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各民族婚姻礼制是早在至元八年(1271)就已基本上确定下来的。这一年二月的规定称:“诸色目人同类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黄时鉴先生解释本规定时说:“这里包括了三项准则:第一,尊重各民族的婚俗,自族的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法;第二,以男子为中心,各族的人递婚者,以男方婚俗为主;第三,以蒙古人为上,他族男子与蒙古女子为婚,不必以男方婚俗为主。”这些解释无疑是正确的。据文献所示,有元一代,一直提倡这些准则,尤其是各族人自相婚姻,各从本俗,此项施行较严格。这看起来,这些准则的实施,似乎禁锢了各民族婚俗的相互影响和交流,其实不然,在元代各民族人民之间婚俗影响的深度乃至广度而言,元前任何王朝所不可比拟的。下面仅举几例,加以说明和介绍。 早在元初,金代女真人的婚俗就影响了内地汉人婚俗。如内地汉人婚礼中的拜门一节就是女真人风俗。元廷于至元八年(1271年)七月明令禁止。尚书户部文件称:“即今聘财宴会已有定例,外据拜门一节未曾举复。照得国朝蒙古婚聘并自来典故内俱无如此体例。此系女真风俗,其汉人往往傚学习以成风,徒费男家钱物,致起争讼,甚非理制,若令革去似为便当。”这一年九月尚书礼部所定婚姻礼制中已有革去女真拜门一节一项。 值得说明的是汉族婚俗中的拜门与女真的拜门含义不同。汉族婚俗中的“拜门”是新婚后几天内,婿与妻共同带一些礼物到妻家拜礼。女真拜门为男女婚前生子后男子到女子家拜见女方父母。 在元前代,汉族上层社会中普遍存在一夫多妻制。妻分两类。依礼明媒正娶的女子为妻,非礼私纳的女子为妾。妻只有一人,有妻更娶妻者为重婚,纳妾者不受限制。元蒙古族中亦有一夫多妻制,但与汉族有所不同。蒙古族也分“妻”(abali)和妾(tataburi)之分。但妻之数不一定只有一人。入元,中原汉族效法蒙古人“有妻再娶妻”者多起来。对此,元廷以至元八年(1271年)正月二十五日为界限,在此以前准已婚为定。在此以后申明禁止,但犯者,仍时有发生。 北方民族收继婚习俗也对汉族有影响。兄亡弟收嫂,汉族民间固有习俗,以保持血的纯净和防止财产外流,此俗金元之际流行较普遍,而弟亡兄收弟媳以及侄儿收婶母则是汉族婚姻礼俗中所没有的。大德八年(1304年)五月,中书省枢密院文件称:蒙古军驱汉人王火你赤病故,其妻张秀儿守服六年,后王火你赤亲侄王保儿,欲继其婶,被禁止。《元典章》中亦载有类似例子和禁令。王保儿等虽收继婶母未成,但说明汉人中存在收继婚习俗。因为禁令是事实的真实反映。 蒙古族的同姓不婚之俗影响了汉人。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元廷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说明至元八年 (1271年)正月前,汉族中同姓为婚,已成风习。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十月尚书省一文件称:“今同姓的人做夫妻的体例无,……羊儿年(辛未,1271年)圣旨里,正月以前为妻夫的每根底依着圣旨体例里合听离道有。”此例说明至元八年(1271年)元廷规定是根据忽必烈“圣旨”拟定的。而此项“圣旨”来自蒙古人同姓不婚的古老习俗。 另一方面,汉族的婚俗也影响了蒙古族婚俗。如,蒙古雍吉剌氏的脱脱尼,年二十六时丈夫哈剌不花死了。哈剌不花前妻有二子已成年,尚未娶妻,都想收继她。“脱脱尼以死自誓”,“二子渐惧谢罪,乃析业而居”。此例说明,至元代蒙古人婚俗受汉人影响,他们中流行的收继婚等古老习俗渐趋改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