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妇女再婚现象的普遍存在 统治者反对和阻挠寡妇改嫁,就表明这件事情中有斗争。这个问题上,社会存在着三种力量:一方面是阻挠女子再婚;一方面是要求再婚的权力;还有一种破坏妇女贞操的恶势力。 在清代,寡妇再婚的现象具有一定普遍性。比如在上海,“闾阎刺草之家,因穷饿改节者十之八九”。改嫁的女子占到寡妇的百分之八九十,是绝大多数。再婚妇女是“失节”之人,为统治者所蔑视,所以她们的事情很难见于记载,偶而在主张守节者的表彰节妇的时候,记下她们,以显示节妇气节的高尚。要之,记载少并不能改变寡妇普遍再婚的事实。 部分女子的再婚,在思想认识上有基础。允许、同情妇女再嫁的思想在社会下层民众中存在着。笔者见到一些寡妇、贞女的亲友劝其改嫁的资料,颇能说明问题。有的丈夫在弥留之际劝妻子在他死后改嫁的,如太仓张祥麟对妻子陶氏说:“家贫母老,生无所资,我死汝即嫁,第勿弃我母也”。有父母劝女儿改嫁的,康熙时吴县周文遂妻马氏,少年守寡,其父“哀其贫,呼归,讽改节”。有公婆劝寡妇出走的,南陵刘应赓遗孀任氏,“家酷贫,姑劝再适”。有亲朋邻里劝再婚的,南陵吴懋馆妻任氏寡居,“家贫如洗,人皆劝其改适”。 从这些事例中不难发现,被劝改嫁的寡妇多是穷人,劝人改嫁的也多是贫困人,他(她)们是社会下层。所以社会下层与社会上层对寡妇再婚问题看法不尽相同,前一方面认为寡妇再婚是可以理解的,是合乎情理的,应当被允许。他们对那些节烈之妇,在同情之中,也有所贬责。嘉庆时,浙江乌程有一个沈氏嫠妇,家贫而不改嫁,活活饿死,她的母亲和姐姐都是再婚的妇女,生前沈氏劝母亲不要改嫁,姐姐改适了就和她断绝往来。沈氏死后,她母亲说她“愚”,想不开,落得年轻轻死亡的结果。经她母亲一说,“于是里中人咸以愚妇目之”。这表明社会下层民众认为贫苦守节乃至死亡是不值得的,对沈氏持否定态度,这与上层社会的观点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知识群中也有人持有允许寡妇再婚的思想。俞正燮认为对寡妇应抱这种态度:“再嫁者不当非之,不再嫁者礼敬之斯可矣”。钱泳指出阻挠孀妇再嫁是“讲道学之误”,他说妇女是否再婚,应该“看门户之大小,家之贫富,推情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可也,何有一定耶!沈圭有云:‘兄弟以不分家为义,不若分之以全其义;妇人以不再嫁为节,不若嫁之以全其节’”。他们同情因贫穷而再婚的寡妇,与下层民众的思想相通。 (四)强迫寡妇再婚与盗卖嫠妇 为争取生存而再婚的孀妇是出于自愿,婚事的主动权基本上在她们手中,也有寡妇不愿结婚而被强制进行的,其中又有几种情形: 其一,因财产继承问题而被迫。清朝政府规定,寡妇改嫁,“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即改嫁妇女不但不能接受前夫的遗产,连嫁妆也不一定属本人。因此,有的寡妇家庭拥有丈夫遗留的较多财产,她的族人为了霸占它,就逼迫寡妇改嫁。江苏巡抚陈宏谋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发布的《保全节义示》中说:“三吴恶习,妇女守节者亲族尊长中竟有无良之徒,或因有田产垂涎侵分,……多方逼逐,令其改嫁”。比如常熟顾晓岳妻潘淑清守寡,“族人觊觎遗赀,朝夕逼嫁”。 其二,为夫家所卖。有些贫穷人家,使寡媳出嫁,既可减轻家庭人口负担,还可得些财礼。宣城谈良逵之父卖寡媳稽氏,后者不乐意,也强迫出去。崇明人瞿发,以七折钱二十四两财礼,把寡媳嫁给秦观受。 其三,社会恶势力盗卖寡妇。南汇县有“扛孀”恶习,即流氓勾结寡妇所属宗族的恶人,私自为孀妇立婚书,到夜间抢人,进行嫁卖。 (五)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点认识。 第一,再婚、“守节”是对立的事物,基本上是不同社会阶层的思想和行为。同样是嫠妇、贞女,有的再嫁,有的守寡,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矛盾。而守节是在政权、族权支持下夫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已故丈夫还在支配活着的妻子。改嫁在劳动者家庭的女子中出现的比较多,是劳动妇女要求生存的权力,要求重建和争取幸福的家庭生活,它曲折地表现了劳动者对封建伦理观念的某种抗议。 其二,私有制既要求女子“守节”,又破坏妇女贞操。要求妇人守节为私有制所决定。有产者害怕寡妇再嫁,带走丈夫的遗产,所以阻止孀妇再婚,所谓“从一而终”的说教,不过是为这个经济利益辩解而已。但为了财产的继承,又有人强迫有财产继承的孀妇再嫁,则是从事破坏妇女贞操的行为。私有制使得有产者对保持妇女贞操问题产生矛盾,从这里看不到它所谓的神圣贞操的必要和原则,它的原则与其说是保护妇女的贞操,无宁说是以财产为转移破坏妇女的真正贞操。因此,封建社会下妇女也无真正的贞操可言,就从这里说,女子要求再婚的斗争也是完全正当的,更不要说再婚本来就应该是女子的权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