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的山再高,遮不住天上的太阳,父母的权再大,挡不住儿选伴侣”。这首情歌是门巴族恋爱婚姻比较自由的反应,婚姻一般虽父母做主,但要取得子女的同意。只要男女相爱,通常不受贫富等级观念的影响。解放前,婚前社交较自由;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妇女和私生子都有财产继续权。 婚龄一般在十八岁上下,举行婚礼时最尊贵的客人是新娘的舅父,他是婚礼中的最高权威,新郎首先向他敬酒献哈达。舅父面前要摆放全牲熟猪、牛肉的各部位。舅父饮着酒,端详羊肉的部位是否齐全,而后寻衅指酒不醇说:“猴子不是喝水醉的!”乃至把洒泼向敬酒人。指着肉又说缺少一个小部位“我们家的姑娘长得不健全吗?”新郎家尽管事事都注重,舅父还是要借题发挥,显得异常生气,显示舅父的尊严。这时候,新郎的父母要赔礼道歉,献上哈达和一点钱去消舅父的“气”,婚礼方能继续进行。客人多数自带酒食,两三天后,才尽兴而散。 门巴族的婚姻,没有民族的限制。父系血缘集团内部和姨表亲戚之间不能通婚。视姑舅表亲戚婚姻好,若舅舅的女儿被别人娶走,认为是姑家适龄男子无能,舅父之子也可优先娶姑家之女为妻,若不同意,舅父有权干涉,甚至没收外甥女所得的礼物,并为传统习惯所认可。 姨表不婚和重舅权,表明父权制确立之前世系按女方计算的特点,子女亲舅父甚于亲自己的父亲。在勒布有未生第一个孩子不落夫家的习俗,显然这也是母系氏族时期的一种遗风 。但从女方要收较厚的财礼看,又有阶级社会买卖婚姻的性质。订婚、结婚时,要请喇嘛择吉日,驱邪,婚礼已注入西藏农奴制度的一系列习俗,阶级内婚的意识比较淡薄,但已注重对方的经济条件。 离婚较自由,夫妻不睦,经本村头人调解无效,即可离婚。双方财产,各归原主。若一方坚持离婚,一方不允,则坚持离婚一方要付给对方一头大牲畜和一些钱物作赔偿。若不赔偿,可诉诸措本、宗本解决。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不能分得子女。双方情愿离婚的,男孩随父,女孩随母,寡妇再嫁可以自己做主,没有限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