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唐代乡村社会社日节兴盛的原因分析 社日节在唐代乡村社会的兴盛可谓学者们的共识,但对其兴盛原因却鲜有论及者。笔者以为,以下几点可视为春秋社日节盛行于唐代乡村社会的因素。 第一,社日节的活动是民众共同体的有组织的活动。 在唐代乡村社会诸多岁时节日中,春秋社日节具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征,即其活动不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进行,而是以基于地缘、业缘、志缘关系建立的民众共同体为单位来进行。民众共同体则主要是基于地缘关系的村以及有“社”、“社邑”、“义社”、“义邑”、“邑义”之称的民间组织——私社。 正如马新、齐涛两位先生已经正确指出的,“唐代的乡里组织上承北朝之三长制、南朝之乡里村落制,较前代发生了重要变化,其集中表现是乡长与乡正的消失,里正直接向县衙负责,成为实际上的乡政处理者;前代里正的职掌则交由村正行使,村落的行政与法律地位得到确认,乡里之制演化为乡村之制。”[16](P92)乡村之制的基点是村落,唐代社日祭祀宴饮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村落。此由《大唐开元礼》“诸里祭社稷”的祝文可知。祝文由祝跪读,曰:“维某年岁次月朔日,子某坊(村即云某村,以下准此)社正姓名,合社若干人敢昭告于社神。”[14](卷七一)由“村即云某村”五字,可见“诸里祭社稷”规定适用的范围不是里,而是村。不仅官方规定如此,实际上村落也是社日活动的基本单位。《旧唐书·司空图传》载:“岁时村社雩祭祠祷,鼓舞会集,图必造之,与野老同席……”[8](P5084)司空图参加的是“村”里的活动,包括社。又比如“步屟随春风,村村自花柳。田翁逼社日,邀我尝春酒”[6](P2311, 杜甫:《遭田父泥饮美严中丞》)、“农收村落盛,社树新团圆”[6](P 4451,元稹:《古社》,)、“酒熟送迎便,村村庆有年”、“陵阳百姓将何福,社舞村歌又一年”等唐诗中都含有“村”字,表明了村落作为乡村社会社日活动基本单位这一事实。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村落,作为乡村居民的基本居住和生活单位,固然不能与血缘无关,马新、齐涛先生所谓“中国古代的村落是地缘外壳与血缘内核的组合体”[16]自有其道理,但它之被确认还是基于地缘关系。或者说,以村为单位举行社日活动的基本理念在于村里的居民共同生活于这一方水土之上,共同受着一方水土的恩惠和滋养。 除村社外,乡村社会大量存在的私社也是开展社日活动的单位。这些私社组织,多数虽按地域结成,但往往只是部分居民(这些居民之间可能有血缘关系,血缘关系也可能在结社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它往往并非结社的关键理由或根本动机)出于某种共同志趣或共同的利益追求而自愿结合起来的。宁可先生在其《述“社邑”》[17]中将唐代私社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主要从事佛教活动,如营窟、造象、修寺、斋会、写经、刻经、诵经、念佛、燃灯、印沙佛、行象等,与寺院与僧人有密切关系,多数就是寺院和僧团的外围组织,僧人参加或领导的也不在少数。一类主要从事经济和生活的互助,其中最主要的是营办丧葬,也有的还兼营社人婚嫁、立庄造舍的操办襄助,以及困难的周济、疾病的慰问、宴集娱乐、远行、回归的慰劳等。有些社则兼具上述两类社的职能。”[11]如上类型的划分,正是反映了私社的志缘组织性质。 无论村社还是私社,社祭和宴饮都其社日活动的重要内容。[12]而且,以民众共同体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举行,使社日节俗活动具备了其他节日难以具备的组织性特征。每届社日来临,就有专人(如社长、社首、社官、“掌事者”)主事,负责安排有关社祭和宴饮的种种事宜,包括确定“应设馔之家”、通知社人有关事项、筹办社日祭品、主持社祭仪式、分配胙肉等等。在出资方面基本实行AA制,全体社人都要根据组织规定缴纳一定的物品(通常是油、面、麦、米等)。这里且引两份敦煌文书来看为社日所做的部分组织工作。一份是被确定作于九世纪后半叶的《春座局席转帖抄》(伯三三一九背):“社司转帖右缘年支春座局席,次至,人各麦一斗,粟一斗,面二斤,油半升……。”[18](P144)规定了社人所应缴纳的物品及数量。另一份为作于光启二年(886)十月的《座社局席转帖抄》(斯一四五三号背/2): 社司转帖右缘年支座社局席,幸请诸公等,帖至,并限今月十日于节如兰若门前取(齐)。如右(若)于时不到者,罚酒一角;全不到者,罚半瓮,其帖速递相分付,不得停带(滞),如带(滞)帖者,准条科罚,帖周却付本司,用告(罚)。[18](P137) 对事因,时间,地点,迟到者、不到者以及滞帖者的罚则等作了规定。 乡村社会社日活动的这种组织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为民众参与节日活动提供了制度保证,它有效地促成了节日场合的多人共在,而节日场合中的多人共在恰是唐代社日节兴盛的表现和直接原因。 第二,官方的支持。 唐政府一直重视一年两次的社日祭祀。早在建国之初(武德九年二月戊寅),高祖李渊就亲祀太社,并于此前的正月丙子日颁布《亲祀太社诏》,阐明祭社(稷)的意义,指出“厚地载物,社主其祭。嘉谷养民,稷惟元祀。列圣垂范,昔王通规。建邦正位,莫此为先。爰既旦都邑,建于州里,率土之滨,咸极庄敬。所以劝农务本,修始报功,敦叙教义,整齐风俗”;并针对“末代浇浮,祀典亏替。时逢丧乱,仁惠施薄。坛壝缺昭备之礼,乡里无纪合之训”的现状,力倡在全国恢复社祭仪式,令“四方之民,咸勤植艺,随其性类,命为宗社。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闬相从,共遵社法,以时供祀,各申祈报。兼存宴醑之义,用洽乡党之欢” 。[13]P356这一诏书“具立节文,明为典制”,使社日活动有了更高层面的制度保障。玄宗时期,社祭成为《大唐开元礼》的重要内容,它对“皇帝仲春仲秋上戊祭太社”、“仲春仲秋上戊祭太社有司摄事”、“诸州祭社稷”、“诸县祭社稷”、“诸里祭社稷”的详细规定,将从最高层到最基层的社祭活动都纳入国家的制度体系。天宝元年,玄宗下《饬敬祀社稷诏》,要求人们依礼祭社稷。天宝三年,又将祭社稷从中祀升为大祀。所有这些均表明了社祭备受官方的重视。 上述政策或礼制规定不只是规定,唐代一些官员真的通过自身的积极作为,采取了若干举措使它们得以实施。比如唐朝初年刘仁轨为青州刺史时,就曾“劝课耕种,为立官社”。[19](P4083)高宗永徽年间,张文琮为建州刺史时,也曾劝说当地春秋不祭社的百姓改弦更张,“欣而行之”。[8](P2816) 不仅如此,在天宝元年颁布的《饬敬祀社稷诏》中,官方还承认了民间私社祭社的合法性,认为:“至如百姓私社,宜与官社同日致祭。”[13](p361-362) 此外,国家还在社日给官吏们放假,通常是春秋社日各一天,以使他们有时间参加社日活动,韦应物《社日寄崔都水及诸弟群属》诗云“山郡多暇日,社时放吏归”[6](P1918)就反映了这一情况。 官方对社祭活动的支持,除了社祭乃“列圣垂范,昔王通规”的原因之外,显然还有其经济上、文化上和政治上的意图。有唐一代,以农为本、以农立国的政策并没有改变,而在统治者(包括皇帝及臣僚)看来,“田多不熟,抑不祭先农所致乎?神在于敬,可以邀福。”[8](P2816)所以要想农业丰收,就必须祭祀社稷之神。同时,统治者还以为祭社、宴醑能够“敦叙教义,整齐风俗”,令参与者在“进退俯仰,登降折旋,明加诲厉,递相劝奖”之间达致“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境界。[13] (P356)或者换句话说,官方试图通过定期举行的社祭活动来密切乡里关系,明确尊卑秩序,并加强地缘的联系和控制。法国著名历史学家谢和耐曾正确指出:“中国成功地发现了一种手段,能以最少的直接干预去统治最大数量的人民。此中最关键之点在于:应当在最小社会群体的水平上维持统治秩序。”[20] (P187)对祭社支持的目的之一就是力争“在最小的社会群体的水平上维持统治秩序”。更何况,“有张有弛,文武之道”,给老百姓娱乐的空间,让他们有劳有逸,劳逸结合,正是治理国家的方法。其实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官方对祭社的支持甚至是硬性规定,都必然在客观上成为乡村民众祭社宴饮的重要因素。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在于民众对社日活动的主观诉求与社日活动的客观功能之间的契合,即,乡村民众能够通过对社日活动的参与满足自身的种种需求。 首先,对生活在一方土地之上、以农业为安身立命之本的唐代乡村社会民众来说,生活安宁、庄稼丰收是其首要愿望。而“社公千万岁,永保村中民”[6](P4451,元稹:《古社》),“惟(社)神载育黎元,长兹庶物”,“惟(稷)神主兹百谷,粒此群黎”[14](卷七一),社稷神正是他们心中的保护神。对神灵的信仰与“神在于敬,可以邀福”的信仰结合一起,就成为社日节祭社稷活动展开的神性基础。一方面,为实现美好愿望,人们用自己的行动(祭祀、歌舞甚至饮酒)向神灵表示敬意,祈求神灵的福佑,春社就是这样的场合。另一方面,当生活安宁、庄稼丰收在秋天成为一种客观现实且被视为神灵福佑的结果时,民众同样会发自内心地以祭祀的方式向神灵表示衷心的感谢,这便是秋社的主要目的。 其次,和所有朝代的人一样,唐代乡村社会民众需要休息需要娱乐需要将平淡无奇的生活装扮得丰富多彩富有节奏。尤其当庄稼丰收之后,更需要举行活动庆祝自己的辛勤付出获得了回报,需要举行庆祝活动以表达安居乐业的喜悦之情。社日节显然具有满足这种需要的功能。在社日节,人们演奏乐器,跳起舞蹈,品尝佳肴,畅饮美酒,虽是以娱神的名义,客观上却是在节奏明快的鼓乐声中,在热情奔放的歌舞之中,在令人痴狂迷醉的饮酒之中娱乐了自己。 再次,以民众共同体(地缘组织或志缘组织或业缘组织)为单位的社日活动具有联络组织成员感情、固化组织关系、建设并强化组织成员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功能,可以满足共同体成员相应的需求。 毫无疑问,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成员都会面临着来自疾病、伤害、老年、家人死亡、经济困难等方方面面的风险。在我国传统社会,社会风险一般通过“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家庭保障方式来承担和化解。由于乡村小农经济的脆弱,当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来临时,仅依靠单个家庭的力量往往难以化解,于是,多个家庭、来源于不同家庭的民众之互助便成为一种必须。事实上,基于地缘关系而形成的村落内部的互助关系一直存在于乡村社会之中,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在唐代,作为业缘、志缘组织的私社的出现,往往基于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帮助或互相依赖(包括精神需求方面)的关系,基于时时处于风险之中的组织成员对于生存安全感的需求,这可从当时一个私社的约定中窥见一斑。其文曰:“夫邑仪(义)者,父母生其身,朋友长其值(志),遇危则相扶,难则相救,与朋友交,言如信,结交朋友,世语相续,大者若姊,小者若妹,让语先登”。[13] 显然,当一些人(属于不同的家庭)为着某种明确的目标结合成一个共同体的时候,他们必然期望着这个目标的实现。目标的实现,则有赖于全体成员对所属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有赖于全体成员对业已约定的社内规章(社条)的遵守,以及彼此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友好合作关系。因此,如果一个社员希望当其遭遇风险时能够依约得到其他成员帮助的话,他就需要一种社会安排或曰社会设置发挥联络组织成员感情、固化组织关系、建设并强化组织成员认同感和归属感等功能。强调以民众共同体为单位、全体成员共同参与其中的社日节恰恰就是这种社会安排。[14] 最后,乡村社会民众的安居乐业有赖于社会有序,因此希望并维护社会有序便不只是官方的追求,也是乡村社会民众的普遍需要。尽管社日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乡村民众的狂欢日,会对业已存在的某种社会秩序造成疏离甚至反叛。[15]但与此同时,它也被利用以厘定、重整、强化日常生活所应该遵循的规则。祭社活动依照程式有条不紊地进行,在共同体中处于不同地位、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在祭社活动中各有其职司,祭社场合中的宣政教化等等,其实都具有维护、建设乃至强化社会秩序的作用。不仅祭祀,宴饮的场合亦有同样功用。比如不少私社在成立之时,就以制定规章制度(社条)的方式对宴饮场合可能发生的破坏秩序的行为做了严惩规定,如敦煌文书斯六五三七号背/3-5《拾伍人结社社条(文样)》云:“五音八乐进行,切须不失礼度。一取录事观察。不得昏乱事(是)非。稍有倚醉胸(凶)粗,来晨直须重罚。”又曰:“凡为邑义,虽有尊卑,局席斋延(筵),切凭礼法,饮酒醉乱,胸(凶)悖粗豪,不守严条,非理作闹,大者罚醲腻一席,少者决丈(杖)十三,忽有拗戾无端,便任逐出社内。” [18](P49-52)这些规定无疑具有维护秩序的作用。再如《太平广记》录有唐人侯白《启颜录》中的一篇《千字文语乞社》,内有对社日宴乐场面的描写:“遂乃肆筵设席,祭祀蒸尝;鼓瑟吹笙,弦歌酒宴;上和下睦,悅豫且康;礼别尊卑,乐殊贵贱。”[21](P1955)从中亦可看出对上下、尊卑之别的格外强调。而别上下尊卑的等级制度正是众所周知的维护传统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总之,民众对社日活动的主观诉求与社日活动的客观功能之间的契合,使谋求主观诉求得以实现的民众会主动参与到社日活动当中来。 当然,寻求社日节在唐代兴盛的因素,还有一点不能忽视,即社日乃唐代的传统节日。尽管由于战乱等原因,唐朝初年祭社的传统在一些地方遭遇断裂,正如武德九年《亲祀太社诏》所说,“末代浇浮,祀典亏替。时逢丧乱,仁惠施薄。坛壝缺昭备之礼,乡里无纪合之训”,作为一种民俗传统它还是深深地扎根于乡土社会,社日祭祀宴饮仍被绝大多数人视为“常识”并加以实践。张文琮立劝建州百姓祭社时说“春秋二社,盖本为农,惟独此州,废而不立”,“惟独此州”的说法可能出于策略而难以真实反映祭社礼制不被实践的真实情况,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仍被实践的普遍性。 以上,从不同方面分析了社日在唐代乡村社会中兴盛的原因。大体而言,作为唐代一个传统节日的社日节,它从唐代以前官方与民众对社日节俗活动不断的反复实践那里获得了基本的生存力量,当唐朝建立,它又为当时的官方所支持,为当时的乡村民众所需要,从而获得了更加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兴盛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官方对社日节支持的意图与乡村民众对社日活动参与的动机之间保持着一定的一致性,却又并非完全相同。而当官方出于自己的目的对祭社活动表示支持并以礼制加以约束和指引之时,民众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并没有完全遵循官方的礼制规定从事,他们往往从自身的需求出发,以自己喜闻乐见的方式表达着对神灵的祈求与感恩,表达着对世界和自我的赞美与肯定。 (四)余论:社日节的变化与唐代乡村私社的发展 以上,笔者将社日节在唐代的兴盛作为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来看待,但还应该指出,社日节本身在唐代社会处于变化之中,同时它也是表现和参与社会文化变迁的重要变量。从文献资料来看,初唐时期社日节并不兴盛,前引高祖的《亲祀太社诏》以及张文琮力劝建州百姓祭社的历史事实均可为证。大约唐玄宗时期,社日节才又兴盛起来。在笔者看来,这种变化既是唐代乡村社会私社发展的表征,也是其得以发展的重要原因。 私社作为一种主要基于志缘关系(并常常与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业缘关系有关)而形成的民间组织,因其成员“基于一系列共有的目标、价值观或经验的共同认同,能够形成社会运动的重要基础”[22](P38)往往对官方统治具有潜在威胁而受到限制和禁断。如咸亨五年(674)三月高宗下诏: 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除此之外,别立当宗及邑义诸色等社,远集人众,别有聚敛,递相绳纠,浪有征求。虽于吉凶之家,小有禆助,在于百姓,非无劳扰。自今已后,宜令官司严加禁断。[13](P707) 明令对私社进行禁断。大约两个月后,高宗再次下诏: 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此外别为邑会。此后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8](P98-99) 值得注意的是,与咸亨五年诏要求对私社的全面取缔相比,这次下诏体现了政府对私社态度的一种转变,反映了政府对私社存在的认可。这种转变大约出于两方面原因,一,私社是民众需要的民间组织,要全面取缔它不仅不可能而且容易引起民众的普遍反感[16];二,官方看到私社热衷有利于维护地方秩序的“社会”活动并希望借此以维护地方秩序。于是在既有所忌又有所求的两难之中,官方认可了私社的存在并做出“除二社之外,不得聚集”的规定。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祭社活动对于私社获得其存在合法性的重要价值。或者说,正是借助或部分地借助春秋二社节里的“社会”活动,私社得到对其怀有戒心的政府的认可,从而获得了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发展到唐玄宗天宝七载,官方文献中已经出现了“闾阎之间,例有私社”的词句。[5](P430,李隆基:《加应道尊号大赦文》)此时,私社的合法性已不成为问题。 对于并非生活在政治真空中的私社来说,“社会”(因祭社而聚会)是它们为政府认可的惟一的聚会由头,而它们也希望借此继续赢得政府的信任,[17]更何况它也是私社成员为联络彼此感情、固化组织关系、建设并强化组织成员认同感和归属感之所需。因此,各个私社总是积极参与祭社活动,并常常在结社之初就将“社会”作为组织的重要活动加以强调[18],而这必然促进社日节的繁荣。反过来,社日节的繁荣又会吸引更多的人结成组织。由是,在社日节的变化与私社的发展之间出现了一个互动关系,二者互为结果,又互为原因,还互为表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