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有两首著名的词作。一首是《蝶恋花·密州上元》,词曰:“灯火钱塘三五夜。明月如霜,照见人如画。帐底吹笙香吐麝。此般风味应无价。寂寞山城人老也。击鼓吹箫,乍入农桑社。火冷灯稀霜露下。昏昏雪意云垂野。”此词状元宵节盛景而抒清冷情怀。另一首为《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词云:“十年生死两茫茫。不思量。自难忘。千里孤坟、无处话凄凉。纵使相逢应不识,尘满面,鬓如霜。夜来幽梦忽还乡。小轩窗。正梳妆。相顾无言、惟有泪千行。料得年年肠断处,明月夜,短松冈。”此词借梦中情境写自己与亡妻十年生死离别的相思之苦,凄绝断肠。 这两首词同写于密州。前词作于熙宁八年(1075)正月十五日,后词写于熙宁八年正月二十日,相隔仅为五天。但两首词的题材、风格,乃至于写作方法都截然不同。这种同一作者,同一时期,作品的内容、风格大不相同,在中国文学的历史上,并非个别现象。而此间原因为何?本文试对此做一探析。 对于同一作家文体风格的不同,似乎可以用古人“文各有体”这一理论来进行解释。如明黄佐《翰林记》卷十九载李东阳说:诗与文各有自己的体性,“文者,言之成章”,但诗很注意声律。文之为用,重在记述事情,词采藻饰,结构开阖,可以自由发挥。至于诗歌,“若歌吟咏叹流通动荡之用,则存乎声;而髙下长短之节,亦截乎不可乱”。李东阳说“文各有体”,是说诗、文的文体不同,故写作上也大有不同,在某种意义上能够说明不同文体之间的风格差异。正如《典论·论文》说:“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但是,“文各有体”却根本无法解释同一作家同一文体创作不同的现象。因而,从“文各有体”来解释同一作家同一文体创作的不同,显然有着巨大的局限性。 这种差异的存在,我们也可以从作者的人生和观念、人格、个性的发展来加以解释。作者的经历不同,形成的个性不同,那么他的作品价值取向、内容题材及风格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刘勰《文心雕龙·体性》说,作家“才有庸俊,气有刚柔,学有浅深,习有雅郑,并情性所铄,陶染所凝,是以笔区云谲,文苑波诡者矣”。认为作家个性不同带来了他作品风格的差异。 但是,个性的理论能够解释一些文学现象,却并不能解释所有作家创作个性的差异,尤其是同一作家、同一时期、同一文体不同作品之间的差异。如苏轼作《蝶恋花·密州上元》和《江城子·乙卯正月二十日夜记梦》,写作相距时间只有五天,相信在这五天中,苏轼的人生和观念、人格、个性都没有改变,但两诗却有很大不同。可见,个性理论在解释文学的创作具体作品的个性差异方面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 对于上述问题所述差异之形成,可从诗文“因事而作”说起。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文因事而作”的观念。《毛诗序》系诗于事,以为每一诗都是因事而发;《尚书》每一篇也有序,交代每篇所作的缘由。这说明《诗序》和《书序》的作者都是从一个行为过程来看待文字作品。班固《汉书·艺文志》说乐府民歌“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等等。知“文”为言说主体因事而作的观念,贯穿古今,受到普遍认同。 所谓“文因乎事”,是说“事”是主体创作动机产生的缘由。没有这“事”,就没有诗文的产生。而每一件事,都具有一定的行为性质。如《荀子·赋篇》,显然是政治讽喻行为,孟浩然的《临洞庭湖赠张丞相》是干谒行为。 每一性质的行为都为一个行为过程。中国古代诗歌很多的序、诗题、词题,都有这方面的表现。此可见于有些诗文的自序,或诗题、文题对诗文本事的交代。如韩愈《奉使镇州,行次承天行营,奉酬裴司空》、元稹《沣西别乐天、博载、樊宗宪、李景信两秀才、侄谷三月三十日相饯送》。依照这诗题、词题所提供的信息,都可以还原他们写作这诗词的完整的行为过程。故说产生于一定性质行为中的文字,就是这一行为过程中的“文字单元”。 每个一定性质的行为过程,都有着几个要素:行为目的,一定身份的行为主体和一定身份的行为对象。因而,在每一性质的行为中,都离不开一定的行为目的、一定身份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这三者结构成一个行为场合,限定着行为取向和实现手段。由于这一定行为发生于一定的时空,我们可以将其称之为“限定时空”。而发生在这一行为过程中的“文字单元”可以称之为“限定时空言说”。 每一性质创作行为过程中,一切行为都是为目的的实现服务的。在文学创作中,作为一定性质行为过程中的“文字单元”即文学作品,也都是为行为目的的实现服务的。如孟浩然《临洞庭湖赠张丞相》是干谒性质的行为,作者的身份是干谒者,故他的所言,必然是为实现干谒的目的服务,也必然是以干谒者的身份进行言说。这也就是说,作为一定性质行为过程中的“文字单元”的主体,都是以这一定性质行为中的身份进行言说,所言不会离开干谒的行为目的。 由此可见,在作为一个一定性质行为过程中的“文字单元”的“限定时空言说”中,主体“为什么说”,“说什么”和“怎样说”都是被行为的目的、主体和言说对象的行为身份所决定的。 根据“限定时空言说”原理,来解释前提苏轼两首词的差异,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在两词所作相距五天中,虽然作者生活的社会环境、作者的生活状态以及作者的性格都没有什么改变,但两词言说的场合,包括行为的性质、言说的目的、主体的行为身份和言说对象都是不同的。 《蝶恋花》写于元宵节,词人时任密州太守,为他和属下观赏元宵灯火而作。《江城子》则是词人怀念亡妻之作。这两个不同场合的行为主体虽然都是苏轼,但其当下身份中行为身份却完全不同。前一首词的主体是以元宵观赏者的身份出现,当下身份构成为元宵观赏者这一行为身份+士(词人)身份+密州太守的身份;后一首词的主体则是以丈夫对亡妻悼念者的身份在写作,当下身份构成为丈夫这一行为身份+士(词人)身份。作为元宵灯火的观赏者,在和属下观赏元宵灯火的场合,自然不会去抒写“十年生死两茫茫”的情怀;而作为一个对亡妻悼念的丈夫,自然也不可能在思念亡妻时将元宵的美景融入墨砚。由此可见,不是作者,而是主体的行为场合所规定的主体的行为身份,或者说言说身份决定了同一主体在不同时空中的言说内容和风格。 翻开中国古代的文学作品,我们可以看到,绝大多数文本都可以确定因事而作。这些文本都是一个一定性质行为过程中的“文字单元”。故它们“为什么说”,“说什么”和“怎样说”都是被行为的目的、主体和言说对象的行为身份所决定的。我们在研究中国文学的各种作品时,必须回归历史,回归每一文本产生特定场合,即它所产生的“限定时空”,从行为的性质、目的、主体的行为身份和言说对象的当下身份去分析作品,方能作出比较客观的阐释。 (赵辉,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