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一年的八月初四日(1905年9月2日),清廷下诏废止科举制度,距今年恰好是一百年的时间。但从清末开始,科举制度的合理因素都淹没在学者和政治家的激愤言论之中,人们对科举制度的认识也一直呈现出明显的偏颇状态。为此,笔者在本文中重点介绍和评述历朝历代为保证科举选材的公正性而制定的各项关防制度,希望能借此让人们对科举制度 的真实面目有更多的认识。 一、糊名与誊录制度的建立与推广 糊名在宋代常称为“弥封”,就是要把试卷卷首的考生姓名、籍贯和初定等第都要封住或者裁去,以防评卷官徇私作弊。糊名法创立于武则天即位初年,但没有在科举考试中普遍使用。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将作监丞莆田陈靖上疏,建议在科举考试中使用糊名办法,得到宋太宗的采纳。真宗大中祥符元年 (1008年),糊名法在省试中开始实行。采用糊名法以后宋真宗高兴地对宰臣王旦等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1〕 糊名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客观评卷、公正选拔人才。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中说:“本朝进士,初亦如后制,兼采时望。真宗时,周安惠公起,始建糊名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但因为不再考虑考生平时的真实水平和道德表现,只重考试成绩不重品行,导致进士及第者也不一定是众望所归者的弊端。但是,从科举制度保证公正性的角度而言,糊名的优点是明显大于其局限性的。 北宋国子监学生郑獬的遭遇就与糊名直接相关。郑獬曾求学于湖南湘阴县的笙竹书院,后来成为国子监生。据沈括的《梦溪笔谈》卷九记载,国子监选拔考生时,郑獬的成绩只排在第五位,心高气傲的他十分不满意自己的名次。按惯例,被录取的考生要向国子监祭酒写信表示感谢。而郑獬则在写给国子监祭酒的信中大发牢骚,宣称自己“李广事业,自谓无双;杜牧文章,止得第五”,并将国子监祭酒比作劣等的驽马、挡路的顽石,而将自己比作千里马、巨鳌。国子监祭酒看了以后,暴跳如雷,恨得咬牙切齿。郑獬殿试时,考官恰恰就是那位国子监祭酒。这位考官发誓一定要让他落榜,因此他特地在众多的试卷中找到一份文笔极像郑獬的卷子,毫不犹豫地将这份试卷淘汰掉。但是阅卷完毕拆封以后,这位主考官发现被淘汰的试卷根本不是郑獬的,而郑獬则高中状元。糊名制度的实施是郑獬能逃脱国子监祭酒报复的关键,这也说明糊名是使科举制度走向公正的重要一步。 与糊名帮助郑獬一举成名不同的是,作为苏门六君子之一的李廌则因为糊名而名落孙山。据《鹤林玉露》记载:元祐中,苏轼主持礼部考试,他想让李廌考上。在举行考试之前,苏轼特地写了名为《刘向优于杨雄论》的文章送给他。苏轼托李廌的朋友将文章送往李家。而李廌恰好有事外出,他的仆人将苏轼的文章放在桌子。送书信的人离开不久,章惇两个儿子——章持、章援来李家拜访,看见放在桌上的文章,喜出望外,就占为己有了,并回去认真揣摩。李廌回家之后,不见苏轼的文章,心中怅惋不已。考试时,试题果然与苏轼所写的文章十分类似。章持、章援模仿苏轼的文章挥笔而就。而李廌则因心情烦闷而表现不佳。苏轼认为第一名肯定是李廌,等评阅完考卷拆号时,第一名却是章援,而文笔与章援相同的章持则排在第十位,李廌最终落第。苏轼为此事懊悔不已,作诗送给李廌:“平生漫说古战场,过眼空迷日五色”〔2〕。如果不是糊名,李廌是肯定高中榜首的。糊名之后,评阅考卷者只能依据程文定等第,这说明糊名法对科举公平取士的贡献是相当大的。 糊名与誊录实行以后,使庶族与士族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以期在科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他们之间贫富、贵贱的等级界限,使 “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取舍原则有了制度上的保障。有一次科举发榜后,真宗问王旦,在及第人中“有知姓名者否?”周围回答:“人无知者”〔3〕。糊名誊录之后,由于完全是以文取人,这样也就失去了结合考生的平时表现进行录取的优点,当时就有人对此提出批评,据《吹剑四录》载:“唱名状元严州方梦魁,赐名逢辰,右足跛,左目瞽。第四名川人杨潮,南省元泉州陈应雷皆瞽一目”,认为这是糊名考校所带来的消极结果,影响了科举考试的声誉。但从这一史料记载的结果来看,方逢辰虽然有身体的缺陷,但他是南宋末年著名的思想家、教育家,著有《孝经解》一卷、《易外传》、《尚书释传》、《中庸大学注释》等学术著作。这一史料既反映了糊名誊录制度在宋代科举考试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行,也表明实行糊名誊录之后,科举考试的选拔功能并未受到影响,依然能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 客观地说,糊名、誊录只是防止舞弊的重要手段,不可能完全杜绝科场舞弊的发生,考官和考生之间仍然可以通过做暗记的形式作弊,这就是所谓的“关节”。清代通关节的技术也随着科场规制的严密而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还出现了一个专门术语“用襻”,“襻”就是旧时衣服上扣住纽扣的套。往往约定的暗号为两个字,好像古代衣服上的襻扣。钟毓龙《科场回忆录》载:杭州有个叫冯培元的探花,为了报答曾经资助他完成学业的富人的厚恩,想让这位富人的儿子考上,就帮他与人约定在答卷中写两个“襻”字,富人得到“襻”字以后,心花怒放,特意以重金聘请一位誊录书吏来誊录试卷。考试结束后,富人又热情款待誊录书吏。在酒酣之际,这位誊录书吏得意洋洋地向富人邀功,说发现试卷中有两个字不通,帮着改掉了,而这两个字恰好是用于通关节的“襻”字,这位富人舞弊的目的也就落空了。 二、考官选聘与管理 科举考试的主考官称作“主司”、“主考”、“主文”、“有司”等,负责科举考试的命题、阅卷和确定录取名单,是科举公正取士的关键人物,一般由进士出身的高级官员担任,这是历代都遵循的惯例。 唐代科举考试最初是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但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改为礼部侍郎担任。与唐代主考官是一个专门职位不同,宋代以后主考官逐渐改为临时派遣,皇帝的文学侍臣,如著名文学家欧阳修、苏轼、梅尧臣都担任过这一职务,他们的品级大多高于礼部侍郎。明清时期进一步提高了主考官的品级,清代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基本上是一正一副两位,都由皇帝从翰林及进士出身的官员中选派。会试主考官称为总裁。会试总裁,清初由内阁大臣大员担任,二至七人不等,咸丰后定为四人,一正三副,由进士出身的大学士、尚书以下,副都御史以上的一、二品官员担任。乡、会试的正、副主考,均为临时差使,没有任期,考试结束以后即归原职。 除主考、同考之外,还有监临、监试和提调等负责考试事务的官员。 从考官的选聘历史来看,历代王朝对于考官的选聘是逐渐严格的,由皇帝直接任命,并形成了一套任命程序。不仅如此,担任各级考试官员的品级和地位也呈上升趋势。这既反映了科举考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又使科举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得到了体现。这是从考官这一环节保证科举公正性的重要努力。 由于考官是命题、阅卷和确定录取名单的负责人和执行者,加强对考官的管理是防止科场舞弊的重要环节。从唐代后期开始,对考官实行锁院制。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正月,翰林学士苏易简被任命为主考官,“既受诏,径赴贡院”,并且将贡院锁起来,以杜绝请托。这是宋代锁院制度的开始,此后成为定制。据《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条记载:朝廷在任命主考官和其他考务官员的时候,要求朝廷官员到朝堂等候命令,命令下达之后,“其知贡举、监试、主文,并带羞帽,穿执乘驭,同考试等官,迎下贡院,然后锁院,择日放试”。主考官入贡院之后,直至考试结束、定出等第名次以后才能出来,少则三五天,多则五十多天。而殿试一般锁院三日。锁院期间,不能会见亲戚朋友,也不得与贡院外有书信联系,主要是防止泄露考题、通关节等科场舞弊行为的发生。 尽管如此,锁院制还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考官舞弊,特别是对考官在被任命之前与考生约定是无法控制的。据《邵氏闻见后录》卷二十载:宋代翰林学士杨大年在没有出任主考官时,有一些想参加科举考试的同乡来拜访他,并对他说:“学士必持文衡,幸预有以教之。”其同乡希望他能透露些考试的消息。杨大年一听,十分不高兴,就起身离开,一边往屋里走,一边说“于休哉”。当年科举考试,杨大年果然被任命为主考官。考试的结果是“凡程文用‘于修哉’者皆中选”。而当时在场的同乡有一半人根本没在意杨大年说“于休哉”暗含的意思,后悔不已。 在科举考试中,不仅与考官关系密切者是舞弊的高危人群,皇室宗亲也是有机会与权势获得考官偏袒的群体。北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开始,对皇室宗亲实行另外考试,这种考试称为“宗子试”,参加的对象为皇帝五服(是指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和自己五代)之外的亲属。尽管宗子试的录取比例比较大,但也说明了封建王朝努力维护科举取士公正性是有一定真实性的,不仅防范考官子弟、亲戚等作弊,对于皇族子弟的科举考试也实行严格控制。 明清时期对考官的限制则进一步加强,清代乡会试对入闱官员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入闱官员主要包括乡会试的内帘主考官、房官、内监试、内掌收,外帘知贡举、监临、提调、监试、外收掌、受卷、弥封、誊录、对读、供给等负责考务的官员。入闱官员应根据这一规定自行开出应回避的考生的姓名,由主考官核实以后进行公布,点名时去除有关考生的姓名,不准该考生参加本科乡会试。如果不主动开列姓名而自己的亲属又被录取的考务官员,除自己要被革职查办以外,该考生所获得的功名也要取消。鉴于江南乡试包括江苏和安徽两省的考生,对分属于两地的地方官员亲属的回避更为严格。清代科举回避制度涉及面之广、制度之严密是前所未有的,正如有学者所言:“清代科举因袭明朝,但其回避规定更加详密,可谓‘设法防闲,纤悉具备’。”〔4〕 三、阅卷的管理与监督 明清科举考卷的评阅程序非常严格。外帘官将糊名、誊录和对读之后的朱卷送入内帘之后,负责评阅的内帘官员就开始工作了。在阅卷工作开始前,主考官按一定数量将考卷分 成堆之后,按照抽签的方式分给各位具体评阅的房官。而评阅试卷的房官事先并不知道自己应评阅哪些试卷,房官与试卷都是临时匹配的,以防止由于请托而打人情分。阅卷时房官只能评阅所分给的试卷,不得干预其他人阅卷,或互相抽看,房官之间也不能私自谈论试卷的内容,其目的在于避免房官之间互相串通舞弊。在评阅试卷时,试卷的“去取权衡专在主考”,而各房官的职责就是向考官推荐优秀的试卷。房官将自己视为上等的试卷用蓝笔加标记之后,推荐给主考官,称之为“荐卷”,也称为“出房”。如果某考生的二、三场试卷特别出色,而第一场试卷未经推荐的,还可以补荐。正副主考官先审阅头场的“荐卷”,然后再看二、三场的,然后综合三场的成绩决定是否录取。由于明清时期历来就重视代圣人立言的八股文,而头场就是考八股文,因此头场八股文水平的高下就成了能否录取的关键了。 为保证房官阅卷的质量,房官和主考官还要在没有推荐的试卷上加简单的批语,以说明没有推荐或推荐不录的理由。为了保证不因遗漏好试卷而使有才华者落榜,主考官还要在落卷中寻找好试卷,称之为“搜落卷”,或称“搜房”。岳麓书院的学生左宗棠参加湖南乡试时,就是通过“搜落卷”被录取的。为防止主考官在评阅考卷过程中的随意性,房官在推荐试卷时可以坚持自己的意见。如果房官举荐的考卷被主考官否决,他可以再次推荐,称为“抬”。若这份试卷多次被房官推荐,而又多次被主考官刷下来,就称之为“抬轿子”。落榜的考生可以在发榜后的十天内,顺天在顺天府、各省在布政使的公署查阅试卷,考生还有申诉的权利。雍正八年(1730年)规定:如果阅卷有不公正的地方,允许下第考生上告。这种做法类似于我们现在高考分数公布之后,考生可以申请查阅试卷。这是对考官认真评阅试卷的严格监督。 为明确主考官及相关考务工作人员的责任,清代科场严格规定不同性质的工作使用不同颜色的笔,如乡、会试内帘主考官用墨笔,房官用蓝笔,内监试用紫笔,内收掌及书吏用蓝笔;外帘工作人员也用不同的笔色:知贡举、监临、监试、提调、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外收掌官都用紫笔,誊录书手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并严格规定各种颜色的笔不能混用。正如商衍鎏先生所说:“以用笔之颜色,明所负之责任,防微杜渐,用意至深。” 尽管如此,在括帖之风盛行的明代,考官偶尔也不能发现考生试卷中的问题,甚至完全是抄袭的文章都不能识别的事例。《万历野获编》卷一六载: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会试,有一位邹姓考生的考卷被房官荐为榜首,但其他房官认为取为会试第二名比较恰当。放榜之后,邹姓考生还大为不满。试卷公布之后,社会一片哗然,“有言前场七艺,尽录坊刻,自破承至结题,不易一字”。尽管这是考官评阅考卷时的失职,但明代的选本汗牛充栋,考官们不可能看到所有的坊刻本文章,出现这种情况也是在所难免的。由于坊刻本所选的是历代科举考试成绩优秀者的文章,不同的房官都能从数量众多的试卷将其挑出来,恰恰也说明八股文有利于考官阅卷,这也可以反映出考官阅卷是公正的。 为保证考官阅卷的公正性,清代还要磨勘试卷,即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检查,其目的在于“防弊端、正文风、所关綦重”。并制定了被《清史稿》称为 “禁令之密,前所未有”的磨勘条例。按照《钦定礼部则例》的规定:直、省乡试发榜以后,监临、提调等将朱卷、墨卷一同封好加印以后,与举人试卷一起限时解送至礼部,并对解送的时间有明确规定,山西、山东、河南限二十日,陕西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湖北限五十日,福建限七十日,广东、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限九十日。顺天乡试及会试考卷由提调封好之后,于发榜的当天送交礼部。然后,由皇帝选定科甲出身的京堂科道官员四十人进行磨勘,磨勘官要回避本省试卷。 磨勘时,要检查出题是否有纰漏或过错,并对命题时的纰漏和过错的处罚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内帘官评阅试卷也进行严格检查,并规定了各种处罚措施。如朱卷内,主考、房官应通读圈点。如发现房官没有通读圈点者,降职一级。如主考官没有发现房官的这种行为的,扣发俸禄一年。在评阅考卷过程中,如果房官对于考卷文章的圈点有错误者,扣发房官俸禄一年。如主考官没有纠正房官的错误,扣发俸禄六个月。主考官和房官没有按照规定用不同颜色的笔,主考、房官和内监试官都要扣发俸禄一年。朱卷内如有用墨笔添改的,责任在主考官;有用蓝笔添改的,责任在房官。磨勘官查明确是何人的笔迹之后,该人都要被降三级官职。对于外帘官工作的磨勘,主要集中在誊录、对读等直接接触试卷内容的工作上,如弥封所漏印卷上条记及错印卷面籍贯,弥封所的负责官员要扣发俸禄三个月。誊录生誊写朱卷时,通篇潦草,就要严格追查选送誊录书手官员的责任,并进行严厉处罚。对读生在对读过程中发现了错误而自行改正时,应用赭黄颜色的笔。如误用紫色笔改正,则要扣发对读所官员的俸禄三个月。此外,磨勘官还要复查考生的试卷,防止有考生冒名顶替。 不但磨勘官员要检查乡、会试的工作,清代还通过复勘对磨勘官的工作进行严格检查。试卷磨勘完毕以后,选派本科考官之外的由内阁、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堂衔的官吏担任复勘大臣,对磨勘后的试卷再次进行严格检查,以防磨勘官员徇私舞弊,并对磨勘官的舞弊行为的处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清代磨勘制度是对考务工作的严格检查,使包括内、外帘官在内的入场官员都能严格地遵守科场条例,公正取士,这是防止科场腐败的有力监督机制。正如《清史稿》卷一百零八《选举志》:“盖自磨勘例行,足以纠正文体,抉剔弊窦,裨益科目,非浅鲜也。”但严密的磨勘制度的负面影响就是使主考官只选四平八稳的答卷,士人答卷也是以符合要求为最高追求,使士人的创造力受到了压制。乾隆帝曾经试图消除这一弊端,他说:“嗣后乡会典试诸臣,务择清真雅正、文义兼优之作,为多士准绳,不得为磨勘周详,反以庸才塞责。”〔5〕但这种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性改观。 四、严苛的贡院搜检 贡院即贡士院,又称“棘闱”、“棘院”,是举行科举考试的专门建筑。唐代科举考试时并没有专用的考场,省试一般在吏部南院举行。宋代以后,不仅省试时建立了专门的贡院,而且各州郡也建立了各自的贡院,结束了以往州郡解试临时借用官舍或学校等建筑的局面。为保证公平取士和贡院的考试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舞弊的发生,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贡院规制的建设和执行,其中对士人进入贡院前的搜检近似严苛,其目的在于将各种舞弊行为限制在考场之外,力争贡院竞争的公平性。 考生进入贡院之前必须经过点名识认和搜检,这两道手续是科举考试条规的重要组成部分。点名是保证科举取士不发生代考的关键。由于古代没有诸如照相、指纹识别等现代技术,即使考生在报考时,投递“识认官印结”,相当于我们现在的身份证或准考证,但还是需要识认官临场识认,以防冒名顶替入场。这些识认官的姓名都汇总到乡会试的点名册上。在乡、会试点名入场之前,各识认官都要到场,如果不到,除了要将该考生的试卷纸扣压以外,识认官员还将受到严厉处分。明清乡、会试时,识认与点名同时进行。如果查出请人代考,则将请人者与代考者一同问罪。在点名同时,考生还要领取考试用纸。每场考试都是在前一天点名,从黎明前开始,到傍晚结束。点名识认之后,考生就要接受两道极为严格的搜检。 如前所述,唐代科举还包含有荐举的成分,贡院搜检还相当宽松。随着科举制度的不断完善,宋代开始重视贡院的搜检,防止考生夹带舞弊。少数民族政权金朝的搜检要比赵宋王朝严厉得多,考生入闱之前要进行严格的搜检,甚至一度采用“解发、袒衣、索及耳鼻”的手段,这种相当苛刻的纪律遭到大臣和应试者的反对,认为这是对读书人的不尊重,不少应试者拒绝参加考试。为此,朝廷对搜检的手段作出了改革,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让举子在入场前沐浴,更换上由官方统一提供的衣服。这样在防止夹带的同时,也尊重了士人的人格,达到了“既可防滥,且不亏礼”的良好效果,这种防止作弊的办法在中国科举史上也是十分独特的。 明初会试的搜检较为宽松,据说明太祖朱元璋曾经说过:对于这些读书人没有必要像对待盗贼一样来对待他们。搜检在会试中没有得到实行,会试也未设立搜检官。至嘉靖末年,由于“时文冗滥,千篇一律,记诵稍多,即掇第如寄”。这为举人夹带舞弊提供了条件,于是不少举人就将以前的八股文抄在小本之上,挟带入考场。至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规定:举人入贡院时,必须严格搜检;如有怀挟或委托他人夹带文字进入贡院,一经查出,要在贡院前示众一个月,取消举人功名。这成为明代会试搜检的定制。他们也必须被解衣脱帽,且一搜再搜,明初统治者对士人的优厚待遇也从此消失了。《万历获野编》记载了一个叫邵喻义的举人在搜检过程中的遭遇: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丁未科,浙江人邵喻义是一个有才华的读书人,他参加第三场考试时,试图将自己所编纂的书带入考场时,与搜检的军士发生了争执,军士认为他是携带舞弊,引起邵氏的愤怒,双方发生扭打,邵氏被搜检军士捆绑起来,内监试御史李时华命令军士脱去其上衣,痛打二十棍之后,绑在贡院前示众。尽管依据当时的科场条例,邵氏的行为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夹带,但无人敢为之申辩。 而乡试、童试的搜检自明初就十分严厉。明末制艺文大家艾南英久困科场,他说:“为诸生者二十年,试于乡闱者七年……备尝诸生之苦,未有如予者也。”他描述参加学政主持的院试点名、搜检时士人的丑态和痛苦:考试那天,考生站立在“冰霜冻结”的门外,而学政则穿着华丽的衣服坐在考棚大堂之上,还是 “灯烛围炉,轻煖自如”。搜检开始之后,考生则在露天之下解开衣服,左手拿着笔砚,右手提着考篮,等候郡、县官员的点名。点名之后,慌忙跑至学政前面。每一名考生由二名军士进行搜检,“上穷发际,下至膝踵,倮腹赤踝”,这样搜检数遍之后,即使身体再强壮的考生都是冻得“齿震悚栗,大都寒冱不知为体肤所在”。艾南英还说乡试的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至入乡闱,所为搜检、防禁、囚首垢面、夜露昼曝、暑暍风沙之苦,无异于小试。”〔6〕可见明代严苛的搜检虽然是保证贡院纪律的有效措施,但也对考生的身心造成了不小的伤害。 随着科举制度地位的提高、科场竞争日趋激烈,清代科场的舞弊行为也层出不穷。自清初开始,朝廷就制定了严格的搜检制度,《钦定礼部则例》规定:“令搜检人役两行排立,士子从中鱼贯而入,以两人搜检一人,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如有怀挟,即将本人照例枷革。” 为解决怀挟这一弊端,乾隆下令有关官员制定更加严格的搜检措施,特别是对考生的穿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不论是帽子,还是衫、袍、褂,都必须是单层的。皮衣和毡衣要去掉里子,裤子不论绸、布、皮、毡都只许是单层,袜子用单层的,鞋用薄底,坐垫用单层毡片;其次,对考生考试所用的工具也作出了规定:考生用来装考试工具的袋子也不能有里子,砚台不能太厚,毛笔的笔管必须空心,装水的容器用陶瓷,木炭只准两寸长,烛台要求是用锡做的并且只能是单盘的,烛台的柱子必须空心通底,糕点都要切开。“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考生装用品的篮子要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对搜检时的姿势也进行规定:“至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这里说的亵衣和裈裤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内衣和内裤,入场时都要解开。 与此同时,不仅严格搜检考生,而且还对所有进入考场的人员和物品都实行严格的控制。在乡会试进行之前,考场的巡查官对进入贡院的用具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人员都要进行严格搜检,并严格限制进入考场的人数。例如根据康熙十八年(1679年)的规定:“主考各带三人,同考各带二人,御史各带二人,笔帖式各带一人。”对执行搜检任务的差役也要经过御史和提调官的查核和搜检,防止他们顶替入场或用其它方式来作弊。实际上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人员都在识认和搜检之列,目的是将舞弊的行为杜绝在考场之外。 我们在探讨科举制度时,经常会面临到这样的两难问题:一方面,科举关防制度的建立是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取士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又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士人的发展,甚至影响所选拔人才的质量。从后者而言,应该让科举选士的制度有更多的灵活性,但在中国这种重人情、实行人治的社会氛围中,灵活性往往会成为滋生舞弊的温床,从而使科举选材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权衡关防制度所带来的利弊得失,我们认为关防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因为追求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不但是科举取士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注释: 〔1〕(宋)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三十九。 〔2〕(宋)罗大经:《鹤林玉露》甲编卷五。 〔3〕(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四,“大中祥符八年”条。 〔4〕魏秀梅:《清代科场回避制度,1645—1906》,台北中央研究院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十六期,第4页。 〔5〕《钦定礼部则例》卷九十六《乡会试磨勘条例》。 〔6〕(清)李调元:《制义科琐记》之《艾千子自叙》。 作者:李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