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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黔东南地区农林经济开发及其生态—生产结构分析

http://www.newdu.com 2018-01-14 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在传统农业社会里,不断扩大的耕地面积是满足人们对粮食和其他农产品需求的最简单有效的途径。在这个背景下,经济开发活动相应呈现出以农业垦殖为主的土地利用局面来,耕地成为占据主导的土地利用类型。目前在学界有限的历史时期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变化(LUCC)研究成果中,亦是以对垦殖及其土地利用问题的讨论为主。[①] 清代黔东南地区农林经济开发所呈现出的土地利用/土地覆被格局与变化说明,在自然条件和开发活动综合作用下,该地区生态和经济发展变化中存在着一种“生态—生产”的结构体系,对黔东南自然环境与社会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就其的探讨可进一步丰富学界对历史时期土地利用变化问题的研究,对今地方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维护有借鉴作用。
    一、移民开发和农林经济的发展
    清代黔东南地区设有“新疆六厅”(古州、清江、台拱、八寨、丹江和都江厅)和镇远、黎平和思州三府,大抵与今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行政地域相符。思州、黎平和镇远等地早在明代就已设府,占贵州布政司十府之三,开发较早。[②] 清雍乾年间开辟“新疆”,在今黔东南南部地区设营安堡,组织军屯,“既可便于稽察,亦可少佐兵粮”。[③] 由于“苗疆”初辟,为稳定地方政治局面,清政府严禁汉民进入开垦土地,认为“若招集民人分种管业,未免复起惊疑,转于新疆无益”,[④] 军屯实际上就在清前期起到较早规模性开发黔东南农业生产的主要作用。据《黔南识略》记载统计,“新疆六厅”共安屯8 939户。
    乾嘉时期军屯在黔东南地区共开垦了近10万亩的土地。[⑤] 乾隆七年(1742年),地方官奏:黔东南“各屯军收获余米请照时价,官为收买,每户一石,约计年可得米八、九千石。”表明屯田粮食产量获得较大提高。[⑥] 清中后期,虽然政府仍实行禁止汉民私入苗疆,以防其“播弄构衅”,严格汉苗界限的政策,但随着改土归流和先前迁入的屯民私自招垦,仍有许多客民进入苗区从事经济开发活动,道光间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对此的记载比比皆是。黎平府等地“屯所之户,明初军籍十居其三,外来客民十居其七,今日皆成土著,与苗寨毘联,已各交好往来。睦邻之道,例所不禁”,“客民之住苗寨者,又较别地为多”。[⑦] 清江、台拱两厅“屯军三千数百余户”,“分屯各堡,始则各屯户服力其中,田土山场界限井然,而各省客民来者接踵矣”。[⑧] 甚至在黄平州等地“汉民错处其间,历年久远,苗产尽为汉有,苗民无土可依,悉皆围绕汉户而居,承佃客民田土耕种,昔日之苗寨今尽变为汉寨矣”。[⑨] 从客民的职业构成来看,置产(获得苗民土地)、未置产客民数量在与城居客民数量相比中占有绝对多数,尽管未置产客民当中有从事非农业生产的成分(除佃种土地外,尚有手工业、商业等人员),但置产垦户所占比例仍接近40%(见表1),这说明清代黔东南移民开发过程中,农业仍是最大生产部门,农业经济开发随着人口的增加获得发展,册载民田亩数的增长是最为直观的证明。每户以5口计,道光初年黔东南客民人数达8万余人,占此期贵州全省客民总数30万的27%左右,[⑩] 因从事商业等活动的客民后来多置产转从农业,故使黔东南地区土地垦殖规模扩大。道光二十五年(1846年)黎平府册载各县田地亩数都有明显上升,亲辖地由乾嘉至道光初年的26 336亩上升为27 168亩,开泰县由91 359亩上升到126 434亩,永从县从3万多亩升至91 538亩,三地耕地数合计达24.5万多亩,比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的近16万亩有明显增长。[11] 大量客民的流入和耕种土地活动,使清前期苗疆六厅地区原以军屯为主的土地利用方式转向了流民等开垦居多的形式,嘉庆二十五年黔东南屯田亩数由以往的9.7万多亩,下降到6.3万亩左右(见表2),这也进一步说明清中后期移民的农业开发获得长足进展。从总体上看,依据清代黔东南的册载耕地亩数,在北部地区的思州、镇远和东南地区的黎平等行政设置较早的三府主要是民田,亦成为乾嘉时期耕地增长最多的地区。从乾隆到嘉庆年间的数据反映,即便是在屯田数不断下降的情况下,黔东南耕地总亩数依然获得较大增长,从乾隆六年(1741年)的37万多亩发展到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的43万多亩(见表2)。由于册载仅为屯田和布政司系统的田地数据,少数民族开垦的“苗田”因“不升科,不丈量”而缺乏统计,[12] 加之一些田地隐匿情况,当时黔东南地区实际土地垦殖规模还应大些。
    清代黔东南除传统的农业生产外,林业及其贸易也是一主要经济部门。由于黔东南地区因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水热资源丰富,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早在明代便已成为重要的皇木采办地区之一,历代黔东南所处的清水江流域以盛产优质杉木驰名远外。正如上文所言,未置产苗地的客民和城居客民的存在,客观上促进了黔东南区手工业、商业和林业等的开发,这在贵州全省均有体现。据统计贵州客民中未置苗产和城居置苗产者占全省客民总数的40%左右,而且还应当看到即便是置苗产的农业客民,有不少先前便以经商或手工
    表1 清道光初期黔东南客民职业状况 单位:户
    地 区 置苗产客民 未置苗产客民 城居客民 合 计 
    八寨厅 724 56 0 780 
    丹江厅 575 649 0 1 224 
    都江厅 — — — —
    麻哈州 679 292 0 971 
    清平县 652 999 211 1 862 
    黎平府亲辖 494 1 998 — 4 944 * 
    古州厅 1 488 2 260 0 3 748 
    下江厅 539 0 0 539 
    永从县 297 425 0 722 
    镇远府亲辖 — — — 561 
    清江厅 373 220 0 593 
    台拱厅 182 20 12 214 
    黄平州 446 207 15 668 
    天柱县 — — — — 
    施秉县 11 15 0 26 
    思州府 — — — —
    合 计 6 460 7 141 238 16 291 
    资料出处:(清)罗绕典:《黔南职方纪略》。
    注:* 含未作分类的屯所客民2 452户。
    表2 乾嘉时期黔东南地区田地数 单位:清亩
    乾隆《贵州通志》 《黔南识略》 嘉庆《一统志》
    田 亩 地 亩 屯田亩数 民田亩数 屯田亩数 民田地亩数
    镇远府 1 34 261 178 321
    偏桥等五司 13 009
    亲辖 13 021
    镇远县 22 100 12 889 7 179
    施秉县 9 804 
    天柱县 75 217
    黎平府 127 897* 137 344
    亲辖 26 336
    开泰县 91 359
    永从县 3 823
    锦屏县 6 379
    思州府 57 202
    亲辖 40 060 23 097
    清溪县 8 421 8 382
    黄平州 41 756 2 595 45 699
    麻哈州 9 599 9 868
    清平县 11 496 11 696
    台拱厅(卫) 12 455 7 426
    八寨厅(卫) 6 480 5 313
    丹江厅(卫) 6 504 5 275 
    都江厅 8 744[13]
    清江厅(卫) 10 748 15 372
    古州厅(卫) 18 176 18 176
    凯里卫 6 566 
    黄施卫 5 029
    合 计1 屯田 97 560 屯田 63 157
    合 计2 376 085 398 040 436 024 
    资料出处:乾隆《贵州通志》卷12、13《食货志·田赋》;《黔南识略》卷9-15、卷18、  21-23;嘉庆《大清一统志》卷502、503、 
    506、508。
    注:* 乾隆《贵州通志》黎平府数字系原额田136 663亩,本处取《黔南识略》各县数累加值;
    八寨、丹江屯户有载,分别为810户、813户;都江户数无载,来源见前揭脚注(为1 093户);缺载厅屯田数均取每户受中田8亩计算出。
    业途径积累资金,购置苗产形成的。[14] 可以推测,工商业生产活动的成分在客民进入贵州初期还比较高,这对贵州经济开发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李中清认为十八世纪云贵地区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的主要动力不在于传统的开垦耕地和改进农业技术的“农业模式”,而是工商业引发的“经济机会”增长模式,这有一定道理。[15] 事实上清代的黔东南地区林业开发活动就在开辟苗疆后,因客民和各地商帮的进入,成为了农业开发外的一大新兴经济增长点。早在明嘉靖万历年间就已有徽商、赣商进入贵州开办林贸商务,而清代黎平府“产木极多,……惟杉木则遍行,湖广及三江等省远商来此购买”,外地的杉木“不及郡内所产之长大也”。[16] 乾隆时期黎平府“郡内自清江以下至茅坪二百里,两岸翼云承日,无隙土,无漏阴,栋梁杗桷之材,靡不备具。坎坎之声,铿訇空谷。商贾络绎于道,编巨筏放之大江,转运于江淮间者,产于此也。……茅坪、王寨、卦治三处,商旅几数十万”。[17] 咸丰年间吴振棫称:“黔郡之富最黎平,实惟杉之利”,“黎人之以木富也,其庶几乎?”。[18] 根据记载,光绪年间黎平府木材“每岁可卖二、三百万金”,即便是在私入苗区盗伐、不入关厘现象增多的情况下,该地区仍能每年“卖百余万”,[19] 足见林业极大的贸易利润和开发规模。清时期在黔东南地区开展林木买卖的商帮众多,他们开设木行,营运木材,极大促进了地区林业开发与贸易活动,较为出名的有“三帮”、“五勷”和近世开办的“花帮”等商帮,其中也有因乾嘉道年间林业商品经济的兴盛而在黔东南林区产生的一批以出租和买卖山林为主的少数民族商人地主:“山客”(木材卖方,买方称“水客”)。这些商人群体主要由侗、苗、汉等族构成,黔东南本地的绝大多数由地主和富裕的自耕农组成,在频繁的商品经济活动中推动了当地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开发(见表3)。尽管由于史料记载的缺陷,清代黔东南林业生产、贸易规模和开发程度暂无从以全面、准确的数据来反映,但以长期致力于黔东南山林契约文书收集和探讨的杨有赓、武内房司等及贵州省锦屏县档案局有关
    表3 清代清水江流域林业贸易木行及其经办商帮
    木 行 经办商帮 木 行 经办商帮 
    内江交易区 外江交易区
    “三江木行”: “三帮”: 安徽 坌 处 “下河木商”:
    茅坪 江西 清 浪 汉口帮 黄州帮
    王寨 陕西 三门塘 武信帮 宝庆帮
    卦治 “五勷”:贵州天柱、湖南木商 金苏帮 衡州帮等
    “花帮”* “花帮”* 
    资料出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
    注:* 近代日人买办木商,买办主要系湖北大冶人,又称“大冶帮”。 
    人士介绍,我们仍可窥见历史上黔东南苗区山林买卖频繁,林木商品化等经济活动极为繁盛的局面。据介绍,今黔东南州锦屏县档案馆存山林契约文书共有4 000多份,清代时期的最多,有2 500份,占总数的64%以上。其中来自苗族聚居区的占89%,侗族占7%。近来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和日本学者对黔东南林业契约给与了很高关注和评价,也已陆续整理出许多重要研究成果。 
    清代黔东南地区在军事殖民、客民流入带动下,传统的农、林业经济得到极大开发。移民群体的农业垦殖和开发活动,成为清代黔东南耕地面积扩大的主要动力因素。而根据林业贸易和山林契约特点,黔东南林业开发的主要推动力源自客民、商帮和当地少数民族的林木商品经济活动。依据地区自然环境和历史开发条件,镇远、思州、黄平等黔东南北部区域,以及军屯主要集中的古州、清江、台拱、八寨、丹江、都江“新疆六厅”和黎平亲辖、开泰等地为耕地分布主要区域,也是农业相对发达地区;清水江两岸的锦屏、天柱等地成为山林培植和林业开发的主要集中区域。清代黔东南地区移民开发带动下的传统经济发展,存在着一个农、林业结合的生产过程,特别是在林区及其邻近地带,这种组合式开发模式对地区经济与社会、环境与生态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农林用地特征与生态—生产结构优化的体现
    在黔东南地区开发史上,农业和林业经济的发展却没有出现对自然环境的大规模破坏局面,尤以林业开发最为突出。历史上黔东南地区林业贸易十分兴盛,木材砍伐和外运不绝,但直到1960年黔东南自治州森林覆盖率仍很高,全州森林覆盖率为51%,有林地面积105.73万公顷,有关部门就此推算出1949年黔东南森林覆盖率为56%,有林面积120万公顷,活立木蓄积量1亿立方米。[21] 由此推测,清代黔东南地区林地面积和森林覆盖率至少不会低于1960年51%的水平。如此高的森林覆盖率主要得益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黔东南地区山多地少的自然环境,使更大规模地扩大耕地发展传统农业生产受到制约。正如前文所言,虽然清代的黔东南农业垦殖在移民开发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受山地分布广、农耕空间有限的影响,即便到嘉庆二十五年在册耕地数达40多万亩的规模,该地区垦殖指数也仅为1.03%。[22] 随着人口的增长,人地矛盾必然加剧,争夺土地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就日益凸现。清代黔东南客民流布上有着一个奇特的情景,即“苗多则屯户多,苗少则屯户亦少”。[23] 这种人口的空间分布格局从侧面说明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争夺情形,展现了屯户和客民窥伺、巧夺苗民地权的画面。黎平府“苗民家道既富,又晓文义,族类蕃多,同气相助。有力薄弃产之户,不待客民计议筹画,合寨有力苗民已将田土垄断而得。纵有可图之产,又为府县两属之土著平日眈眈于侧者捷足先登。客民始计未尝不借径于贸易、手艺,窥伺苗产及至身入苗寨,……”,[24] 而先前的各屯户也因其屯地与苗地“陇畔相连”,故窥伺苗产,力图“盘剥勾引”,侵占苗民土地,情形“更甚于客民”。[25] 原先土目、土司将苗民的土地租给客民耕种,比如镇远亲辖左右两司一带“尽皆苗汉杂处,荒土甚多”,苗民不力经营,“于是寨内头人以为公土,租与天柱、邛水(今三穗)一带客民挖种。杂粮所租之地并无界限,每丁认锄一把,每锄每年租钱数百文不等,客民自认租钱,任意择地而种,穷一人之力徧山垦挖。此处利厚于彼,舍彼而就此。随地搭蓬居住,迁徙靡。有定处,挈室而来,渐招亲故”,不仅侵占了苗民土地,而且当客民逐渐增多后,“硬开硬挖,成群成党,每启苗、民争竞之端”的情形也就越来越普遍。[26] 发展到道光年间,失地苗民反过来租种客民土地的情形比比皆是。围绕土地利用和地权变化上形成的社会问题,直到晚清时期仍是清廷治理贵州的四大难题之一。[27] 另一因素是,受传统农业生产水平制约,在田少人多背景下,当地居民为生计只能另辟蹊径,结合地区自然资源特点,经营农林间种、林业生产和贸易等活动。这客观上发展了林业生产,林业再生产、林地的保养和林木的培植受到重视,山林培植和农林间种在清代黔东南地区的土地利用活动中也就多有体现。
    历史上黔东南林木资源的利用主要还是依赖于原始的森林植被系统,人工林地利用基本上局限于清水江沿岸及部分腹地。但在林业贸易活动和山林买卖频繁的清水江流域,山林的砍伐和培植比较普遍,而且植木所带来的经济和生态效益大大超过传统农业耕作。光绪年间贵州著名学者郑珍《黎平木》一诗很有说服力:
    “遵义竞垦山,黎平竞树木。树木十年成,垦山岁两熟。两熟利诚速,获饱必逢年。十年亦纤图,绿林长金钱。林成一旦富,仅忍十年苦。耕山见石骨,逢年亦约取。黎人拙常饶,遵人巧常饥。男儿用心处,但较遵与黎。我生为遵人,独作树木计。子黎长于遵,而知垦山弊。手持不急书,未是救眉睫。以我老橐驼,求指经用法。此法信者难,庸更望其行。似子实难得,所要用力精。勿拔千岁根,贪取百日稻。送老垦山人,汝材看合抱。”
    郑珍拿遵义农垦和黎平植木作对比,形象地说明了当时两种经济开发的弊利,也可以看出时人已经注意到在贵州开展农业垦殖的自然条件有限问题。由于植木和木材贸易带来的丰厚收入,一些开发较晚的苗疆腹地地区也开始重视培植山林和进行林业买卖,部分荒山荒地也成为林木种植的新产所,林业生产及其贸易也就成为新一轮的土地利用和林业开发动力。如剑河等地“黔山多童,先民不习松杉等利,山中之树听其长养,竟多不知其名者。今则松杉葱郁,而地又近河。清末,尝由水道伐木扎排,顺流而下,售于洪江、常德等处,获利甚厚,民生遂渐舒矣”。
    由于林业生产及贸易带来的效益明显,清代在黔东南地区产生成了独具特色的农林间作(粮林间种)生产体系,不仅提高了农林土地利用率,而且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有效地促进了地区经济与生态的协调发展,尤其是在林区形成了现代地理学意义上的“生态—生产”的优化结构。现代科学调查表明,处于亚热带地区多山的黔东南,土壤有机质含量高,水热条件优越,比较适宜杉木等有材林木的大面积栽种,优质杉木的培育年限可控制在8-20年内,著名的有锦屏“八年杉”、“十八年杉”等品种,其优生速生指标居世界速生丰产针叶林木前列。[30] 历史上黔东南地区出产的“苗杉”,以“干端直,大者数围,高七八丈,纹理条直”,“赤杉实而多油,入土不腐,作棺不生白蚁”而闻名全国。[31] 清代黔东南各族人民充分利用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广泛培植林木,并在其中形成了农林并重的生产模式。 
    据《黔南识略》卷21《黎平府》记载:
    “土人云:种衫之地必豫种麦及包谷一二年,以松土性,欲其易植也。杉阅十五六年始有子,择其枝叶向上者,撷其子乃为良,裂口坠地者弃之,择木以慎其选也。春至则先粪土覆以乱草,既干而后焚之,然后撒子于土面,护以杉枝,厚其气,以御其芽也。秧初出谓之杉秧,既出而复移之,分行列界距以尺,沃之以土膏,欲其茂也。稍壮,见有拳者则去之,补以他栽,欲其亭亭而上达也”。
    这种培植制度在当时已经比较先进,它十分注意选植良种、幼林保养等林木的前期维护,一般10年-20年便可成优质木材。而当地苗、侗等少数民族的一些生活风俗,亦对林木的培植和保护有着积极作用。苗族有传统节日名叫“讨树秧”,互相要来树种进行栽培。侗族有种“儿女杉”的优良传统:每当婴儿出世时,父母就得在当年种植100株杉树,十八年后成材用作儿女结婚之费用,民间又称之为“十八杉”、“姑娘林”。民谣曰:“十八杉,十八杉,姑娘生下就栽它,姑娘长到十八岁,跟随姑娘到婆家”。
    表4 锦屏县魁胆寨“十八杉”传统种植制度
    主要生产流程 生产时间 基本技术制度 间种农作品种 
    1、开荒备地
    2、育苗栽树
    3、林粮间作
    4、抚育维护
    5、采伐运输 春季 砍烧草木、制灰作肥、垦地种植
    秋后 翻地过冬
    初春 碎土整地、准备栽杉 
    春季 深挖地、细碎土、整理苗床、播种杉苗
    出苗后 锄草追肥、匀苗除次
    苗壮后 移苗就山、沿等高线打窝,窝距6尺、
    栽树复土、设立防护
    栽树后 树苗行间种包谷两季、注意行距勿使包谷 
    须根伸入杉苗窝、中耕包谷兼松杉苗土、 
    加复表土于杉苗根部
    秋季 收包谷、置其茎叶于杉苗上侧,烂为肥料
    苗长两岁 停止种粮
    第三、四年里 四月锄草、七月松土、覆盖表土
    幼苗郁闭、每岁修枝1次并除杂藤草木
    第十八年左右 伐木、陆运江边放排 小米
    玉米 
    资料出处:主要参阅国家民委民族问题五种丛书之一、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部分系笔者实地调查访得。
    清代黔东南林区实行林粮间作和先粮后林的种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粮食生产(以林业贸易兴起的商品经济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解决不了粮食问题),另一方面以先种麦、包谷来“松土性”,使后种的林苗“易植”。具体到植林技术,从文献记载和现代田野调查来看,苗族群众基本上沿用着三种植林法:实生植林(选种籽培植)、插栽植林(砍摘枝条,另行培植)和专门的育秧苗植林。为了保证林木供应,历史上以上三种植林方法都有不同程度的运用,但以实生植林方式居多(成材最优)。[32] 从明清以来黔东南地区人们育苗前要“两挖三烧”新土或炼烧杂草藤灌。土壤肥沃之地还要置底肥;稍差的要先种植小米、玉米等作物1-2年,腐熟土性。在栽种杉苗时要“打穴”,杉与杉之间留有足够的空地以利树木成长和便于林粮间作,以耕代抚。《黔南识略》记载“种杉之地必豫先种麦及包榖一、二年。以松土性,欲其易植也”,道光《黎平府志》卷12记载“栽杉之山,初年俱种包榖,俟树盖地方止”。植杉是和玉米等作物一同开展的,到杉树成林枝叶茂盛后才停止粮食作物种植。现代调查还表明,以往黔东南地区苗侗群众常向山业主租佃荒山或杂木山地,先开垦种植粮食作物,再收获1-2年后“退耕还林,栽杉抵租”。这种林粮间种,实际上可带来令业主和佃民“双赢”的局面:山业主不仅解决了荒地荒山空置的问题,而且可从杉木中获得更大利益;佃民也可暂时减缓无地可种、无粮可食的困境,还能通过林木买卖获得一定经济利益。以解放前锦屏县魁胆寨为例,其经长期发展总结形成的种植和技术制度科学性就比较强(见表4)。据当地人回忆,侗族祖先迁入魁胆至现世已有22代,初时由于人口少,基本从事农田耕作,后来人口增多,口粮不敷,便在山地种植杂粮。两百多年前当地人才开始开山造林,普遍实行林粮间作方式,“造林可获三年杂粮(主要是玉米和小米等),加上杉树成材比一般林木少需大半时间,售木和运木都将给林农带来一些利益,聊补无米之炊,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农民兼营林业生产的积极性。”[33] 从早期黔东南地区民众的经济生活中,我们也能看到人们所采取的农林并重或以林抚农的生产模式。锦屏县文斗苗寨姜氏大姓明代移住该地,一开始便“只知开坎砌田,挖山栽杉”,并形成传统,后因木材贸易大盛,才逐渐通过买卖山林、木材,逢时“广囤木植”,成为“田山虽未广置,黄白已冠千家”的苗族大地主。[34] 可见林木商品经济活动和林农间作除在经济上给当地民众一定利益外,因在林木培植方面有先进种植制度的维护,历史上黔东南林业开发,并没有带来因砍伐活动而造成的大量植被破坏现象,林地植被总保有量相对完好,这在该地区较高的森林覆盖率中可见一斑。清代黔东南地区农林土地利用在结构上以当时生产技术来看,已经达到较高的优化程度,粮林套种保证了地力的充分使用,而山林因育林体系的合理化、科学化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林区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杉苗移植到山上培植到10多年左右的林木生长期内,林农十分重视林木维护与管理,客观上保证了山地林木植被的发育,存在着一个生态保护的过程。郑珍《黎平木》中形象地比较了遵义、黔东南两地生产形态和效益正是清代黔东南林区农林用地合理变化在“生态—生产”结构上优化的印证,“耕山见石骨,逢年亦约取”,对不考虑土地利用生态和经济效益而一味强调开垦土地、扩大耕地面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行为无疑是一种警示。值得一提的是,黔东南民众还在水运便利的山林地区实行皆伐的成片砍伐方式,即“倒山砍”,又称“砍倒山”,避免了因择伐所带来的“砍倒一株压坏一片”弊病,利于运输和成片土地的重新植林。[35] 事实上,黔东南地区森林植被和林木资源损耗最为激烈的时期是在建国后。据调查,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该地区森林覆盖率在56%左右,此后由于大炼钢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山林大火,以及林权不清、山界不明等引发的山林纠纷和资源掠夺性砍伐,到1990年森林覆盖率下降到27.3%。[36] 虽然受自然、历史和技术条件的制约,清代黔东南地区居民的经济生活仍以农业生产为主,且林业商品经济的收益也存在着因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而大为缩水,但不可否认,在地区农林经济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生态—生产”结构,对地区、特别是林区经济和土地利用均有着向良性化发展的驱动作用。
    三、生态—生产结构优化的制约因素及其影响
    清代黔东南地区农林开发进程中形成的生态—生产结构,由于受历史、自然和生产力水平等的影响,其优化程度仍属有限,而且这种结构还较脆弱。
    首先是受到社会生产关系的制约影响极大,且由此产生深刻的危机,这也是当地虽林业贸易兴盛但地区社会经济仍属落后贫乏局面的主因之一。清代黔东南地区农林覆被在经济、地理和生态方面的利用模式同移民和经济开发进程呈互动关系,所以社会经济制度因素作为一个综合体系,必然会对对地区土地利用变化和生态—生产结构的优化程度产生重大影响。地权、林权的转换和变化、经营利益的分配等社会生产关系,直接左右着人们开发利用资源、发展生产的方方面面,是“生态—生产”模式是否得以运行的重要保证。
    这里可借助民国时期的情形从侧面加以说明。根据《侗族社会历史调查》的资料,黔东南林业大县锦屏县的魁胆寨(侗族聚居)居民在解放前传统社会收入的主要来源有耕地、林地、拉木三项,三项生产占社会总收入的比重依次是52%、16%和32%,而从以上社会收入按阶层来看,富农和中农的耕地收入占其总收入的80%和83%,雇农和贫农仅分别为0.7%、29%;相反,雇农和贫农的林地收入分别占其总收入的24%、27%(富农占19%、中农占6%、下中农占9%);雇农的拉木收入占其总收入收入的71.3%,贫农为47%(富农仅占1%)。以耕地收入为代表的农业生产仍然是该寨的最主要收入来源,超过与林业贸易相关的林地、拉木收入之总和;同时,由于占社会总收入的52%之多的农地收入为富农、中农所得,并占他们总收入的80%以上,表明原本能创造较高利润的林业经济(含林地和运输)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极低。那么,历史文献中比比皆是的林业商品经济带来的地区开发是否存在,就值得疑问了。对此的合理解释至关重要,它牵涉到一个开发效应问题。地区开发归根到底是一种人与自然界互动关系的演绎,在探讨开发与环境变化的同时,研究各类开发活动对地方社会经济的作用与影响也是一主要内容。据调查,该寨林农(主要由中农、下中农组成)因受地主的剥削和压迫,多出卖幼林、山地,故“只见林农栽杉,不见林农卖木”,而由于来买山林的多是外地的地主商人,利益几尽所得,故魁胆的林地收入甚少。[37] 1949年魁胆寨出售木材380万立方米,其中一半是外地地主商人占有的山林木材,本寨出售的一半林木收入折合成稻谷约为6 326斤,仅占社会收入的2%,对林农生产的积极性必然有所打击。[38] 可见,巨大的林业商品经济利润主要还是由外地商人和买卖山林的地主所得。以上社会收入与分配还表明,林农的耕地收入递减原因主要是传统生产的农地收益甚微和受不合理生产关系约束所致,农村社会中下层主要劳力投向了林业及其相关产业,出卖和租佃山林给富农或地主就是为了摆脱社会和经济方面产生的贫困(包含强势全体的“强买强卖”),在众多山林买卖契约里可以看到这一情形(如下文林契所示)。
    立卖山场杉木约人姜闵刚,为因家下缺少用度,无所得出,自愿将祖遗山场杉木一所,坐落地名九桑,做四股均分,本名占一股。请中出卖与姜相云、姜茂云兄弟名下承买为业。当日凭中当面议定价银二两正,亲手收回应用。其山场杉木自卖之后,任凭买主二人永远管业,不许族外人争论。今恐无凭,立此卖约,永远遵照。
    凭中 姜利两 受银五分
    代笔 姜邦奇 受银五分
    雍正九年十月十八日 立[39]
    立佃种山场合同人稿样寨龙文魁、龙文明,邦寨吴光才、吴光岳、吴光模、吴启白,蔡溪寨李富林、李忠林三寨人等,亲自问到文斗下房姜兴周、姜永凤、姜文襄得买乌养山一所、乌书山一所,今龙、吴、李三姓投山种地,以后栽衫修理长大发卖,乌书山二股平分,乌养山四六股分,栽手占四股,地主占六股;乌书山栽手占一股、地主占一股。其山有老木,各归地主,不得霸占。今恐无凭,立此投佃字存照。
    凭中代书 姜梦熊 曹聚周 姜安海
    佃 种 人 龙文魁 吴光才 李富林
    党加众山佃约付与梦熊收存
    乾隆四十五年正月二十九日 立[40]
    同时,在林业方面,由于收益分配方面的“偏差”(林业贸易的主要受益者应是商帮,林业方面的收入在林地拥有者和林木培植者社会总收入中的比例与大规模商品活动并不相称)使生产效益并未普惠于当地群众,“以林抚农”始终成为多数农民的选择,魁胆寨里拥有一定生产投入能力的富农、中农的耕地收入所占比例之高足已说明这一点。所以在未合理解决林业收益流向、分配体系等社会经济制度存在着的弊端前提下,林业进一步开发受到很大局限,土地利用变化就更多地体现在传统农业垦殖活动的加剧上,对于山多土薄的黔东南而言,农林用地的“生态—生产”结构上的优化和地区生态环境将随着弃林从农趋势的增强而日趋显得脆弱,在缺乏良性经济和生态支撑下出现崩溃的危机。黔东南的锦屏、黎平等地,除坝区外农、林经济带主要分布在低山谷地地区,土壤以黄壤、红壤为主,水稻土分布面积分别仅占土地面积的4.09%和11.32%,而且肥力低、农作物单产一般都不高,适宜于发展杉、松为主的材林和油茶、果树为主的经济林种植。[41] 如在土壤未被改良情况下一味扩大耕地面积,不仅粮食生产上不去,而且还会引发山地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从1980年统计出的数据看,包括黔东南在内的黔东地区成片荒地多达300万亩,主要分布在榕江、从江和黎平等县,全都适宜种植杉木、马尾松和华山松等林木;低山丘陵地带土层厚度不一,岩石裸露多,传统以种植玉米、豆类、油桐为主,现代农业区划认为“可采取林粮间作,但必须注意林粮品种配套和垦用方式,达到保持水土、林粮丰收的目的”。[42] 这也从另一面说明历史上黔东南地区出现的“生态—生产”开发形态利于农林经济发展和生态维护的难能可贵。
    其次,清代黔东南地区民族、阶级等社会矛盾和斗争导致的生产经营环境恶化,也是是“生态—生产”结构遭受破坏的一个因素。如前文所言,当时贵州由于客民的进入引发的争地等社会问题,客观上造成当地少数民族不断散失土地,在传统生产习惯作用下,客民的垦占行为愈演愈烈,“硬开硬挖,成群成党,每启苗、民争竞之端”。到道光初年,“汉、苗交涉田土事件,或因借欠准折,或因价值典卖,历年既久,积弊已深”,[43] 禁增客民、禁增置苗产、禁棚民垦占等成为清廷治理黔省的主要政策之一。[44] 道光六年(1826年)朝廷令贵州巡抚嵩溥调查“汉奸”私入民族地区状况,显示出“汉人侵陵苗族之进度有加无减”,土民渐失土地,并在土司和官吏等的盘剥下,生活艰难的情形。[45] 到咸同年间贵州各民族“亦因遭受剥削与压迫,感于生活之不安与不能,遂起反抗,失业之游民更从而附益之,演空前之惨剧,留痛深之创,不殊扬州十日、嘉定三屠”,[46] 成为咸同年间苗民大起义的重要背景之一。战争必然造成新的人口大量损耗和大面积土地抛荒,冲击着原本比较脆弱的农林经济结构。
    再者,受灾荒等造成的粮食歉收、绝收的制约,在传统农业社会里“生态—生产”结构的物质基础得不到基本保证。解放前魁胆寨曾多次遭受火灾、旱灾影响,农村社会经济破败严重,人民流离失所,“经营林业生产,是远水难救近火”,林农生产积极性已经消磨殆尽。
    此外,由于一些不合理的砍伐山林活动,使清代黔东南山林、林地在一些地方遭到破坏,一定程度上导致林木资源有所减少,比如嘉庆年间锦屏县水口一带就曾因“放荡无阻”,而“古木凋残,财爻有缺”;[48] 大同乡每禁山蓄木后时常有“不法擅行之徒”,“私将此栽秧木扯脱,成林高大之蔸砍伐枝桍”。[49] 三穗县在民国初年“四面山林,荒废有年”,原因是“樵采焚窍,行将殆尽”,故时人认为需保护森林,开发林业资源,“非振兴林业,不足以谋社会之生存,开利之基础”。[50] 这也在局部范围内使生态—生产开展的生态条件得不到保证。
    综上所述,清代黔东南地区因农林业开发出现的生态—生产模式,尽管在土地利用上利于地方环境的维护,在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方面均初显有良好收益的局面,但这种生产结构的脆弱性十分明显,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因受社会生产关系和自然经济的极大约束,其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主要是粮食)得不到保证,进而在经济、自然、社会等诸多层次上影响到林业及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之无法成为地方主导经济开发形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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