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姓不婚,也是元代婚姻礼制的一种原则。至元八年(1271年)二月元廷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 至元二十五年 (1288年)十月一材料载:义州刘义之女,与另一姓刘的人作养老女婿十五年,生两个孩子。对此尚书省文件称:“今同姓人做夫妻的体例无,么道,说将来呵。礼部官人每定夺得:羊儿年圣旨里,正月以前为妻夫的每根底依旧者,正月以后为妻夫的每根底依着圣旨体例里合听离道有。……今后同姓为妻夫的每教禁约者。不禁约呵,似回回家体例有,么道,圣旨了也,钦此。”羊儿年,指的是辛未(1271年)。可见元廷一直以至元八年(1271年)的规定来禁止同姓为婚。 2.婚姻形式 在元代,汉族人口众多,分布较广,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因而其婚姻习俗发展史也复杂,婚姻的构成形式呈现多样性。下面介绍元代汉族中流行的几种婚姻形态。 买卖婚:元代汉人中流行的买卖婚不同于古代族外婚议婚的一种发展形式,而是私有制婚俗的一种代表形式。我国古代汉族在结婚过程中要实行的“六礼”,就有纳彩、纳吉、纳征三大项目,元有纳彩即下定礼和纳币即下财礼两项。这两种仪礼是为议定娶妇的身价而设立的。而财礼的多寡是由品官、庶人品级和贫富的程度而定的。 元代汉族买卖婚中大多用聘金及金银首饰、衣物、牲畜以及饮食物等,文献中多出现的表里、头面、羊酒等财礼即是。由于招召养老或年限女婿婚姻,男子“嫁”到女方家作为家庭主要成员劳动、当差、瞻养老人,以此支付了女子部分身价,从而该婚姻聘财为一般嫁娶聘财的一半或三分之一。 典妻婚:亦称承典婚。这是买卖婚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以家财富足男子用财物租用经济贫困,丈夫无力维持生计的女子为特点。宋代已有此俗,元代盛行。至元二十七年 (1290年)五月,尚书省户部文件称:“议得吴越之风,典雇妻子成俗已久。”吴越,指今江浙一带。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六月,中书省御史台呈:“浙东道廉访副使王朝清言……江淮薄俗,公然受价将妻典与他人,如同夫妇。今后拟合禁治,不许典雇。若夫妇一同雇身不相离者,听。如此,不准人伦有别,可以渐复古风。 礼部议得:合准王朝清所言禁约。” 《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称:“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听。诸受钱典雇妻妾者,禁。”屡颁禁令,说明,在元代这种陋俗流行颇甚。 在元代,与典雇妻室同类,穷困妇女典身于他人者,亦有之。如,关汉卿杂剧《五侯宴》,楔子:“[赵太公云:]你既不肯嫁人。便典于人家,或是三年,或是五年,得此钱物,埋殡你夫主可不好。[正旦云:]我便要典身与人,谁肯要。”文学作品是现实生活的反映。上述戏文说明元代下层妇女典身于人者,不泛其例。 指腹婚:俗称“胎婚”。这是家长为子女包办预订婚约的婚姻形态。两家女人同时有孕,指腹相约,产后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元代此风甚盛。所以元代在法律上明文规定禁止。至元六年(1269年)四月,中书户部文件称:“男女婚姻或以指腹并割衫襟为亲,既无定物婚书,难成亲礼,今后并行禁止。”割衫襟,指腹婚俗,即以割孕妇衣襟互相交换作为议定。《元史》卷一○三《刑法志》二:“诸男女议婚,有以指腹割衿为定者,禁止。”可见指腹为婚之俗,在元代较普遍。 赘婿婚:亦称入赘婚。这是一种母系家族婚制,从妻居、服役婚的古婚遗俗的发展。赘婿婚以女不出嫁,招男方入女家为婿为特点。此俗甚古,古代尤盛,元法律也认可这种婚俗的存在。至元八年(1271年)九月,尚书礼部《至元婚礼》:“窃见自今作赘召婿之家,往往盖是贫穷不能娶妇,故使作赘,虽非古礼,亦难拟革。此等之家,拟合今权依时俗见行之礼而行。” 元代的赘婿婚,据元人徐元瑞《吏学指南》一书载录有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归宗女婿等形式。元文献中还提到一种抱财女婿的形式。 养老女婿,《吏学指南》,《亲姻》,“赘婿”条:“养老,谓终于妻家聚活者。”无子之家,招婿依以养老送终、补其世代,故亦称“补代”。元杂剧《老生儿》第一折,《赚煞尾》:“我在这城中住六十年,做富汉三十载,无倒断的则是营生的计策,今日眼睁睁都与了补代。” 养老女婿,多见于元代文献。在此仅举一例:“大德五年十一月,中书省准陕西行省一材料称:“延安路赵胤告,年老无人养济,将女穿针召到王安讓作养者女婿身故,其房弟王安杰要行收嫂。礼部议得:凡人无后者,最为大事。其赵胤初因无嗣与女召婿养老,不幸婿死,赖有伊可为依倚。合从赵胤别行召婿,以全养老送终之道。都省准拟。”上述实例说明,元代有些无子之家,养老女婿身故后,再次召婿,以传宗接代,养老送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