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 溺女是女婴刚一坠地,就被淹死。溺女是清代社会相当流行的恶习。光绪四年(1878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缮写奏折,请禁民间溺女。他写道:“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该省向有救溺六文会章程,行之多年,全活不少。无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致良法未能遍行,请饬责成州县劝办”。清朝因此发出上谕,要求江西巡抚刘秉玮督催州县官认真办理“六文会”,并晓谕居民,“嫁娶务从简俭”,以清溺女之源。并令咨行各直省督抚,一例照此办理。这个奏折和上谕,全面涉及了溺女现象产生的原因、状况、拯救办法,下面涉猎这些具体问题。 诚如王邦玺所说,溺女是风行全国的事情,兹就笔者所见资料,列表以明之。 各地溺女情况表 地区 状况 资料出处 江西于都 溺女相沿已久,皆以为当然。 同治《雩都县志》卷5《风俗》 宜黄 民俗多溺女。 孙星衍《平津馆文稿》下,连江知县王艺山行状 乐平 生女辄溺之。 嘉庆《松江府志》卷57《朱衮传》 石城 溺女,邻邑皆然,石为甚。 道光《石城县志》卷1《风俗》 兴国 溺女之俗由来已久,目下为少。 同治《兴国县志》卷11《风俗》 浙江金华府 江右风俗多溺女,浙江而金华尤盛。 钟琦《皇朝琐屑录》卷38《风俗》 永康 俗产女多溺。 嘉庆《松江府志》卷57《沈藻传》 浙东 吴恩诏任金衢严道,禁当地溺女。 民国《歙县志》卷3《官蹟》 镇海 俗生二女辄不举。 光绪《嘉定县志》卷16《张骏业传》 永嘉 奁资盛而女溺。 光绪《永嘉县志》卷6《风俗》 长兴 俗多女溺。 光绪《钖金县志》卷25《顾璞传》 安徽和州 俗多溺女不举。 民国《吴县志》卷68《宋思仁传》 泾县 同上。 嘉庆《泾县志》卷19《懿行》 芜湖 风俗喜男厌女,弃者众。 嘉庆《芜湖县志》卷20《育婴堂碑记》 宁国府 俗多溺女。 光绪《嘉定县志》卷16《程候本传》 旌德 女多辄不举。 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俗》 徽州府 俗多溺女。 道光《徽州府志》卷12《余铭传》 铜陵 旧习产女有勿举者,近严溺女之禁。 乾隆单修《铜陵县志》卷6《风俗》 福建尤溪 俗生女多不育,相效淹溺。 乾隆《尤溪县志》卷9《恤政》 古田 其俗溺女。 同治《上元江宁两县志》卷24《叶世经传》 漳州 俗多溺女。 乾隆《尤溪县志》卷9《恤政》 湖南常德府 彭希郑任知府,禁民溺女。 民国《吴县志》卷68《彭希郑传》 广西陆川 嫁女者多厚妆奁,中人一下之家因而溺女。 民国《陆川县志》卷4《风俗》 江苏句容 产女者多溺之。 光绪《句容县志》卷10《曹之率传》 江苏苏州府 吴俗溺女火葬。 光绪《钖金县志》《耆硕传、华久藻传》 高淳 溺女风习之酷烈,无如淳者。 光绪《高淳县志》卷21《溺女戒》 太湖 洞庭地多溺女。 民国《吴县志》卷70《葛以位传》 表中所列七省的府县,无疑是溺女风习严重的地方,其他区域的情况,由下面将要叙述到的各地针对溺女而设立的育婴堂一事,亦有所透露,惟是笔者阅读载籍尤其是方志不广,不得其详而已。 何以造成民间溺女呢?王邦玺说得对——“抚养维艰”。嘉庆间修的《绩溪县志》说,“贫者生女多不举”,贫乏人家现有人口都难以生存,再添女婴,生计更不好维持,只能忍痛淹斃。 但是何以只溺女而保存男婴呢?所以上面讲的只是一个基本原因。清代社会风气重赔嫁,女儿到了婆家,没有像样的嫁妆,令人看不起,还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气,不破费办嫁妆也不行。与其到那时破产赔嫁,不如不要养活了。这就是王邦玺所说的“风俗浮靡,难以遣嫁”,故而溺女的原因。光绪帝上谕的“嫁娶务从简俭”,也是看到婚姻破家与溺女的关系。溺女盛行的地方,对这个问题更清楚,所以同治《雩都县志》说:“为制奁之艰而甘为杀女之事”。有的地方,佃户嫁女儿,要先向地主送银子,名曰“河例”,佃户为免除这种负担,多溺毙女婴。 男子结亲更费财,为什么单单溺女呢?封建的继承制度和重男轻女思想也在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财产应由男性子孙继承,所以每个家庭都需要养活男性后人,再穷也要有个承接烟火的人啊!而女儿是要嫁出去的,总是人家的人。因此对于家庭来说,女儿并不是必须有的,这样产生重男轻女思想。在生活困窘情况下,养男养女只能取其一的时候,权衡轻重,就留男而弃女了。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还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们盼望早日抱儿孙,认为已经出世的女婴妨碍迅速受孕,于是立即处理掉女婴。这就是乾隆年间编修的《泾县志》所写的:“泾俗贵男贱女”,“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就淹溺女婴了。据俞樾说宁波出现烧女婴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连生两个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个女的,怕还只是水淹她,又来投胎,下一个还要生女孩,就改变方法,先用火烧,然后坠上石头,沉入江中,使她永远不得出世。据说那人这样做时,围观者数百人,这种残忍的事情没有人来制止,可见当时人的思想大体是相同的。 溺女陋习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略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百分之十以上。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关系人类本身的生存发展,所以是一个社会问题。这虽是清末的统计,但男多女少的现象不是到这时才冒出来的,在此以前,统治者已经感到溺女问题的严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斃女婴。乾隆时尤溪令吴宜燮“出示严禁”溺女,并“作歌晓谕”,希望民人知晓溺女的害处和官府的态度。嘉庆时金华知县刘陆遵因俗多溺婴,“为立条约,时于地方耆老谆切劝戒,并捐产创建育婴堂,以恤贫困”。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传,如翰林院侍讲施闰章作《溺女歌》,劝人存女为善。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层分子也参与这项活动,如益阳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为宗规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谣的形式,对溺女的种种糊涂观念,如养女破家、养女防碍生儿等,——予以驳论,如说“若云养女至家贫,生男岂必有怡亲。浪子千金供一掷,良田美宅等埃尘”。生子不一定能保家、发家,必何总看着嫁女赔钱。又说:“若云举女碍生儿,后选迟速谁能知”?又针对穷人溺女,说“贫者杀女终不得,家无担石身无袴”。道理不一定讲得透彻和准确,但发人深省。 地方官和士人的劝禁溺女的规定和宣传,记载上述那些人的业绩文字,都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风因以稍革”,“陋俗一变”。实际是在短时期内,该地溺女者减少一些。所谓“俗尽革”,则是美化劝禁者的过甚之词。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来。盛行溺女的金华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间兰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规定养了三个女孩的,就给予免除差徭的优待,当时出现“无弃女者”的局面。但是后来沈藻、吴恩诏等还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钟琦说金华溺女严重,可见终明清之世,当地始终流行溺女的恶习,只不过有时候略为好一点。在宁国府,乾隆初知府程侯本“开诚谕禁,陋俗为变”。究竟变没有变?同治间修纂的《宁国县通志》说:“弊俗相沿,莫盛于停丧、溺女二事”,揭了这个底。 封建的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的人民贫困,贵男贱女的观念,婚姻仪礼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间,梅曾亮明确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为“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他认识到人们为了经济的缘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责备民心而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不过梅曾亮并没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婴堂上打主意。好吧,现在就来考察这项办法。 设立育婴堂、六文会之类救济机构,是从经济上资助贫人,促其养育女婴。清代育婴机构的建立,较早地出现在扬州、北京、通州、绍兴、杭州、苏州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左副部御史周清原鉴于溺女严重,奏请各省建立育婴堂,“以广皇仁”,得到康熙帝的批准,命疆吏留心承办。这一决定促进了地方官对建设育婴堂的热情。许多州县官和地方绅士结合,捐钱、捐田或拨给部分公田、公费,作为育婴堂的固定资产,从而把它建立起来。育婴堂多半由绅士管理,地方官监督,如安徽怀宁育婴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年)由巡抚潘思榘、安庆知府赵钖礼、知县陈间仪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年)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银置田,望江县监生周钖荫等捐钱发典生息。开始“绅士董其事”,次由候补官在堂经管。常熟县的育婴堂,“绅士为监堂,生员为董事”。 育婴堂必有田产可收租,或兼有银钱放债取利,前述怀宁育婴堂每年可收息银三千七百两,租谷二百六十三石。奉化育婴堂始建于嘉庆,至同治末,有田一千四百多亩,岁收谷十一万八千斤,钱六千四百八十四千文,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产业增至田一千八百六十八亩,山二百一十亩,地五十二亩。江西溺女严重,然而育婴堂的规模并不大,萍乡县城育婴堂,每年可收租近四百石,归圣乡、长丰乡等六个乡坊各立育婴堂,收地租。但到同治间财产损失,县育婴堂只剩房三间、田十余亩。广昌县育婴堂至同治间有田租七十二石,泸溪县堂有租四十二石。财产甚少,无法办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王邦玺才强调办六文会。这个会章规定各村设立股分,由民人认购,每股每月交钱六文,一百股可得六百文,以给本村贫民养女之家。 育婴堂立有规则,条具抚养女婴的办法。有的堂备有房舍,将弃婴收留在堂,雇乳妇喂养;有的把女婴交给乳妇带回家抚育,按月发给生活费。无论在堂与否,均给衣服。如松江府育婴堂把女婴放在佃户家抚养,给予钱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验视,因此陈金浩歌之曰:“水云亭(在府城西)畔义堂开,不复传闻虎乳孩。记得城东收弃子,佃农月旦望门来”。各地育婴堂由于经济力量的限制,对于众多的嗷嗷待哺的女婴来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它只能作为一种“善行”、“仁政”的点缀,而不能根本解决溺婴的问题。是以清朝一代,溺女之风踵相流行。 四、溺女风习与育婴堂的建立 溺女是女婴刚一坠地,就被淹死。溺女是清代社会相当流行的恶习。光绪四年(1878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缮写奏折,请禁民间溺女。他写道:“民间生女,或因抚养维艰,或因风俗浮靡,难以遣嫁,往往有淹斃情事,此风各省皆有,江西尤盛。该省向有救溺六文会章程,行之多年,全活不少。无如地方官奉行不力,致良法未能遍行,请饬责成州县劝办”。清朝因此发出上谕,要求江西巡抚刘秉玮督催州县官认真办理“六文会”,并晓谕居民,“嫁娶务从简俭”,以清溺女之源。并令咨行各直省督抚,一例照此办理。这个奏折和上谕,全面涉及了溺女现象产生的原因、状况、拯救办法,下面涉猎这些具体问题。 诚如王邦玺所说,溺女是风行全国的事情,兹就笔者所见资料,列表以明之。 各地溺女情况表 地区 状况 资料出处 江西于都 溺女相沿已久,皆以为当然。 同治《雩都县志》卷5《风俗》 宜黄 民俗多溺女。 孙星衍《平津馆文稿》下,连江知县王艺山行状 乐平 生女辄溺之。 嘉庆《松江府志》卷57《朱衮传》 石城 溺女,邻邑皆然,石为甚。 道光《石城县志》卷1《风俗》 兴国 溺女之俗由来已久,目下为少。 同治《兴国县志》卷11《风俗》 浙江金华府 江右风俗多溺女,浙江而金华尤盛。 钟琦《皇朝琐屑录》卷38《风俗》 永康 俗产女多溺。 嘉庆《松江府志》卷57《沈藻传》 浙东 吴恩诏任金衢严道,禁当地溺女。 民国《歙县志》卷3《官蹟》 镇海 俗生二女辄不举。 光绪《嘉定县志》卷16《张骏业传》 永嘉 奁资盛而女溺。 光绪《永嘉县志》卷6《风俗》 长兴 俗多女溺。 光绪《钖金县志》卷25《顾璞传》 安徽和州 俗多溺女不举。 民国《吴县志》卷68《宋思仁传》 泾县 同上。 嘉庆《泾县志》卷19《懿行》 芜湖 风俗喜男厌女,弃者众。 嘉庆《芜湖县志》卷20《育婴堂碑记》 宁国府 俗多溺女。 光绪《嘉定县志》卷16《程候本传》 旌德 女多辄不举。 嘉庆《旌德县志》卷1《风俗》 徽州府 俗多溺女。 道光《徽州府志》卷12《余铭传》 铜陵 旧习产女有勿举者,近严溺女之禁。 乾隆单修《铜陵县志》卷6《风俗》 福建尤溪 俗生女多不育,相效淹溺。 乾隆《尤溪县志》卷9《恤政》 古田 其俗溺女。 同治《上元江宁两县志》卷24《叶世经传》 漳州 俗多溺女。 乾隆《尤溪县志》卷9《恤政》 湖南常德府 彭希郑任知府,禁民溺女。 民国《吴县志》卷68《彭希郑传》 广西陆川 嫁女者多厚妆奁,中人一下之家因而溺女。 民国《陆川县志》卷4《风俗》 江苏句容 产女者多溺之。 光绪《句容县志》卷10《曹之率传》 江苏苏州府 吴俗溺女火葬。 光绪《钖金县志》《耆硕传、华久藻传》 高淳 溺女风习之酷烈,无如淳者。 光绪《高淳县志》卷21《溺女戒》 太湖 洞庭地多溺女。 民国《吴县志》卷70《葛以位传》 表中所列七省的府县,无疑是溺女风习严重的地方,其他区域的情况,由下面将要叙述到的各地针对溺女而设立的育婴堂一事,亦有所透露,惟是笔者阅读载籍尤其是方志不广,不得其详而已。 何以造成民间溺女呢?王邦玺说得对——“抚养维艰”。嘉庆间修的《绩溪县志》说,“贫者生女多不举”,贫乏人家现有人口都难以生存,再添女婴,生计更不好维持,只能忍痛淹斃。 但是何以只溺女而保存男婴呢?所以上面讲的只是一个基本原因。清代社会风气重赔嫁,女儿到了婆家,没有像样的嫁妆,令人看不起,还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气,不破费办嫁妆也不行。与其到那时破产赔嫁,不如不要养活了。这就是王邦玺所说的“风俗浮靡,难以遣嫁”,故而溺女的原因。光绪帝上谕的“嫁娶务从简俭”,也是看到婚姻破家与溺女的关系。溺女盛行的地方,对这个问题更清楚,所以同治《雩都县志》说:“为制奁之艰而甘为杀女之事”。有的地方,佃户嫁女儿,要先向地主送银子,名曰“河例”,佃户为免除这种负担,多溺毙女婴。 男子结亲更费财,为什么单单溺女呢?封建的继承制度和重男轻女思想也在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庭财产应由男性子孙继承,所以每个家庭都需要养活男性后人,再穷也要有个承接烟火的人啊!而女儿是要嫁出去的,总是人家的人。因此对于家庭来说,女儿并不是必须有的,这样产生重男轻女思想。在生活困窘情况下,养男养女只能取其一的时候,权衡轻重,就留男而弃女了。在这种观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还有的家庭,头几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长们盼望早日抱儿孙,认为已经出世的女婴妨碍迅速受孕,于是立即处理掉女婴。这就是乾隆年间编修的《泾县志》所写的:“泾俗贵男贱女”,“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就淹溺女婴了。据俞樾说宁波出现烧女婴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连生两个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个女的,怕还只是水淹她,又来投胎,下一个还要生女孩,就改变方法,先用火烧,然后坠上石头,沉入江中,使她永远不得出世。据说那人这样做时,围观者数百人,这种残忍的事情没有人来制止,可见当时人的思想大体是相同的。 溺女陋习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略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百分之十以上。人口性别比例不平衡,关系人类本身的生存发展,所以是一个社会问题。这虽是清末的统计,但男多女少的现象不是到这时才冒出来的,在此以前,统治者已经感到溺女问题的严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斃女婴。乾隆时尤溪令吴宜燮“出示严禁”溺女,并“作歌晓谕”,希望民人知晓溺女的害处和官府的态度。嘉庆时金华知县刘陆遵因俗多溺婴,“为立条约,时于地方耆老谆切劝戒,并捐产创建育婴堂,以恤贫困”。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传,如翰林院侍讲施闰章作《溺女歌》,劝人存女为善。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层分子也参与这项活动,如益阳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为宗规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谣的形式,对溺女的种种糊涂观念,如养女破家、养女防碍生儿等,——予以驳论,如说“若云养女至家贫,生男岂必有怡亲。浪子千金供一掷,良田美宅等埃尘”。生子不一定能保家、发家,必何总看着嫁女赔钱。又说:“若云举女碍生儿,后选迟速谁能知”?又针对穷人溺女,说“贫者杀女终不得,家无担石身无袴”。道理不一定讲得透彻和准确,但发人深省。 地方官和士人的劝禁溺女的规定和宣传,记载上述那些人的业绩文字,都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风因以稍革”,“陋俗一变”。实际是在短时期内,该地溺女者减少一些。所谓“俗尽革”,则是美化劝禁者的过甚之词。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来。盛行溺女的金华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间兰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规定养了三个女孩的,就给予免除差徭的优待,当时出现“无弃女者”的局面。但是后来沈藻、吴恩诏等还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钟琦说金华溺女严重,可见终明清之世,当地始终流行溺女的恶习,只不过有时候略为好一点。在宁国府,乾隆初知府程侯本“开诚谕禁,陋俗为变”。究竟变没有变?同治间修纂的《宁国县通志》说:“弊俗相沿,莫盛于停丧、溺女二事”,揭了这个底。 封建的财产继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赋税制度下的人民贫困,贵男贱女的观念,婚姻仪礼的奢华糜费,这些制度和风习不改变,溺女现象只能长期持续下去。它不是某一项法令能解决的,也不是靠激发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间,梅曾亮明确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为“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他认识到人们为了经济的缘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责备民心而回避严肃的社会问题。不过梅曾亮并没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婴堂上打主意。好吧,现在就来考察这项办法。 设立育婴堂、六文会之类救济机构,是从经济上资助贫人,促其养育女婴。清代育婴机构的建立,较早地出现在扬州、北京、通州、绍兴、杭州、苏州等经济、文化发达的地区。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左副部御史周清原鉴于溺女严重,奏请各省建立育婴堂,“以广皇仁”,得到康熙帝的批准,命疆吏留心承办。这一决定促进了地方官对建设育婴堂的热情。许多州县官和地方绅士结合,捐钱、捐田或拨给部分公田、公费,作为育婴堂的固定资产,从而把它建立起来。育婴堂多半由绅士管理,地方官监督,如安徽怀宁育婴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年)由巡抚潘思榘、安庆知府赵钖礼、知县陈间仪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年)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银置田,望江县监生周钖荫等捐钱发典生息。开始“绅士董其事”,次由候补官在堂经管。常熟县的育婴堂,“绅士为监堂,生员为董事”。 育婴堂必有田产可收租,或兼有银钱放债取利,前述怀宁育婴堂每年可收息银三千七百两,租谷二百六十三石。奉化育婴堂始建于嘉庆,至同治末,有田一千四百多亩,岁收谷十一万八千斤,钱六千四百八十四千文,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产业增至田一千八百六十八亩,山二百一十亩,地五十二亩。江西溺女严重,然而育婴堂的规模并不大,萍乡县城育婴堂,每年可收租近四百石,归圣乡、长丰乡等六个乡坊各立育婴堂,收地租。但到同治间财产损失,县育婴堂只剩房三间、田十余亩。广昌县育婴堂至同治间有田租七十二石,泸溪县堂有租四十二石。财产甚少,无法办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王邦玺才强调办六文会。这个会章规定各村设立股分,由民人认购,每股每月交钱六文,一百股可得六百文,以给本村贫民养女之家。 育婴堂立有规则,条具抚养女婴的办法。有的堂备有房舍,将弃婴收留在堂,雇乳妇喂养;有的把女婴交给乳妇带回家抚育,按月发给生活费。无论在堂与否,均给衣服。如松江府育婴堂把女婴放在佃户家抚养,给予钱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验视,因此陈金浩歌之曰:“水云亭(在府城西)畔义堂开,不复传闻虎乳孩。记得城东收弃子,佃农月旦望门来”。各地育婴堂由于经济力量的限制,对于众多的嗷嗷待哺的女婴来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所以它只能作为一种“善行”、“仁政”的点缀,而不能根本解决溺婴的问题。是以清朝一代,溺女之风踵相流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