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朝承袭明代条例的主要例证 清朝入关以后第一部正式的律典、顺治四年颁布的《大清律集解附例》从内容到形式都有抄袭明代律例之嫌。清朝著名历史学家谈迁甚至给了很低的评价:“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注:清谈迁:《北游录·记闻下》“大清律”条,转引自郑秦遗著《清代法律研究》第10页注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因而在《大清律集解附例》中,被吸收、保留下来的明代条例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种情形在康熙雍正以后有所改观。雍正朝有原例321条,其中多数是明例,但有不少明例被删除。至清末薛允升所著《读例存疑》中,所存明例大约尚有262条,其中来自明律附例者计约173条,其余约90条分别来自明令、历朝旧例、明会典、王肯堂《律例笺释》、律注、明大诰等处。大体而言,清代所不用的明例,多属有关制度层面的原因而不便采用者。例如: 大明律·名例律》“军官有犯”一条及其所附条例均被清代所删除。《大明律·名例律》“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条不仅明律原文在清律中被修改,且原来所附16条条例(是明代附例最多的律文),除第十三条被改存并于乾隆五年移入“天文生有犯”律下外(注:清薛允升著《读例存疑》卷三。),其余也被删尽。另外如《大明律·兵律》“不操练军士”律明代附例五条,清代仅附例一条,系从明例第二条中摘出;《大明律·纵放军人歇役》律明代共有例五条,清代仅有一条,系改自明例第五条。 这些条例之所以被删,是由于明清两代军制不同所致。明代军户世袭从军,军户中除正军本身以外,其子弟可以后备或补充军伍。军官的子弟称舍人,士兵子弟称军余或余丁;二者在明律例中常被并称为“舍余”。军队的编制以卫、所为基本单位。据《明史·兵志四》:“卫所有缺伍,则另选舍余及犯罪者充补”。正因为如此,充军才在明代制度化。明代充军里程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等,最近一千里,最远四千里,期限有“终身”、“永远”二种。清代分五等: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边远(三千里)、极边、烟瘴(均四千里),里程此明代明晰。(注:在清代所保留的明例中,有许多舍、余、总、小旗名目及充军名目都被修改,在此一并说明。) 清代实行兵农合一的八旗制,共有满、汉、蒙军各八旗共二十四旗。“凡隶于旗者,皆可以为兵”(注:萧一山:《清代通史》,第559-560页,中华书局,1986。)。每旗以和硕贝勒为旗主,称为八固山王,下设总管大臣(固山额真),即后之都统。八旗初设时,每三百人编一佐领,五佐领一参领,五参领一都统。由八旗兵主任京城警卫兼驻形胜要地,此即京营与驻防之别(注:萧一山:《清代通史》,第559-560页,中华书局,1986。)。后又以汉兵为绿营(因其旗色为绿),取消卫所制,各省绿营分标而不相连属,唯总督节制抚、提、镇各标,各标下分营协(注:萧一山:《清代通史》,第559-560页,中华书局,1986。)。八旗、绿营为清代陆军的主体。清初的八旗兵以骠悍骁勇著称,绿营兵在平定三藩之乱的战争中亦战功卓著。但后来,不仅由国家给予俸禄田产的八旗兵日趋衰落,绿营兵也由于“守世业”、自“有兵籍之家挑选”,战斗力日趋下降,导致绿营日趋没落。所以后来各省多募勇以应付临时事变,如平定太平天国之乱时著名的湘军、淮军等。另外,由于取消卫所制,清代的充军与流刑不存在实质差别,军流犯并不入营,只在每月朔望点卯,实与流刑无异。(注:本文所引清朝律、例,系采用清光绪二十六年原刑部尚书薛允升所撰《读例存疑》为底本。主要是考虑到该书较为晚出,且有很强的代表性。故本文所述律、例的条目,可能与坊间版本略有些微差异。) 除此之外,关于宗室婚姻、豁贱从良、改土归流等制度上的变化而导致的相关条例的变化、删除。除上因各种制度变化的原因而删去的条例外,其他涉及宗法伦理、婚姻田土、刑事犯罪以及维护封建社会基础、维护上层建筑基本构架的条例,如有关盐法、海禁诸方面条例的精髓则大多被保存。总其大者略有以下数端: (责任编辑:admin) |