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山西省将继续选聘1万名大学生“村官”,截至4月30日报名基本结束,全省报名总数突破15万人,报考比例达到1∶15,报名人数之多、热情之高、社会氛围之好,为山西省近年来少有。(5月3日《山西日报》) 读罢这则消息,笔者怎么也高兴不起来。显然,在一些地方,把招聘“村官”与招聘人才混淆起来了。 “村官”,一般是指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主任等村干部。那么,这些“村官”能招聘吗? 我们翻开《中国共产党章程》,可以找到这样的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选出来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很显然,这种通过招聘,而未经支部大会选举就直接任用招聘来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做法是不符合党章规定的。 我们再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找到这样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看来一些地方把招聘的“村官”确定为村民委员会干部候选人或直接任命为村干部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为了加快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早在1998年11月4日,国家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使村民自治法制化。村民自治就是让广大群众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目前一些地方通过招聘“村官”任命村干部,显然违反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再说,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各级党委也不能硬塞给党员、群众一个村支部书记、副书记。 民政部有关领导曾经指出,“实行村民自治以后,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指导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看来,是指导还是领导,这是摆在乡镇政府面前的一个怎样进行角色转换的课题。因此,招聘“村官”之风应尽快刹车,还村民自我选择“村官”的权利!(胡建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