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省泉州市的两所民办学校——泉州实验中学和泉州外国语学校,竟然有无学籍的“黑户”初中生上千人,泉州市教育局规定,这些没有学籍的学生,不得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不得报考泉州市区一级达标高中。(4月6日《京华时报》) 据泉州市教育局称:1000多名学生之所以成为“黑户”,是因为这两家当地著名的民办学校在招生时,违反了国家《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免试入学的规定,采用了考试的办法招生,因此,凡是通过考试招生的学生,教育局一律不承认其学籍,只能成为“黑户”。然而,这两家学校却说:“《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入学,而《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赋予民办学校自主招生的权利。”既然是自主招生,当然包括自主决定招生办法,“因此,我们以考试形式选拔新生有法可依。” 教育局作为义务教育的主管部门,当然要贯彻国家的《义务教育法》,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惩处;两所学校既是民办学校,自然可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享受自主招生的权利。真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然而,公有理,婆有理,结果却是学生最“没理”。有专家说,这是两个法律在打架,法律打架的结果,却是1000多名学生被打破了头。退一万步说,即使真如教育局报说,是学校违规招生,受惩罚的也应该是学校,不能把板子打在学生的屁股上。 然而,如今法律打架,打在了学生的头上,学校违规,倒霉的是学生。究其原因,恐怕就在于“公”和“婆”手里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只有学生才是无权无势的“童养媳”。 一些法律工作者指出,国家必须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明确并相对限定有关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解决《义务教育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一些有争议问题上的衔接和解释工作。这当然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但对于面临不能参加会考的1000多名学生来说,却是远解不了近渴:国家立法,需要一个过程;至于地方政府及时配套完善对民办教育学校的管理规定。从2001年就以考试方式招生的两所学校,即使地方政府从现在起,对民办学校的管理非常“及时”地加以“完善”,要2009年的学生,吞吃2001年结出的学校违规,更是教育主管部门不作为的苦果,也是一种极大的不公。 以人为本,对于教育部门来说,就要以学生为本,一切为学生打算。教育法规打架,不能打到学生头上,学校违规,千万不能打错了屁股,让学生倒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