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历史上的农业演变与制度变革 在原始社会,人类经历了原始群、血缘家庭、母系氏族、父系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等发展阶段。恩格斯说:“‘太古时代’对一切未来的世代来说,总还是一个最有趣的历史时代,因为它建立了全部以后的更高的发展基础。”随着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对偶婚家庭的出现,在氏族公社内部逐渐产生了私有制,氏族成员之间产生了贫富差别,从而完成了“从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 1夏商周时代的土地“井田制” 公元前21世纪中国第一个王朝——夏的建立,标志着原始公社制的最终解体。自此直至秦始皇于公元前221年实现华夏统一,前后共历19个世纪左右,经历了夏、商、周(西周与东周)三个朝代,史称“三代”。这个历史阶段贯穿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始终。分封劳役制是这时期的主要经济制度。 分封制始于夏代,继行于殷商,式微于周。这种分封制规定了尊卑高下的等级。天子为第一等,诸侯为第二等,卿大夫为第三等。诸侯依其功勋大小和受封地的多少,又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不同的爵位。卿大夫又以其服侍的对象分为天子卿大夫、大国卿大夫、列国卿大夫、小国卿大夫等。诸侯、卿大夫又统分为九等,称为“九命”。 爵命等级是享受政治、经济待遇的依据。夏、商、周三代都实行世禄制,各级贵族世袭地享受他们应得封地的收入,除了依次向上一级贵族交纳一定的贡赋和提供军役、劳役之外,其余全部归他们自己享用。例如,武王弟康叔受封于卫(今河南安阳一带)并“殷民七族”,周公长子伯禽受封于鲁并“奄商之民”、“殷民六族”,成王弟唐叔受封于晋并“怀性九族”,功臣姜尚(太公)受封于齐(山东临淄一带)并土居臣民,等等。可见当时是采取“封地授民”一并进行的办法的。各受封国诸侯,除自己直接占有一部分土地和臣民外,其余再分封给自己的大夫和士。各级贵族对受封地都只有享用权而无私有权,不准出卖,即所谓“田里不鬻”。 现在的问题是,贵族们如何去经营他们受封的土地?如何驱使自己封地上的臣民百姓?古籍上记载“三代”普遍推行的“井田制”,就是当时的主要经济制度和基层组织制度。这种制度残留着原始公社的公有制痕迹。它对封地上的农奴实行土地的平均分配,通常是每户农奴获得份地“百亩”。“里”是当时的最小基层单位,合周亩900亩,每“里”居住8户农奴,每户分地百亩,余下的百亩为“公田”。这八户农奴除耕种自己的百亩份地外,还要合力耕种领主的“百亩公田”。一个贵族领主依据其“命数”高低封地大小可能会有许多这样的“里”,可以从许多的“公田”上收获农产品。这就是奴隶制时代的劳役地租制,历史上称这种劳役地租为“助”或“藉”。当然,封地内的自由民对其领主、下级领主对其上级领主也要承担贡赋。劳役地租之外,贵族领主还要向农奴摊派军赋,征收贡纳,抽调力役修建宫室、道路等。 采取“一夫百亩”的份地制度,那就必须每年都对农奴的耕地进行调整,因为在一个社区内,家庭和劳动力的数目都是经常变化的。《夏小正》有“正月……农率均田”的记载,说的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当时刚进入阶级社会不久,保存着原始社会每年分配耕地的习俗是很自然的。当然,这种分配不一定是每次都打乱重新平分,可能是每年作一些抽补调整。因此《周礼》只说“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而没有像《夏小正》那样指明是“均田”。但是,无论如何调整,在实践中都是一件很繁杂而困难的事情。 井田制作为中国奴隶社会的主要经济制度,到东周时期开始逐渐崩溃。由于以铁农具和牛耕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的出现,原有的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了。生产效率的提高,使一部分劳力强的农奴家庭除耕种百亩份地和“公田”外,还有余力来开垦荒地,获得份地以外的收入。《管子》问到“人之开田而耕者几何家”?就是指的这种情况。另外,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加速了农奴间的贫富分化。再者就是原先“助耕公田”的方式越来越难以维持了,“公田不治”的情况在各诸侯国之间蔓延开来。凡此种种,都加速了井田制的崩溃和消亡。 2土地制度的历史变革 当一种旧的生产关系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桎梏时,它就必然被历史所革除。东周战国时代对井田制的变革与否定,也说明了这一点。当时最早进行租税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是齐国。公元前7世纪中叶,管仲治齐,实行“相地而衰征”的租税政策,也称“案田而税”。顾文思义,就是根据田地的面积大小和土质等次来征税。今天看来是极平常的税制,在当时可是了不起的重大措施。因为这种税制是以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为前提的,而此前一千多年的奴隶社会中,土地一直是“国有”的,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齐国之后,晋国、鲁国、秦国都作了类似的田制税制的变革。尽管各诸侯国的变革有先有后,变革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尽相同,其间还出现过各种各样的反复和斗争,但是历史的发展趋势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总是不可改变的。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在全国范围内废分封,置郡县,“使黔首自实田”。至此,分封制和世卿世禄制被彻底废除,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和官僚制度开始确立,中国进入封建社会。 郡县制与分封制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政治经济制度。在郡县制下,官吏是由中央任命的,国家对官吏有考核督察制度,官员可升迁,也可遭贬谪。他们的收入不再来自世袭的封地,而是来自国家财政发给的俸禄。这样就为封建土地制度的确立创造了条件。这种制度下的土地占有形式,包括封建土地国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等三种类型并存。由此形成了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秦汉时期,封建国家利用政权的力量,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问题和矛盾,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翻开中国历史,我们常常感到有一个难解的问题,那就是中国的封建社会为什么这样长?生命力为什么这么顽强?历史上土地制度的调整与变革说明,这个社会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修复。 三国时期曹魏推行“屯田制”。建安元年(公元196年),曹操颁布“置屯田令”,始兴屯田。史书记载:曹操“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群贼,克平天下”。曹操的屯田分为民屯与军屯两种类型。民屯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具有一套严格的编户组织,直属中央政府大司农所辖。屯田户由政府配给土地、农具、耕牛、种子等生产资料,每年向政府交纳租课。军屯又分为“带甲屯田”和“士家屯田”两类。前者是军营战士屯田,“且耕且守”,“随宜而垦”。后者是佃兵屯田。“士家”是注有兵籍的屯田户。平时他们与普通民屯一样,承担国家的屯田生产任务并缴纳租赋,战时则随时被征发入营服兵役,具有“出战入耕”的特点。继曹魏之后,东吴、西蜀也都先后推行了屯田。这种制度直到公元264年才被明令废止,理由是“以均政役”,原先的屯田官员就地转为郡县的“太守”或“令长”。但是此后一直到清朝,各个朝代仍设有不同规模的屯田。新中国成立后的“军垦农场”,也可以看作是屯田的一种方式。 屯田制废止之后仅15年,西晋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又颁布了占田制的政令。占田制规定了从王亲国戚、政府官员到庶民百姓的占田数额,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地主和官员兼并土地的作用。但是这种土地分配制度在具体执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地狭人稠的地方占田不足,而且农民家庭人口变化使占田分配不久就出现不均的现象,课税负担也因之不均平,等等。因此,晋武帝死后,这种田制就不了了之,前后推行不过20年。这里有一条历史经验:凡是不符合现实需要的制度,总是不能久长的。 历史上影响最大而且深远的是北魏政府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的均田制。均田制也许吸收了此前的占田制某些长处而注意克服了其中的某些不足,因此它的有关规定比较符合当时的情况,比较可行。具体的均田条文相当繁杂细屑,在此不作介绍。均田制规定,百姓的“口分田”和官员的“职分田”不得买卖,“卖者坐如律”。少量的“世业田”则允许有条件地买卖,这就是“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即只允许个人在家庭人口变化而出现“世业田”超出均田令规定时,将多出的部分卖出,也只允许买进不足规定数额的部分。这对抑制土地兼并,使无地农民得到赖以养生的土地,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实行均田制后,一度出现“百姓殷阜,年登俗乐,鳏寡不闻犬豕之食,茕独不见牛马之衣”的局面。史学家对均田制是否曾经普遍实行有不同看法,但直到唐代前期的数百年中,每朝每代都重新颁文推行,而且多少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客观地说,均田制不是平均分配土地,事实上也不可能保证每个农民都能得到法令上规定的土地数额。但它也绝不是一纸具文。它使大量无地农民得到土地,它对土地买卖的严格限制,打击了大地主的土地兼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个体小农的利益。唐代天宝末年“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就废止了。自此直到近代,中国的土地制度再未出现重大的调整。如果说还有变化,那就是在许多情况下发生的土地兼并与反兼并的斗争。(待续) 注:本文摘录自由姜春云主编、人民出版社与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农业实践概论》一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