属于特例而非常态,随着科举考试的逐渐成熟,复试制随之而成为一种定制。
    唐玄宗开元(713-741年)时,规定礼部考试结束后,再送中书门下进行复试。实际上这样的复试持续时间并不长,旋即停罢。
    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敕令礼部,从此以后“考试如才堪及第者,送中书门下重加考核”。唐德宗甚至曾经亲自主持科举考试,文宗也是“所司进所试卷,披览吟诵,终日忘倦”。这种情况主要指主动复试或皇帝亲自主试,以绝考场作弊。
    一般情况下进行的复试却是因揭露考场舞弊案后的被动复试。
    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钱徽主持科举考试,进士科放榜时14人及第。先是段文昌、李绅等人曾经请托钱氏,而他们却榜上无名,权贵李宗闵之婿苏巢、杨汝之弟杨殷士均金榜题名。于是段文昌、李绅等人便联名奏报穆宗,揭发钱徽受人请托之事。唐穆宗遂诏令王起、白居易等主持复试,复试的题目是《孤竹管》赋、《鸟散余花落》诗等。其
    结果是及第者中的10人落第。从这次科举考试风波中可以看出,复试要较正常的考试严格得多。
    实行弥封制
    唐代一度实行的所谓弥封制也就是后来的“糊名”制,其主要用意是判卷者无法得知应试者的姓名,以防止考生与主考官的作弊。弥封制主要用于制举及礼部铨选,是防止考试作弊的重要方法之一,时至今日依然在考试中被广泛使用。
    制举是由天子亲自主持考试或以他的名义举行的考试。凡这样的考试一般令考生“糊其名于中”。弥封制在终唐之世都比较流行。鉴于吏部考试发现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者、“不可悉数”的现象,武则天“乃令试日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糊名自此始也”。至于考试中出现弥封制是否始于武则天,尚待进一步考证。
    处分科场作弊者
    为了保证科场考试能够将有真才实学及具有封建道德的举子选拔出来,唐代明文规定对于在科场考试中的作弊者及其责任人给予严厉处罚。
    唐代法律明文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议》解释贡举须“皆取方正清循,名行相副”者;若“非其人,谓德行乖僻,不如举状者”,即使已经榜上有名,也要“退而获罪”;如果德行没有大的问题,“惟试策不及第,减乖僻者罪二等”。唐代法律对于贡举人的条件和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的处理十分清楚且具体,其中考察时将思想品德置于基础知识之上。
    (魏明孔)
    摘自《趣味考据(三)》  王子今编  云南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
    作者:王子今;魏明孔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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