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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高等教育(下)(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华夏经纬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按《奏定学堂章程》的规定,大学教育分三级:高等学堂或大学预科、分科大学和通儒院。高等学堂招收普通中学堂毕业生,以教大学预备科为宗旨,在各省会设立一所,学习期限为三年。学习科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升入经学、政治、文学、商科各科大学预备,第二类为升入格致、工科、农科各科大学预备,第三类为升入医科大学预备。大学堂招收高等学堂或大学预备科毕业生,以造就通才为宗旨,下分八科,又称分科大学堂。设在京师的大学堂,必须八科齐备;设在各省的可不必全设八科,但至少须设三科方许成立大学堂。八科是:经学、政法、文学、医科、格致、农科、工科、商科。各分科大学又各设若干学门,少则二门,多则十一门,每个大学堂学生各专一门。除政治科大学和医科大学的医学门需学习4年外,其余各分科均学习3年。第三年毕业时,学生要呈交毕业课艺及自著论说,作为评定毕业成绩参考。工科大学学生,还要交计划制图图稿。通儒院为最高学府,好比今天的研究院,必须具有分科大学毕业资格(或学力相等者),经过分科大学教员会议选定,由总监督核定后,方能入通儒院。研究期限五年,“以能发明新理、著有成书、能制造新器、足资利用为毕业。” 
    清朝政府从光绪三十一年 (1905)起推行法政教育。四月,修律大臣伍廷芳奏请在京师设立法律学堂,考取各部属员,住院肄业,毕业后派往各省佐理新政、分治地方,本科三年毕业,速成科一年半毕业。七月,学务大臣孙家鼐议复伍廷芳奏,并要求各省参照直隶法政学堂章程,举办法政学堂。十月二十一日,清政府通咨各省设立法政学堂。光绪三十二年(1906)五月十六日,学部咨各省添设法政学堂,凡未经设立此项学堂之省,应即一体设立;业经设立者,亦应酌量扩充。是年秋,浙江巡抚张曾■议办浙江法政学堂,冬季招生,翌年春季开班入学。同年,吉林、云南等省也开办了法政学堂。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1907年2月2日),学部奏设京师法政学堂,以进士馆房舍改建。根据《法政学堂章程》,京师法政学堂分预科、本科和别科,预科两年毕业后升入本科,本科分为法律、政治两门,均三年毕业,预科、本科定额各200名,均经考试入学,别科三年毕业,定额100名。另设讲习科,学员无定额,满200人以上开办,以三学期一年半毕业。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学部令各省法政学堂增设监狱学一科。光绪三十四年 (1908)三月,两江总督端方奏办两江法政学堂,六月,学部奏设北洋法政学堂,并通令各省法政学堂划一办法。宣统元年(1909)三月,清政府设立贵胄法政学堂,招收宗室、蒙古王公、满汉世爵及其子弟,以造就贵胄法政通才。宣统二年(1910)四月,学部再次通告各省扩充法政、法律各学堂,十月,又奏准推广私立法政学堂。清政府对法政学堂的重视,使清末法政教育发展迅猛,学生数量超过全国学生数的一半以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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